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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调整经济关系的第一节法与法律调整一、法的本质和结构我们现在所讲的法、法律,除特别指明外,均指广义的,即都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在一个国家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或称社会规范)。在这一广义意义上,两个概念是同义的。(一)法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的产物,是在原始社会解体后形成的私有制经济基础上确立起来的、与国家相伴而生的上层建筑,是阶级矛盾、阶级斗争不可调和的产物。法也不是永恒的,它将会随着阶级的消灭而消亡。(二)1.法不是超阶级的,它总是属于一定阶级的,历史上、世界上从来2.法所属于的阶级只能是取得统治地位的统治阶级,反映的也只能3.法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体现,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部分人(集团、阶层)意志的体现;4.法是统治阶级基本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而不是统治阶级全部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因为许多非基本的阶级意志是可以通过其他方式5.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实质上是统治阶级利益的体现,因此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随心所欲凭空产生的,归根结底,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综上所述,法的定义是:“法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体系,是通过对人们的权利、义务的规定,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2004年卷一单选11.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法在本质上是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B.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C.法最终决定于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国家结构、国际环境等条件D.法不受客观规律的影响(三)法的渊源形式法的结构形式。法的渊源形式1.宪法。2.3.行政法规。4.5.6.7.8.国际条约。多选题1.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渊源中,包括有()A.规章B.经济法C.自治条例D.国际条约2.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渊源中,包括有()A.宪法B.行政法规C.行政法D.地方性法规法的结构形式法的结构形式是指由法律规范、法的部门和法的体系组成的内部结构。三者的关系是:法律规范组成法的部门,法的部门构1.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法的最基本的组织细胞。它通常由三部分要素构成2.法的部门。按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同类性和关联性,可将同类的或密切相联的法律规范,按一定逻辑顺序集中起来,形成各种不同的法的部门。3.法的体系。各个法律部门,各种法律、法规,按其地位、效力的区别及所调整的关系的相互关联状况,按照一定标准、次序,排列组合成的统一体系即为法的体系。(四)法的解释,即法律规范的解释,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为适用或遵守法律规范,根据法律规范、立法精神、法学理论,对现行法律规范、法律义务、概念、术语等含义、内容所作的各种说明。法的解释可分为正式解释、非正式解释正式解释亦称法定解释、有权解释、官方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这些解释是在其解释者职权范围内的解释,具有法的效力。非正式解释如学理解释,不具有法的约束力。法的效力指法律规范的生效范围,包括: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对人效力。空间效力指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时间效力指法律规范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生效前的行为、事件有无溯及力的问题;对人的效力即法律规范可适用于哪些人,包括: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等二、(一)法与国家(二)(三)三、(一)(二)(一)法的实施是将一般的法律规范运用于具体的社会关系之中以实现法律规范目的的过程。它包括法的适用和法的遵守两种基本形式,具体地说包括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各个环节和全过程。法的适用即法律规范的适用,是指国家的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国家授权的其他组织及它们的公职人员的一种国家职能活动,它们以国家的名义行使国家权力,将法律规范运用于具体的组织和个人的社会关系之中,作出判断、评价和处理,使之形成权利义务关系或使之受到法律制裁,以实现法律规范的目的。(二)法律调整是法的功能的体现和实现,实际上是法的实施过程及其结果(目的)的体现和实现。根据不同的社会关系以及不同的法律规范的要求,这种调整的方式、手段和目的、结果也必然是多种多样的,包括确认、许可、指导、引导、限制、鼓励、禁止、制裁、协调、调节、监督、检查等等。在不同的关系、不同的规范中,法律调整就会有不同的含义。第二节经济关系的一、经济关系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方式基础上产生的有关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诸种关系的总称。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走过了合——分——合的历史发展过程。从早期的诸法一体的综合调整模式到曾经由民法或行政法分别调整模式直至现代社会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和刑法几个主要法律部(一)最早出现的法都是诸法合一,各种不同的法律规范都综合规定在一部法典里,诸法一体,刑民不分,而且以刑为主。古代的综合法典内也有不少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甚至某些单行法规。如调整财产关系和使用关系的法律规范;调整税赋和徭役关系的法律规范;调整农业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范;调整手工业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调整专卖行业(诸如盐、铁)方面的法律规范;以及调整度量衡、交通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等。(二)以《法国民法典》及后来的《德国民法典》为标志,确立了民法独立部门法的地位和对经济关系调整的民法模式。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其局限性亦日益显露出来。由于资本主义商事组织和商事活动的发展和加强,民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其需要。为弥补其不足,在资本主义国家相继颁布了大量的商事法规,有的还制定了商法典,因而又形成了以民法为基本法、以商法为特别法的民商法调整模式。但其实质仍(三)这是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形成的另一种分别调整的模式。由于苏联模式的影响,多数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了实质上是产品经济的计划经济体制,限制、缩小市场调节,企图绕过商品经济阶段,对社会经济生活主要靠通过行政系统,依靠行政权力、运用行政手段调节从而形成了行政法调整模式。(四)生产高度社会化,利益主体多元化,内外市场网络化,经济矛盾复杂化,使得任何一个法律部门都难以对这种现代市场经济关系单独地分别调整,因而出现了新的综合调整的需要和要求。“私法公法化”与“公法私法化”经济法的出现,并不能取代传统的法律部门,现阶段,它也无法单独调整全部市场经济关系,必须与民法和行政法相互配合共同调整,从而形成了“民、经、行(以及刑)综合调整模式”。这是一种建立在高度社会化的生产力和发达的现代市场经济基础上的更高级的新的综合调整模式。二、现代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一)国家直接、具体地干预、参与和管(二)经济立法的社会化和对弱者的保护(三)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中,市场主体的主要部分应是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主义国家掌握着大量的生产资料,掌握着关系国计民生的产业、行业,在经济生活中居主导地位,起主导作用,能集中力量办大事,所以它能够在全国范围内自觉运用市场规律,调控经济生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应该由以下几个子系统及相应的法律、法规构成:(一)市场主体法1.按所有制立法:全民所有制企业法,集体所有制企业法,私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2.按财产责任制立法: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3.内部组织法:厂长工作条例,职工代表大会条例。4.破产法。(二)市场运行法1.调整协作关系的立法:各种合同法律、法规,票据法,信托法等。2.调整竞争关系的立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3.保护性立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产品技术质量标准立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三)经济调控法1.导向性立法:计划法,基本建设法,企业经济法,经济稳定增长法。2.市场规制法:价格法,金融法(包括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外汇法等)。3.经济监督法:统计法,会计法,审计法等。(四)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法其实应包括两部分:静态的社会保证立法和动态的社会发展立法。包括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法,人口法等。
本文标题:法律调整经济关系的一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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