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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资料 > 第二章保险公估人的经营
学习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你应该达到以下目标:1、掌握保险公估活动的原则;2、掌握保险公估人的经营范围;3、熟悉保险公估的业务种类;4、了解保险公估业务操作程序;5、熟悉保险公估报告的概念及特点;6、了解初步保险公估报告和最终保险公估报告。◆学习目标◆第一节保险公估活动的原则◆第二节保险公估人的经营范围◆第三节保险公估的业务种类◆第四节保险公估业务操作程序◆第五节保险公估报告◆典型案例◆本章小结◆主要名词◆本章自测题第九章保险公估人的经营第一节保险公估活动的原则一、独立性原则独立性原则要求保险公估人员在进行保险公估业务时,要独立思考、独立判断,不依赖:于他人。独立性是保险公估人员取得工作成效必须具备的基本功。独立性原则应贯穿于保险公估活动的全过程,即从接受委托,到确定标的物的风险程度、保险价值或损失程度、理赔数额的整个过程。尤其在查勘定损过程中,保险公估人员更要通过自己的独立思考,辨别出险近因,核定损失程度,作出正确判断。独立性应当建立在深入调查、广泛收集资料的基础上。保险公估人员通常根据自己的知识和经验,对所收集到的资料,进行加工提炼、深入思考而去伪存真。由于主客观原因,从与受托业务相关的部门、企业、人员处获得的材料,往往带有水分、假象或偏见,这时就需要保险公估人员通过独立思考,去粗取精,找出有价值的可靠的资料和信息。因此,保险公估人员的独立性并不是闭门造车、主观臆断或偏听偏信,而是依赖于自己的执业能力,去探究受托业务的真实情况。二、客观性原则客观性原则要求保险公估人员在处理保险公估业务时,要秉持公正的立场,对委托人所委托的公估事项进行科学的调查、测定和分析,从而得出公正的结论。保险公估人员应当如实地、客观地反映实际情况,在处理某种公估业务过程中或形成某种公估结论之时,不应迁就任何个人或集体的片面要求,也不应受外界影响。保险公估业务通常只受一方委托,但往往要涉及好几方的利益。以货物运输保险为例,保险公估人员通常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进行现场查勘。表面上看,好像只涉及保险人一方,但事实上,被保险人,承运人、发货人和港方等都卷入其中。这样,一个小小的委托案件:,使得众多利益方纠缠在—起。不同的利益方都希望保险公估人员作出最有利于自己的定损结论。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估人员必须以被委托的事项为核心,如实地反映出客观事实。要做到这一点,保险公估人员应当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偏不倚,不谋私利。三、科学性原则科学性原则要求保险公估人员在进行保险公估业务时,必须坚持采用科学的技术手段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分析,不能凭借主观臆测妄自得出公估结论。科学性是与保险公估业务的特性密切相关的。一份受托业务涉及方方面面的问题,涉及为数众多的利益方,涉及多种多样的客体。如何在这些纷繁复杂的关系中找出事故发生的近因,如何确定损失范围和损失程度,如何计算保险保障程度和保险金额,这些都必须运用所掌握的科学方法和科学工具进行测算。例如在企业财产保险中,如果发生火灾导致厂房坍塌,要根据建筑行业惯例和建筑工程定额标准,计算出厂房的损失金额,保险公估人员不能仅凭自己的经验来定损。为了保证保险公估工作的科学性,保险公估人员要重视现场勘查、测定,重要的数据要一丝不苟、力求准确。凡是可以进行定量分析的都要不辞辛劳地取得准确数据,认真进行定量分析,坚持一切凭数据说话的科学精神。四、全面性原则全面性原则要求保险公估人员在处理保险公估业务时,要全面地考虑与受托业务相关的一切问题,切勿有所遗漏。保险公估人员在处理受托业务时要将处理过程一一记录下来,以便考察是否将方方面面的问题都考虑到了。以水险为例,保险公估人员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处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货物损失理赔时,其基本程序是:首先,将与被保险人的货损相关的货物和船舶单证收集齐全。其次,对货物进行查勘,确定其损失程度与损失范围。第三,与保单进行核对,计算出保险人赔偿数额。最后,找出引起损失的责任方(可能是发货人、承运人或港方等),协助保险人进行追偿。在必要情况下,保险公估人员还要详细列出操作程序,以及所涉及的有关关系方(如保险人、被保险人、发货人、承运人和港方等)和所涉及的客体(如受损货物和运载船舶等)。