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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档案法规讲授人:重庆市城建档案馆谭家发电话:63878843(13896177130)城建档案法规一、法律的概念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法规:是指法律、法令、条例规则、章程、制度的总称。城建档案法规法律的产生:国家和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社会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原始社会,经过漫长时期发展之后,随着生产力提高而出现了私有制,导制社会分裂为阶级,当这种矛盾发展到了无可调和的地步时,就要有一种立于社会之上的权力来加以控制,就产生了国家。就产生了法律。城建档案法规有了国家,就必然出现法律,因为法律是国家统治阶段意志的集中表现,取得胜利和掌握了国家政权的阶级,为了进行统治,总要把自己的意志变为国家意志,用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执行。法律和国家是密不可分的,没有法律的国家统治是不存在的。城建档案法规我国具有四千多年有记录可考历史,是世界上公认的文明古国。在公元前二十一世便进入了阶级社会,揭开了奴隶制法制史的篇章,最早的封建成文法《法经》,直到最后一部封建放法典---《大清律》(清朝)。我国的现代法律主要分为十大类:1、宪法2、行政法3、民商法城建档案法规4、刑法5、经济法6、诉讼法7、劳动法8、自然资源与环境法9、军事法10、科教文卫法。城建档案法规法律一般分为:宪法、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1、宪法: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定国家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基本活动原则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2、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般法律。例如:《香港基本法》、《刑法》(基本法律),《档案法》、《食品卫生法》、《环保法》《建筑法》(一般法律)。城建档案法规二、法规的概念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1、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如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河道管理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2、地方性法规:是指特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人大)依法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城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副省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规范文件。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低于国务院行政法规,仅在本地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城建档案法规三、行政规章的概念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两类,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办等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规章是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城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副省级)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的地方性规范文件。其效力低于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城建档案法规四、其它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除法律、法规、规章之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及行政措施等。它包括以下几种: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等。2、国务院发布的带有规范性内容和性质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等。城建档案法规3、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命令等。4、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带有规范性内容和性质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指示等。5、没有行政规章制定权的国务院各部门和乡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如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规范性文件)城建档案法规五、城建档案法规体系。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5、国务院《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6、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建档案法规7、《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8、建设部部长令(90)号《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9、建设部部长令(136)号《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办法》10、重庆市人民政府第240号令《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城建档案法规六、有关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系列业务规范、标准、办法及政策性文件国家级有:1、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2、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范》3建设部颁布的《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4、建设部颁布的《城乡建设档案业务管理规范》5、建设部颁布的《城乡建设档案密级划分暂行规定》6、建设部颁布的《城乡建设档案保管期限暂行规定》7、建设部颁布的《城乡建设档案分类大纲》城建档案法规市级部门有:1、《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2、《重庆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内容一览表》3、《重庆市市政工程文件归档内容一览表》4、《重庆市建筑节能工程文件归档内容一览表》5、《重庆市成品建筑工程文件归档内容一览表》6、《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办法》7、《关于实行建设工程档案资料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8、《关于报送建设工程电子档案的通知》9、《重庆市城建档案案卷质量规定》另详见8、《城建档案法规实用手册》文件汇编城建档案法规七、有关法律法规条文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的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共有六章二十七条第一章,第二条:本法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1页(什么是资料、文件材料,与档案的区别和联系)第一章,第三条: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第二章,第十条:对国家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第六章,第二十七:条本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城建档案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共计八章八十五条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形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持证上岗的法律依据)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它竣工条件。第八十五条:本法自1998年3月1日施行。城建档案法规国务院《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国发[1980]年302号文件)《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共计六章三十六条。第一章,第二条:科技档案是指在自然科学研究、生产技术、基本建设(以下简称科研、生产、基建)等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计算材料、照片、影片、录像、录音等科技文件材料。第七条,各单位在对每一项科研成果、产品试制、基建工程或其它技术项目进行鉴定、验收的时候,要有科技档案部门参加,对应当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加以验收,没有完整、准确、系统科技文件的项目,不能验收。第二十八条:…………….大中城市应当建立城市基本建设档案馆,收集和保存本城市应当长期和永久保存基本建设档案。………专业档案馆和城市基本建设档案馆是科学技术事业单位(城市建设档案馆成立的法规依据)第二十九条:…….各单位的科技档案工作,由领导生产、科研的负责人或者总工程师分工领导。城建档案法规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以279号令颁布施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共计九章一百三十七条第二章,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第38页。第二章,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材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第38页。第八章,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48页。城建档案法规《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共计六章四十六条第三章,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和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在验收、鉴定前,应当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县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科学技术项目在验收、鉴定前,应当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第105页(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的法规依据)城建档案法规八、重点解读内容重庆市人民政府240号令《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乡建设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城建档案的作用是什么)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城建档案法规第三条:城乡建设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统一标准、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维护城乡建设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把城乡建设档案事业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市城乡建设档案工作,接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指导。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城乡建设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指导。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业务监督指导。城建档案法规第六条:从事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配备档案工作人员,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做好城乡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第七条:从事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档案和建设工程相关专业知识,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接受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第二章城乡建设档案的收集和整理归档第八条:城乡建设档案包括建设工程档案、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基础资料档案。第九条:建设工程档案包括:(一)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公用基础设施、园林和风景名胜、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等建设工程)档案;(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四)抗震、民防、城市防洪工程档案城建档案法规(五)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六)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七)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应当归档的建设工程档案。第十条: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包括城乡规划、建设、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文件材料。第十一条:基础资料档案包括有关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人文、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收集、整理,所需经费应当在工程预算中单列。建设单位在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应当提出收集、整理建设工程档案的要求。城建档案法规第十三条:收集、整理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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