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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纳税筹划师培训课程技术与支持篇2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理论概念是以国家现行税收法规为准绳,以货币计量为基本形式,运用会计学的理论和核算方法,结合财务分析和财务预测,连续、系统、全面地对税款的形式、计算和缴纳,即税务活动引起的资金运动进行核算、监督和分析的一门专业会计。•核算原则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的结合•实务税务会计作为一项实质性工作并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企业会计的一个特殊领域,是以财务会计为基础的。所以并不要求企业在财务会计的凭证、帐簿、报表之外再设一套会计帐表。3财务规定与税务规定差异原始凭证记帐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经营者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税务会计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所有者债权人政府4列支不完全等于扣除•列支与扣除是两种不同法律范畴的术语列支是会计法律的规范用语;扣除是税收法律的规范用语•作用对象不同“列支”与否影响的只是企业的的会计处理方法“扣除”是指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只设及应纳税收入额的计算和调整,不涉及会计处理方法•计算公式不同企业利润=收入总额-允许列支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应纳税所得税=收入总额-允许扣除项目金额5列支不完全等于扣除•税法规定与会计规定的计算口径不一致不是法律规定上的矛盾所致,而是因其服务的对象、实现的目的不同所致,因此,不需要两种法律的协调,仅需要在缴纳所得税是,进行必要的纳税调整。“不予税前扣除”并不一定就是“不予列支”。•“列支”与“扣除”相等的条件有会计规定,而无税法规定税法规定与会计规定一致6纳税筹划总体的设计思想面对纷繁复杂的经济业务,面对浩如烟海的税收政策,许多人如坠云雾。怎样才能领悟个中奥妙,理清内在规律?应该针对经济业务及其引致的纳税事项从问题的角度出发,进行纳税筹划方案设计。用一句简洁而通俗的话讲,纳税也可以设计。纳税筹划方案是纳税设计的成果,纳税设计依赖于一套科学的设计思想。纳税设计思想,作为一种行动指南,对筹划方案设计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纳税筹划的设计思想可以概括为三大思想:流程思想、契约思想和转化思想。7流程思想所有经济业务都有流程。所谓流程就是经济业务发生、发展的路线和过程。流程是可以转变的,主客观因素都可能改变流程。税收是和流程紧密相连的,税收产生于业务,不同的业务和流程决定着税收的性质和流量。在纳税筹划方案设计时,还要充分利用业务流程再造的优势改变税收,这是一种创造型的纳税筹划设计思想。8案例资料最近,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时,发现某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简称A公司)在修建××高速公路的过程中,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总包合同中规定,建设所需材料由施工单位自行采购,其价款已包含在中标合同价之中。但在执行过程中,A公司又将某几种工程材料改由集团自己采购(销售方将发票开给A公司),然后再以内部调拨的形式调拨给施工单位使用,采购价款先由集团垫付,而后按中标价从支付施工单位的工程结算款中扣回。对因调拨施工单位使用的材料的合同价款与实际采购价款之间的差额,分别作增加或冲减公路建设成本处理。税务机关认为尽管从已检查的材料来看,A公司在采购调拨材料这一过程中不仅没有加价,而且还承担了因材料标准提高所产生的净损失200万元,也未向施工单位出示销售发票。但由于其与施工方为两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同时又不符合代购货物的条件,因此其行为已构成了事实上的销售行为,应按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9筹划分析与方案方法一:A公司可以考虑与施工方共同实施对所用材料采购环节的质量监督和把关,或者由自己指定所需材料的供应方或达到建设质量等级需要的材料,但施工方只承担中标合同规定的材料价款,高于中标合同价款的部分由A公司承担。方法二:A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委托代购和追加因建设材料质量要求提高而增加工程款的补充协议。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解剖,使我们再次体会到,无论是实际设计业务流程还是纳税筹划方案,一定要注重每一个具体的操作细节,因为细节往往决定着业务流程或纳税筹划的成败。10契约思想公司的实质是一系列合同的连接。合同是与市场紧密相连的,市场经济实际上就是契约(合同)经济。从企业角度考察税收问题,至少包括两个层面:公司与税务当局之间,存在着一种法定的契约关系,是依靠双方对税法的遵从来维护的,从这一层面而言,税法也是一种契约,属于公共契约。公司与各利益相关者之间,存在着微妙的博弈竞争与合作关系,他们之间的博弈合作是靠契约合同来维护的,这种契约合同其实是一种纯粹的市场契约。11案例资料甲公司是专业生产机电设备的企业,一般纳税人。2007年,该公司准备从乙钢管公司购进一批不锈钢管件,准备与乙方签订了500万元的购销合同。但是,由于乙方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增值税发票,甲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不愿与乙方签约。甲方又四处打听是否有一般纳税人生产乙公司的产品。虽经多方询问,但没有结果。甲方不得不回来找乙方协商。乙方没有增值税发票,会给甲方增加税收负担。迫于这种压力,乙方和甲方商定,由乙方的供应商——丙钢材公司给甲方开据增值税发票。具体的操作流程是:甲方与乙方签订采购合同,甲方向乙方付货款,乙方向甲方发货,而却由丙方开具发票给甲方。显然,甲方向乙方购买的是不锈钢管件,而丙方向甲方开具的发票是不锈钢材料,发票开具的产品名称与实际产品名称不符。以这种方式取得发票将导致的结果是甲方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丙方虚开(替别人开)增值税发票。