总而言之,保险公估人员在处理保险公估业务时,一定要从全局出发,不能站在狭隘片面的立场上处理受托业务。五、合作性原则合作性原则要求保险公估人员在从事保险公估业务时,要与其他关系方保持密切友好的合作关系,保险公估机构内部人员,也要保持融洽和谐的合作关系。良好的合作是保险公估业务取得圆满成功的必要前提,也是对保险公估人员素质的基本要求。保险公估人员要在较短的时间之内查明保险事故发生的经过、明确近因、确定损失程度、估算赔偿金额等,必须紧紧依靠有关方面的各类人员,如保险人、被保险人和技术专家等,与他们密切合作,否则将举步维艰。保险公估人员与其他关系方之间相互尊重,密切配合,这绝不只是礼仪上的需要,而是顺利完成保险公估业务的基本保证。为此,保险公估人员要具有谦虚谨慎的品质和作风。保险公估人员和其他关系方虽然处于平等的地位,但是对保险公估人员来说,应主动地和其他关系方协商,特别在进行现场测定和资料分析时,应当主动邀请相关方的有关人员一起测量和分析。在公估分析和结论与相关方的预测数据不一致时,要耐心地讲解和比较,让他们能够充分理解保险公估人员的观点和看法。保险公估业务的完成,必将是多方通力合作的结果。保险公估人员不仅要善于同受托业务关系方的有关人员密切配合,而且还要善于在保险公估小组内部相互合作,融为一体地协调工作。尤其当保险公估小组人员较多时,合作、协调工作就更为重要。具体而言,则要求做到统一布置、分头调查、汇合求证、组长决策。这十六个字既体现保险公估小组组长的权威和职责,也体现了集体的智慧和每个公估人员的主观能动性。第二节保险公估人的经营范围一般而言,保险公估人的经营范围是由保险市场的需要或可能决定的,同时也受国家法律法规的制约。例如,我国《保险公估机构监督管理规定》明确保险公估机构可以经营的业务包括:对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进行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对保险标的出险后进行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的残值处理;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因此,不同国家的保险公估人有着不同的经营范围,即使同一国家的不同保险公估人,其经营范围也不尽相同。通常来看,保险公估人的经营范围包括承保公估、理赔公估及其他公估业务。一、承保公估保险公估人对保险标的承保前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称为承保公估。承保公估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对保险标的物现时价值的评估,即通过对保险标的物进行查勘、检验和鉴定,借助科学分析、研究和计算等方法,对其现时价值进行合理估计,以便确定合理的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二是对承保风险的评估,即在承保前通过对保险标的物客观存在的风险进行查勘、鉴定、分析、预测和判断,以便对承保标的物性质、条件及风险程度、责任范围等作出科学判断。现时价值评估和承保风险评估是保险公估人所涉足的重要业务领域,二者的共同点都是在保险公司承保以前对标的物进行评估,且评估结果作为投保人是否投保和保险公司是否承保的重要依据。承保公估的出现,突破了保险公估人原来只限于从事理赔公估的局面,有利于推动保险市场的专业化发展。二、理赔公估保险公估人对出险后的保险标的进行的查勘、检验、估损及理算等属于理赔公估。理赔公估是保险公估人的主要业务。理赔公估的主要程序包括:第一,现场查勘。查明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否有除外责任因素的介入,是否有第三者责任情况存在。清点现场未受损的财产,查清保险标的与受损财产之间的关系,进行损失定量等,第二,损失理算。确定保险财产的损失程度,确认是否全损或是否可以修复,修复费川是否超过财产的实际价值。第三,完成初步调查后,向保险公司出具初步公估报告,列明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及情况、损失原因、损失清单、损失理算、赔偿建议和代理迫偿等事项。在结案之前,与保险公司保持联系,与被保险人进行协商。结案时,递交最后公估报告。三、参与防灾防损“事前的预防”重于“事后的补偿”。从某种意义上说,建立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防灾防损,减少保险事故的发生。保险公估人凭其业务经验和技术优势,可以为实现这一目标发挥别人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保险人来讲,承保后的防灾防损与承保时的风险控制同等重要。