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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法的基本概念一、社会与社会规范(一)人类与社会1,社会(society)是什么?网人网语:社会=人+人的活动社会学上的定义:社会在本质上是指人和人的一种结合方式和结构状态。2,人类为什么组织社会?–人类为什么组织社会?–也就是要回答社会功能这一问题。3,社会的四功能说•关于社会的功能,美国社会学结构功能主义最著名的代表人物塔尔科特·帕森斯(TalcottParsons,1902-1979)提出了社会的四功能学说:(1)社会的生存功能。(2)社会的安全功能。(3)社会的导向功能。(4)社会的整合功能。(二)社会利益与社会规范1,社会利益及其冲突•社会利益–个体之间的不同利益–个人利益与群体利益–强势群体利益与弱势群体利益–个体利益、群体利益与整体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社会利益的不同,必然会发生冲突–社会利益的日趋多元使冲突日益加剧2,社会利益的制衡•社会要和谐发展,就得处理好各种社会利益之间的相互关系,使各种社会利益之间的相互关系得到制衡,从而消除社会冲突。•社会利益的制衡手段:–自然规范(自然规律)–社会规范3,社会规范及其功能(1)社会规范界说•社会规范是一种社会控制手段,是指导、约束人们在特定环境下行为的准则、规则或指南。•社会规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习俗、道德、宗教、礼制、法律等,共同构成了一整套社会规范体系。(2)社会规范的两大类型•一是权力性社会规范,即社会控制中外在的硬控制手段,主要表现形式有:法律、制度、纪律等。其特性是:强制性、普适性、确定性•二是非权力性社会规范,即社会控制中内在的软控制手段,主要表现形式有:道德、习俗、宗教等。其特性是:自觉性、觉他性(3)社会规范的功能–确立标准:从人生目标、价值选择、生活方式、行为方式等方面规定人在社会中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使人能理解他人、社会、群体的要求。–规范行为:用规范来引导人们参与社会生活,按照社会的要求调节个体或群体的行为。–制止冲突:用规范来控制个别人或群体的越轨行为,保护现实社会秩序。1-3新闻传播法制的概念、原则与内容一、新闻传播法制的一般概念(一)新闻传播法的概念新闻传播法一词,通常有狭义的和广义的两种解释。狭义的新闻传播法,是指专门适用于新闻传播活动的一部法律。在我国,近十几年来新闻界内外呼吁早日出台的新闻法,是指从狭义上理解的新闻传播法,即一部由国家制定的、调整与规范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广义的新闻传播法,即有关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体现这一国家的统治阶级意志的、用于调整人们在新闻传播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包括《宪法》的有关规定、有关法律、有关行政法规与规章等各种法律规范性文件。(四)新闻传播法律关系1,新闻传播法律关系的界定新闻传播法律关系,是指新闻传播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在新闻传播活动过程中参与者各方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2,新闻传播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客体新闻传播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新闻传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它必须具备新闻传播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即具备能够享有参加新闻传播活动的权利和承担新闻传播活动义务的资格。新闻传播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以下几类:新闻传播媒体;新闻传播从业人员;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或自然人。新闻传播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在新闻传播活动中,新闻传播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新闻传播法律关系客体,包括物、新闻传播行为和智力成果。3,新闻传播法律关系的内容与类型新闻传播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新闻传播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新闻传播权利与义务。新闻传播权利,是新闻传播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新闻传播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新闻传播义务,是新闻传播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新闻传播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的某种行为的必要性。新闻传播法律关系的类型,主要包括:新闻传播机构与新闻传播主管机关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新闻传播机构与社会公众(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提供服务与接受服务的关系;新闻传播机构与新闻传播工作者之间聘用合同关系。二、新闻传播法制的基本原则(一)新闻传播法制的根本问题与基本原则1,新闻传播法制的根本问题•新闻传播法制的根本问题,或称核心问题,是新闻传播自由。•新闻传播自由的内容,既包括公民有通过报纸和新闻期刊等出版物表达思想见解的权利;也包括公民通过广播、电视、国际互联网等出版手段即复制手段发表意见的权利;还包括公民通过新闻传播媒介了解国内外大事,获得各种信息,表达并传播各种思想和见解,参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一项政治权利。•在法律上,一般把新闻传播自由纳入言论出版自由的范畴内。新闻传播自由,往往被视作言论、出版自由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体现。–言论自由(freedomofspeech)是指公民享有发表意见、交流实现、抒发感情、传播信息、传授知识等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出版自由(freedomofpress),是指公民享有通过以印刷或其他复制手段制成的出版物公开表达和传播意见、思想、感情、信息、知识等的自由。2,新闻传播法制的基本原则•对新闻传播法制根本问题的回答,构成新闻传播法制的基本原则。•新闻传播法制的根本原则,一般由宪法所规定。•历史上曾出现两类新闻传播法制的根本原则:•新闻统制原则:封建新闻传播法制的根本原则•新闻自由原则:近代新闻传播法制的根本原则,在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有不同的理解与解释。•新闻自由原则,在法律上一般被表述为言论出版自由原则。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传播法制的基本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和两个服务的方向的原则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缔造者。