12法规链接根据国税发[2000]1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交易的销售方不符,即国税发[1997]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情况。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销售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外地区的,即国税发[1997]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的情况。其他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即国税发[1997]13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情况。13法规链接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5年第57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14筹划方案假设甲方需要购进500万元不锈钢管件,根据加工方乙方的实际情况,生产这500万元的产品需要从丙方购进350万元原材料。那么,可以由甲方直接与丙方签订购销合同,并付350万元给丙方,再将丙方的货物直接移送给乙方,再与乙方签订150万元的加工合同,由乙方给甲方加工成所需要的产品。这样,甲方就能从丙方处取得35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从乙方取得的由乙方到税务机关代开的6%的增值税发票。这种委托加工业务不仅合法,而且还可将取得的350万元增值税发票抵扣17%的进项税,150万元加工费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6%。这样,虽然加工费发票上要损失一部分。而在350万元的材料费上并没有损失。这样既合法又减轻税收负担,更重要的是避免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15案例背景某防盗门制造有限公司(简称A)和某房地产公司(简称B)签立了一份防盗门加工合同。合同中规定:A受B委托,负责加工总价值200万元的“可视新型防盗门”,加工所需原材料120万元由A提供,A共收取加工费及原材料费200万元。A共缴印花税1万元。分析:由于合同签立不恰当,A公司在不知不觉中多缴了税。方法一:分别签订合同原材料贴花税=1,200,000×0.003%=3,600元加工费贴花税=800,000×0.005%=4,000元两项合计:3,600+4,000=7,600元方法二:不签订提供原材料合同加工费贴花税=800,000×0.005%=4,000元16案例资料一家公司的董事长准备向公司借款200万元购买别墅,并于2005年9月办理了手续,到2006年未归还借款。该借款是否有税务风险?【方案】每年末办理还款,次年初在借款由董事长家人办理借款,回避上述政策的约束200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规定,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一个纳税年度为归还,且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应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17案例资料甲单位发包一建筑工程。在工程承包公司乙的协助下,施工单位丙最终中标,于是甲与丙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总金额为2100万元。乙公司未与甲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合同,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丙支付乙公司服务费用100万元。在这个业务流程中,对于工程承包公司乙来说,不是作为建筑单位出现,而是以一个服务性公司的角色出现的,乙公司所提供的组织协调服务则应按营业税的“服务业”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乙公司应纳营业税=100万元×5%=5万元。18筹划方案如果乙公司直接和甲公司签订合同,合同金额为2100万元。然后,乙公司再把该工程转包给丙公司,分包款为2000万元。这样,乙公司应缴纳营业税=(2100万元-2000万元)×3%=3万元。通过以上策划,乙公司可少缴2万元的税款。筹划点评:营业税属于价内税,营业额包括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对建筑业规定了分包或者转包的可以扣除其分包或者转包的价款。《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在签订分包或者转包合同时要注意此条款的运用。策划要点:签订与工程相关的合同应避免单独签订服务合同。同时,注意总包与分包合同条款的完整性。19案例资料A公司一向热衷于社会公益事业。为了支持某贫困地区的经济建设,在该地区投资200万元建成一栋新厂房,于2003年12月通过政府部门将其捐赠给当地从事公益事业的B公司。假设该厂房折旧年限为20年,报废无残值,无清理费用及清理收入。A公司每年的会计利润为1000万元,B公司从接受不动产后预计每年的会计利润额为200万元。双方除了这笔捐赠再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两个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请分析这一行为对双方税负的影响,并提出筹划思路。【筹划分析】把捐赠变为投资20政策解读【节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说明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1、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如一个纳税年度缴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负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21案例资料甲与乙企业是同一投资人投资的关联企业,甲企业效益较好,而乙企业则正相反,目前尚有未弥补亏损300万元。现甲企业从境外购入一批设备散件,购置成本为500万元,甲企业拟组织其科研人员将散件设计组装成一成套设备并转让给丙,由于运用了新技术并少量添置了国内配件,故设备的转让价格可达到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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