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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医学/心理学 > 基础医学 > 00043经济法概论第十一十二章重点2010年版
第十一章:劳动法第一节:劳动法概述一、劳动法的概念广义上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上指劳动法典即1995年1月1日起的《劳动法》。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劳动关系。二、劳动法的基本原则1、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2、政府、工会、企业三方协调关劳动系的原则3、维护劳动生产秩序的原则4、男女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则三、劳动法的主要制度1、调整劳动者关系的法律制度(劳动合同制度是劳动法最基础的法律制度)2、确定劳动标准法律制度(劳动标准属于强制性规范,用人单位必须遵照执行)3、规范劳动力市场的法律制度4、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具体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5、劳动权利保障与救济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方式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第二节: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概述(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1、企业个体经济、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适用《劳动合同法》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适用《劳动合同法》3、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以及私人公用的家庭保姆、农业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等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的关系是否使用与《劳动法》,分三种情况:1、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其录用工作人员是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与职工签订的是劳动合同,使用劳动法。3、有的事业单位,如学校、意愿、科研机构等部分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使用与劳动法。二、劳动合同的订立(一)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建立,取决于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和实际用工时间。具体可分为三种情况:1、实际用工之日同时签订书面合同的,劳动关系自书面合同签订之日起建立。2、实际用工之日晚于书面合同签订时间,劳动关系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建立。3、实际用工之日早于书面合同签订之日的时间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即只要提供实际劳动,用人单位实际用工,就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已经提供合同的,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劳动合同的种类: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唔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如:以承包方式的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年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和劳动者合同法第39条和40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年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视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了无固定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的内容(一)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纳入劳动合同的事项除前述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昊海可以与劳动者就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达成约定,这些属于劳动合同的任意条款。劳动合同的任意条款:1、试用期(试用期的时间规定: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2、劳动合同期限满三月不满一年的,使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3、劳动期限满一年的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月4、三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2、服务期3、竞业限制4、违约金四、劳动合同的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是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如约定工伤概不负责的免责条款,该条款因排除劳动者合法权利无效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五、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一)劳动合同的履行(二)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咋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对劳动合同内容做部分的修改、补充、删除的法律行为。六、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一)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双方协商一致而导致合同效力提前终止的的法律行为。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2、劳动者单方面解除第一,预告辞职。第二,即时辞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3、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第一,即时解雇: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的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预告解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的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过两者的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第三,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第四,预告解雇和经济性裁员的限制: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采用预先解雇和经济性裁员方式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二)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因解除以外的原因而消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三)经济补偿金:是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1、支付情况。2、支付标准和支付时间。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七、特殊合同(一)集体合同:职工一方与企业一方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书面合同。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二)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鼎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送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提供劳务,劳动者报酬由用工单位以劳务费的形式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并由其向劳动者代发的一种特殊用功形式。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法定义务:1、共同义务2、派遣单位的特殊义务3、用工单位的特殊义务(三)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的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规定:1、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2、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活一个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后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3、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4、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5、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6、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地狱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用工标准,报酬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第三节:劳动仲裁一、劳动仲裁和含义(一)劳动仲裁的含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劳动争议时,经当事人申请,由依法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的程序,依法作出裁决的活动。当事人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情况: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励志发生争议。3、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争议4、因出名、辞退和辞职、励志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发生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二)劳动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在我国,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可以第一,与用人单位协商,第二,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第三,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第四,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仲裁机构与仲裁规则1、仲裁机构的设立2、仲裁机构的组成和职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组成人员应当为单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1、聘任、解聘专职或兼职仲裁员2、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讨论重大或者亦难的劳动争议案件4、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仲裁员的任职条件:1、曾任审判员的2、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3、酷友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工会等专业工作满5年的4律师职业满3年三、仲裁管辖与仲裁当事人四、仲裁的公开原则与仲裁时效(一)仲裁的公开原则: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二)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五、仲裁程序(一)申请与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二)仲裁与裁决六、仲裁时限与先予执行(一)仲裁时限: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其延长期限不得超于15日。(二)先予执行: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仲裁先予执行应符合以下条件: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明确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生活。七、仲裁裁决的生效、撤销与执行(一)仲裁裁决的生效与撤销:仲裁以裁决方式结案的,原则上坚持“一裁二审”模式,即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诉讼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但在部分劳动争议中实行有限的“一裁终局”模式,即下列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2、因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