现行《宪法》在《序言》中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生活中的领导地位。在新闻实践工作中,我们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包括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称之为新闻工作的党性原则。2,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宪法》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第二十二条)可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是我国新闻事业和新闻传播活动的根本方针和基本方向。为人民服务,是因为人民是我们国家的主人,新闻事业只能以广大人民群众为自己的服务对象。为社会主义服务,是对我国新闻事业的政治性质和指导思想的规定,是为了保证新闻事业符合和适应社会主义制度的要求,从而对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发挥积极的巩固与促进作用。(二)依法行使言论出版自由权利的原则1,公民享有言论出版自由权利《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第四十七条)言论出版自由在新闻学中被表述为新闻自由。2,不可滥用言论出版自由权利根据《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任何自由权利都不可能是绝对的、毫无限度的。新闻事业及其从业人员在行使新闻自由这项权利时,必须注意遵守宪法和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和他人的人格尊严,“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新闻媒介及其从业人员如果滥用新闻自由权利,违反宪法和法律,则将导致新闻违法行为的发生。3,新闻传播违法行为的界定新闻传播违法行为,是指新闻传播媒介及其从业人员在主观过错的支配下实施的违反法律规范要求和法定行为模式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据其违反的法律的不同,可以分为新闻传播刑事违法行为和新闻传播民事违法行为两大类。4,新闻传播刑事违法行为的界定新闻传播刑事违法行为,又称新闻传播犯罪行为,是指新闻传播媒介及其从业人员在新闻传播活动中触犯刑事法律规范、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认定刑事违法行为的基本依据是现行《刑法》第13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5,新闻传播民事违法行为的界定新闻传播民事违法行为,是指新闻传播媒介及其从业人员在新闻传播活动中触犯民事法律规范、不履行民事法律义务、因而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的过错行为。认定新闻传播民事违法行为的依据: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对我国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作了明确的规定,主要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民事范围内的人身关系。新闻传播民事违法行为,大部分是新闻传播侵权行为,包括新闻传播侵害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以及著作权等不法行为。(三)国家发展与行政管理的原则1,国家发展新闻传播事业《宪法》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第二十二条)2,国家对新闻传播事业实行行政管理《宪法》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第八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第一百零七条)3,新闻传播的行政法律责任–根据《宪法》的上述原则性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制定了不少有关国家发展新闻传播事业、实行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中重要的有:《出版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新闻传播媒介及其从业人员在新闻传播活动中违反这些行政法律规范、不履行这些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义务,将构成新闻传播行政违法行为,从而须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四、新闻传播法制的基本内容及其中国特色(一)新闻传播法制的基本内容1,概说–新闻传播活动,是人类社会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新闻传播活动的触角,遍及社会的各个角落。因此,新闻传播法制,与整个社会、社会上的所有人都息息相关。新闻传播法制的内容,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新闻传播活动与社会的关系,可以划分为新闻传播活动的外部关系和内部关系两大类。新闻传播法制的基本内容,也可以划分为调整新闻传播活动外部关系的内容和调整新闻传播活动内部关系的内容两大类。2,调整新闻传播活动外部关系的内容(1)有关新闻传播与国家安全的内容,如新闻传播保密制度等。(2)有关新闻传播与社会秩序的内容,如新闻传播不得含有邪教、色情淫秽等的法律规范。(3)有关新闻传播与公民权益的内容,如新闻传播不得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和不得侵犯著作权等法律规范。3,调整新闻传播活动内部关系的内容(1)有关新闻传播事业行政管理的内容,如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国际互联网站的设立与运作法律规范和制度。(2)有关特殊新闻和信息发布的内容,如重大新闻发布制度、广告发布制度等。(二)我国新闻传播法制的特色1,公民自由与国家参与相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实行人民民主的国家,广大人民群众在国家的一切生活中享有政治、经济、人身、文化等方面的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国家为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各种权利与自由提供法律上、体制上乃至物质上的保障。–公民自由与国家参与相统一,是我国实行人民民主这一特点在新闻传播法制上的反映。2,禁止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并重–为了确保新闻传播活动发挥促进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防止新闻传
本文标题:新闻道德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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