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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工傷個案談台商的員工管理策略◎文/蕭新永◆前言今(2009)年6月15日在廣東省東莞市台商五金工廠發生因工傷賠償談判,陸工持彈簧刀刺殺台商老闆及台幹,造成2死1重傷的重大勞資事件。該名陸工離鄉背井到東莞工作,因操作不當發生斷掌的工傷事故,右手掌沒了日後也很難找到合適職場工作,在賠償談不攏的狀況下,一時的情緒失控,導致不理性舉動,引爆海峽兩岸高度關注台資工廠的員工管理與台商安全問題。工傷問題,誰都不願意發生,然而在企業的日常作業中,卻又無可避免的不幸又發生了。從管理角度來看這個個案,面對複雜的工傷處理作業,相關的賠償金額在法律程序尚未定讞之前,雙方的勞資關係、溝通作業究竟應該如何操作才能確保企業的利益與保障員工的安全?工傷保險是指政府和社會為在生產、工作中遭受意外事故和職業病傷害的勞動者及其家屬提供醫療服務、生活保障、經濟補償、醫療和職業康復等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發生工傷事故後,企業一定要完成相關的法律程序,亦即要完成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傷殘等級的鑑定)等程序,這兩個環節關係到責任認定的事實認定,在工傷保險中分屬不同的機構,認定的事實基礎與程序各不相同。企業要特別注意,未經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企業與員工之間所簽的補償協議書是無效的。◆台商對大陸工傷保險應有的認識有鑑於台商對大陸法律規定的工傷保險認識不足,以下就大陸工傷保險的屬性、原則及重要內涵進一步加以說明:一、用人單位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是法律強制性規定,工傷保險是其中的一個險種。實踐中常有台商諮詢,談到員工不願意買社會保險,並且書寫自願放棄的切結書,是否有效?由於社會保險是強制性保險,書寫切結書的行為是無效的。二、工傷的認定實行的是無過失責任賠付原則,即工傷性質的認定不受是否存在主觀責任的影響。因此,即使員工是因違反操作規程而引發事故造成其人身傷害,也仍應認定為工傷。實踐中常有台商詢問員工無上崗證操作叉車(堆高機)或未經允許擅入操作區域而發生身體傷害,此種因員工過錯所發生的身體傷害,仍然會被認定為工傷。三、享受工傷待遇不以行政程序完成工傷認定為必然前提。假如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均未在法定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並不意味著工傷職工喪失工傷待遇資格和權利,法院有權審查確認工傷。使得那些確因工受傷的職工可以經由司法救濟的途徑和管道,其依法應當享有的勞動權益會得到法院的確認和支持。四、用人單位未為員工辦理工傷保險,假如因而發生工傷事故,經工傷確認及勞動能力鑑定後,用人單位可能要負擔全部的費用(除了原本要由用人單位負擔的費用外,再要承擔原本由工傷保險基金負擔的費用。)◆什麼情況下,員工受到傷害可以認定為工傷?一、根據2004年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該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二、同法第15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三、同法第16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二)醉酒導致傷亡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工傷保險費率《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政府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高風險行業(如採礦)費率較高,低風險行業(如商飲、金融)費率較低。但考慮到目前各地產業結構不同,實行全國統一的行業差別費率尚不具備條件,因此授權給地方一級政府根據行業工傷風險與企業工傷事故率的差別率和浮動費率規定本區的工傷保險費率。工傷保險費由企業按職工工資一定的比例繳納,各地規定略有不同,職工本人不必繳納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列為管理費用。下表為部分城市企業負擔的工傷保險費率:上海北京深圳廣州蘇州杭州根據不同行業劃分基礎費率0.5%--3%一類:0.5%二類:1%三類:2%根據不同行業劃分基礎費率0.5%--1.5%差別費率。根據不同行業劃分基礎費率0.5%--1.5%差別費率1%一類:0.5%二類:0.8%三類:1.2%◆工傷保險待遇規定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企業為員工投保工傷保險後,發生工傷事故,且通過工傷認定與勞動能力鑑定後,工傷職工可以依法享受工傷待遇。分為以「用人單位」(例如企業)和以「工傷保險基金」的兩個支付單位:一、用人單位負責的費用:二、工傷保險基金負擔的費用:茲以北京市、上海市、東莞市為例,進一步說明各城市的規定。一些工傷費用的項目與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因此呈現出地方的差異性,台商應當參考企業所在地地方政府的規定。北京市工傷保險待遇規定支付渠道傷殘級數待遇項目傷亡情況一級傷殘二級傷殘三級傷殘四級傷殘五級傷殘六級傷殘七級傷殘八級傷殘九級傷殘十級傷殘由企業支付的費用醫療期間(停工留薪期)伙食、交通、食宿費按本企業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支付;經批准轉外省市就醫的交通、食宿費,按本企業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支付。工資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護理費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醫療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傷殘津貼(按月)難以安排工作的在合同期內,企業應當為其安排適當工作,不能安排工作的,其工資扣除各項社保費後,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70%60%一次性工傷醫療、傷殘就業補助金30個月25個月20個月15個月10個月5個月按月繳納社保費基本醫療保險費社會保險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工傷醫療費符合國家和本市的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醫療費用,除按本市規定由醫療保險基金承擔的部分外,其餘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一次性工亡補助金48個月喪葬補助金6個月供養親屬撫卹(按月)30%--50%支付渠道傷殘級數待遇項目傷亡情況一級傷殘二級傷殘三級傷殘四級傷殘五級傷殘六級傷殘七級傷殘八級傷殘九級傷殘十級傷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4個月22個月20個月18個月16個月14個月12個月10個月8個月6個月傷殘津貼(按月)90%85%80%75%生活護理費生活完全不能自理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0%。