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减少社会财富损失是保险经营的基本目标之一,也是提高保险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加强防灾防损工作也是保险公司增强竞争能力的有力手段,因为企业总是愿意向能够帮助自己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保险公司投保。对于被保险人而言,“事前的预防”比“事后的补偿’更为重要。购买保险可以使被保险人获得保险保障,但获取保险赔款并不是被保险人的直接目的,被保险人更希望保险公司能提供防灾防损措施和建议,以避免或减少保险事故的发生。保险公估机构所聘请的技术专家都是在相应专业领域内有—定经验的技术人员,经过较长时间的保险知识培训,能从保险角度对各个生产环节提出安全设防等中肯意见,在保险防灾防损中发挥重要作用。保险公估人对于其参与过承保公估和理赔公估的保险标的,更能提出合理的防灾防损建议。四、残值处理保险公估人在参与理赔公估过程中,对保险标的物的损失程度和损余残值进行估价,并向保险公司提出残值处理的建议。保险公估人还可以接受保险公司委托,通过拍卖、折价出售、租让等形式对损余残值进行处理。另外,在接受保险公司委托的条件下,保险公估人还可以从事代位追偿或代,为支付赔偿金等事项。五、监装监卸监装监卸是指对运输:工具装载、卸载标的物进行监视和鉴证,主要与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货物检验有关。船东或其代理人为了日后追偿方便,可能长期委托保险公估人代表其监视、记录装载和下卸的过程;在同一次运输行动中,保险公估人可能同时接受该船上不同发货人或收货人的委托,对其货物装卸过程进行监视和记录,也可能同时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对保险货物进行监装监卸。因此,保险公估人可以同时代表没有利益冲突的发货人、收货人、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开展监装监卸工作,避免厂发货人、收货人、运输公司或其代理人、保险公司的重复劳动,符合经济效益原则。相反,因为保险公司不具有保险公估人的独立性和中立地位,其进行的监装监卸是为厂本公司的利益,带有—定的偏袒性,所以保险人不能同时为其他发货人、收货人或其他保险公司提供监装监卸服务。监装监卸过程是提供防灾防损措施的过程,与保险责任关系不大,无须保险公司参与。六、信息咨询保险公估人凭借其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网络优势,能够为有关各方提供风险咨询、防灾防损、检验和定损等服务。此外,保险公估人还可以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代为理赔、清理事故损余物资,接受被保险人委托代为索赔,协调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矛盾等等。在上述经营范围中,承保公估、理赔公估是保险公估人的主要业务。除此之外,保险公估人还根据市场的实际需要,积极开展其他业务,如提供防灾防损建议、监装监卸、风险咨询、残值处理等。实务中,保险公估人的业务经营范围可能与保险经纪人、商检部门、船检部门、质检部门等经营范围部分地重叠。一方面,我们应该肯定商检部门、船检部门、质检部门等检验结果的权威性,不要因保险公估人的存在而否认其他部门在风险评估、价值评估、损失查勘、鉴定等方面的作用;另—方面,要充分认识保险公估人对投保标的和受损标的进行查勘、鉴定的特殊性。第三节保险公估的业务种类一、财产保险公估(一)狭义财产保险公估狭义财产保险公估业务属于火灾及特种保险公估人所从事的保险公估业务领域。在我国,狭义财产保险的主要险种包括企业财产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随着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大量先进的仪器、没备不断出现并进入保险公司视野,财产保险标的种类日益增多。目前,财产保险的对象涉及能源、交通、石油、化工、煤炭、机电和轻纺等行业;保险标的包括道路、桥梁、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和仪器仪表等;承保的风险既有大面积洪水、地震和风暴等自然灾害,又有火灾、爆炸和电击等意外事故。除传统的狭义财产保险险种外,保险市场上还出现了机器损坏险和利润损失险等。不断扩大的保险对象范围和推陈出新的保险险种,对保险公司理赔人员提出了
本文标题:第二章保险公估人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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