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岛区)
—1—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局文件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体育局共青团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委员会青开人总字〔2009〕20号关于印发《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驻区各高校,各有关单位:《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经五部门研究确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通过各种方式传达至区内企业、非公有制单位和高校毕业生。—2—区人事局区劳动局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教育体育局团区委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3—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区生源大中专毕业生和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7号)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青开管发〔2009〕11号)要求,在全区建立50个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现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基地”是指具备相应条件、能够接纳大中专毕业生在实际工作岗位上进行就业见习活动的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大中专毕业生”指纳入全日制统一招生计划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和中专生。范围包括:(一)本区生源毕业离校、两年派遣期内未就业的中专学历以上毕业生;(二)本区生源未毕业离校的应届中专学历以上毕业生;(三)驻区高校未毕业离校的应届大专学历以上毕业生。第四条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由区人事局牵头组织,并与区财政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教育体育局共同实施管—4—理、考核、监督等相关事宜。第二章就业见习基地建立第五条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建立本着“政府引导、互利共赢”的原则,由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自主申报,政府给予积极鼓励和政策扶持。第六条就业见习基地申报基本条件(一)有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氛围,有提供就业见习岗位意愿;(二)具备国家法定安全生产条件,有承担就业见习任务能力;(三)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申报必须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四)根据实际需要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配置指导人员;(五)每年至少安排2期就业见习,每期一般不低于3个月、不超过6个月;(六)每期提供就业见习岗位不少于10个,属高新技术企业的可酌情适当放宽;(七)每月按照不低于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提供基本生活补贴;(八)就业见习结束,为参加就业见习的大中专毕业生出具见习鉴定。第七条就业见习基地建立程序(一)定期向社会公开征集见习单位和见习岗位,并向社会—5—发布;(二)符合本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单位,根据需要提出建立基地申请;(三)对经考查评估符合建立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条件和要求的单位,与其签订协议书;(四)正式挂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符合“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要求的见习基地可同时由团区委给予挂牌。第八条就业见习报名方式(一)大中专毕业生可持学生证、毕业证、报到证、身份证、户籍证明等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登记;(二)区人事局根据就业见习基地提供的见习岗位所需要的专业、学历等情况,推荐参加就业见习大中专毕业生名单;(三)参加就业见习大中专毕业生与就业见习基地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第九条就业见习基地负责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间的培养指导、日常管理、见习考核和鉴定工作。第三章就业见习基地管理第十条区财政出资为参加就业见习的已毕业离校、两年派遣期内未就业的本区生源大中专毕业生提供一定数额的人身意外保险。鼓励和支持就业见习基地为未毕业离校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提供一定的生活补贴。—6—第十一条就业见习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挂牌期限一般为三年。三年期满,经评价合格的可继续挂牌。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分为A、B、C、D四类。三年管理期内,招用参加见习大中专毕业生在本企业(非公有制单位)就业人数40名(含40名)以上,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交纳保险,其中本区生源毕业生比例不低于50%的评为A类;招用参加见习大中专毕业生在本企业(非公有制单位)就业人数20名(含20名)以上、40名以下,其中本区生源毕业生比例不低于50%的评为B类;招用参加见习大中专毕业生在本企业(非公有制单位)就业人数10名(含10名)以上、20名以下,其中本区生源毕业生比例不低于50%的评为C类;招用参加见习大中专毕业生在本企业(非公有制单位)就业人数5名(含5名)以上、10名以下,其中本区生源毕业生比例不低于50%的评为D类。不能达到本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条件或出现参加见习大中专毕业生在本企业(非公有制单位)零就业等情况的就业见习基地予以摘牌。第十二条三年管理期内,区内服务外包类培训机构通过服务外包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安排100名(含100名)以上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实训且本区生源毕业生比例达到50%并与企业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交纳保险,可视为A类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第十三条根据见习基地运转情况,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三年管理期内,对促进就业成效显著的A类、B类、C类、D类就业见习基地依据《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才工作的意见》(青开发[2008]12号)第16条规定,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分别给予—7—10万、9万、8万、5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对在就业见习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就业见习基地,一经发现,即予摘牌,追回已发放奖励,并追究其相应责任。第十五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日常管理机构为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区毕业生就业促进中心)。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区人事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主题词: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办法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局2009年3月11日印发
本文标题: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岛区)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16918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