輔助器具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安裝、配置輔助器具者,應當由工傷醫療機構提出建議,經區、縣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到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45條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安裝配置。勞動能力鑑定上海市工傷保險待遇規定支付渠道傷殘級數待遇項目傷亡情況一級傷殘二級傷殘三級傷殘四級傷殘五級傷殘六級傷殘七級傷殘八級傷殘九級傷殘十級傷殘由企業支付的費用醫療期間(停工留薪期)伙食、交通、食宿費按本企業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批准轉外省市就醫的交通、食宿費用,按本企業因公出差標準報銷。工資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護理費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醫療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傷殘津貼(按月)難以安排工作的70%60%一次性工傷醫療、傷殘就業補助金30個月25個月20個月15個月10個月5個月按月繳納社保費基本醫療保險費社會保險費支付渠道傷殘級數待遇項目傷亡情況一級傷殘二級傷殘三級傷殘四級傷殘五級傷殘六級傷殘七級傷殘八級傷殘九級傷殘十級傷殘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工傷醫療費符合國家和本市的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工傷醫療費用除按本市規定由醫療保險基金承擔的部分外,其餘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本市的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按照本市有關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範圍、用藥範圍以及醫療服務設施範圍等規定執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50個月喪葬補助金6個月供養親屬撫卹金(按月)30%--50%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4個月22個月20個月18個月16個月14個月12個月10個月8個月6個月傷殘津貼(按月)90%85%80%75%生活護理費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調整為1,45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調整為1,16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調整為870元。輔助器具工傷人員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標準和輔助器具項目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勞動能力鑑定350元/次東莞市工傷保險待遇規定支付渠道傷殘級數待遇項目傷亡情況一級傷殘二級傷殘三級傷殘四級傷殘五級傷殘六級傷殘七級傷殘八級傷殘九級傷殘十級傷殘由企業支付的費用醫療期間(停工留薪期)伙食、交通、食宿費停工留薪住院期間,按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經批准到市外就醫的,按因公出差標準支付。工資停工留薪期間,按原福利待遇標準。護理費停工留薪期間,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醫療期需要護理的。傷殘津貼(按月)難以安排工作的70%60%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0個月8個月6個月4個月2個月1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50個月40個月25個月15個月8個月4個月按月繳納社保費基本醫療保險費社會保險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工傷醫療費定點醫療機構內、三大目錄(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規定範圍內的醫療費總額。一次性工亡補助金60個月喪葬補助金6個月供養親屬撫卹金(按月)30%-50%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4個月22個月20個月18個月16個月14個月12個月10個月8個月6個月支付渠道傷殘級數待遇項目傷亡情況一級傷殘二級傷殘三級傷殘四級傷殘五級傷殘六級傷殘七級傷殘八級傷殘九級傷殘十級傷殘傷殘津貼(按月)90%85%80%75%傷殘津貼,如一次性支付,支付10年。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一級60%;生活護理二級50%;生活護理三級40%;生活護理四級30%。如一次性支付,支付10年。輔助器具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國家規定標準的產品。勞動能力鑑定◆個案分析筆者最近接不少台商的工傷個案,種類不一而足:一、某企業未為員工辦理工傷保險,因而發生工傷時的賠償費用,由企業全部負擔問題。這個個案發生在不少的台商身上,有些員工則是剛進入公司沒幾天來不及投保社會保險,就發生工傷事故,企業就要負擔龐大的醫療費用以及接著下來的各種名目的工傷補助金。法律上的預防之道在於簽訂勞動合同後就要馬上替員工辦理社會保險。二、某企業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卻因發生工傷,未在規定的時間內(一個月)申請工傷認定而必需全額負擔賠償費用問題。筆者剛剛被諮詢過這個工傷事故個案,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三、某企業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某員工發生工傷,企業也依鑑定的傷殘等級支付工傷醫療及傷殘就業補助金,但該員工不滿意,在當地黑律師指導下訴之法律仲裁之問題(有點類似東莞的個案)。這個個案,是因為該員工不滿法定的補助金額,轉而向當地黑律師求助,而提起勞動仲裁,後來仲裁裁決,員工敗訴,企業仍然只須支付那筆費用而已。這個個案能夠圓滿收場是因為法律最後支持企業原先的決定,法律成為勞資溝通的最佳模式。而東莞的個案就沒那麼幸運了,東莞的該名員工在等待法院判決期間,被公司要求搬離宿舍(這個要求是對的,因他已經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雙方不存在勞動關係。)就在溝通過程當中,勞資雙方頻起衝突,以致引發命案。四、某企業應徵員工面試操作不當被截一根手指頭算不算工傷之案例。這個個案是應徵員工發生的身體傷害問題,由於尚未簽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