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事务文书 > 招投标制度建设工作汇报(精编3篇)
招投标制度建设工作汇报(精编3篇)【导读引言】网友为您整理收集的“招投标制度建设工作汇报(精编3篇)”精编多篇优质文档,以供您学习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吧!建设招投标管理成效显著工作汇报1建设招投标管理成效显著工作汇报狠抓建设招投标管理成效显著的工作汇报一是加强了对项目建设招投标的组织领导。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年初,镇政府成立了以镇长为组长,纪委书记和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镇城建和农业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凡涉及到具体项目的相关单位负责人均为领导小组成员,共同参与项目的组织实施。根据实施情况,10月份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资产、资金、物资管理通知》和《关于印发三套班子工程项目资产规划监督管理专题会办纪要的通知》,再次进行了重申和明确。二是狠抓了项目建设招投标制度建设。对项目建设实行“五制”,即:集体领导会商制、开工建设审批制、全程跟踪监理制、实施情况通报制、竣工审计验收制。集体领导会商制,就是所有建设项目在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方案、预算后,要经过政府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主要领导集体会商同意;开工建设审批制,就是拟开工建设项目必须经过相关部门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方可开工;全程跟踪监理制,就是建设工程在施工前必须明确工程质量节点和质量要求,聘请工程监理,由工程监理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并对工程质量负全责;实施情况通报制,就是对工程实施情况按照“四公”的要求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面公示公开;竣工审计验收制,就是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关键节点和最后竣工由验收组分阶段组织验收。并规定单项工程总投资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项目均要按照程序公开招(投)标,单项工程总投资30万元以上的项目请市级有关部门进行招投标。三是规范了项目建设招投标程序。所有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相关部门编制预算(资产处置通过评估),经纪检监察室、财政所、农经中心会商,报领导同意后办理完相关手续交招投标办公室组织招投标,并在《今日大丰》、政府政务公开栏及项目建设单位醒目位置张贴招投标公告;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监理全程跟踪,对工程质量负责;工程建设结束后,经质量验收组集体验收合格结算工程费用。项目的招投标由纪委牵头负责,项目的预算编制总审核由会计站牵头负责,项目的竣工审核验收镇纪委参加。所有程序形成相关表格和文字材料,由镇党政办、财政所、村建中心、农经中心、纪委和建设单位分别保存。今年以来,xx、xx、xx村的沙石路,xx村的泵站,政府综合服务楼配套设施工程,xx村的村部建设,xx村新农村建设改厕、道路修筑、绿化工程,镇农技站门面房以及xx、xx、xx、xx等村的农业项目招租均严格按照程序要求进行了公开招(投)标。由于严格办事程序,大大降低了工程建设成本,如狮子口改厕工程,中标价由标底价的每户500元降低到400元,下降了20%;在农业项目的招租中又增加了镇村集体收入,xx村80多亩的鱼塘由每亩300元的基价抬高到了每亩560元。一年来,该镇的项目建设招投标工作,通过规范化运作,全过程监督,所有操作全部公平、公正、公开,得到了领导、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的满意,未发生一起在项目招投标领域的违法违纪现象,加强了全镇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浅析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2《浅析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姓名:王建龙班级:12级工程造价(1)班学号:指导教师:岳学杰完成时间:2浅析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王建龙(新乡学院土木工程与建筑系工程造价一班12063010120)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在建筑业市场先后制定了各项法律法规,整顿了建筑市场秩序,加大查处力度,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各种不规范现象,但不可否认仍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政府管理和招投标相关各方这两方面列举了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且从国家相关法律制度、诚信体系、行政监管等方面分析了产生问题的原因。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中标通知书、缔约过失引言:工程招投标是一种竞争性的工程发包方式,是发达国家和国际金融组织普遍采用的一种做法.对于我国而言,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工程建设领域引入了招投标机制,经过近30年的探索努力,我国的招投标制度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特别是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正式实施,进一步确定了工程招投标制的法律地位,使市场秩序大为改观,各地有关招投标工作的成绩不断涌现。但是,由于我国实施招投标制起步较晚,计划经济的惯性和其他因素的影响依然存在,仍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与国际惯例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在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实践中还存在不少的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去思考和探索,以促进我国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案例]2001年4月6日,亚峰公司参与了绿色药业公司关于科研质检楼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亚峰公司通过现场竞标后,经评标委员会评议被确定为中标单位,并由彭州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4月9日,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下称招投标办公室)给亚峰公司出具了编号为2001—019号的“中标通知书”。绿色药业公司不同意确定亚峰公司为中标人,拒绝与亚峰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亚峰公司诉称:原告中标后,被告却拒不与原告签订书面合同,有违诚实信用。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因缔约过失给原告造成的损失8千元。绿色药业公司答辩称:原告经评标委员会评议后被确定为中标单位,以及招投标办公室给原告出具的“中标通知书”,均未经作为招标人的被告同意,且原告不具备投标资格条件,故原告实际并未中标,被告在招投标过程中也没有过失或过错,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审判]彭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招投标活动应属合同订立过程,即缔约阶段。招投标办公室给原告核发的中标通知书因未经招标人(被告)同意,招标人也未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故该“中标通知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关于“中标通知书”应由招标人核发的规定,所以,原告不是被告确定的中标人。而招标人给中标人核发中标通知书是合同成立与否的标志,原告既未中标即表明合同尚未成立。既然合同尚未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恶意谈判、欺诈和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遂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赔偿损失8千元的诉讼请求。[分析]利用招投标签订合同,是市场主体公开、公平参与竞争的重要方式。我国招投标法鼓励市场主体通过招投标方式订立大宗交易合同,同时明文规定了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但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一些新新问题。以本案为例,在什么情况下才属法律意义上的“中标”,以及中标无效是否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在没有否定性解释的法律条文规定前提下,法官充分运用审查判断证据原则及法学理论来认定案件事实,公平合理处理这一新类型案件。一、招标投标方式属一种特殊的签订合同方式招标是指招标人采取招标通知或者招标公告的方式,向不特定的人发出,以吸引投标人投标的意思表示。投标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人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招标人发出的包括合同全部条款的意思表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通知应属要约邀请,而投标是要约,招标人选定中标人,应为承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故招投标活动应属合同的订立过程,而招投标合同成立的标志就是“中标通知书”,即只有当招标人给中标人核发中标通知书后合同即告成立志。所以说,招投标方式是一种特殊的签订合同方式,本案中原告参与被告关于科研质检楼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即是原、被告之间签订合同的过程。二、法律意义上的“中标”标志着合同成立招标投标方式虽然是一种特殊的签订合同方式,但招标人给中标人核发中标通知书才是合同成立的标志。招标人确定中标人,根据授权情况不同,确定的时间和方式也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规定确定中标人有两种情况:一是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二是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本案被告否认曾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而原告举出的公证文书中也未表明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已经有招标人的授权;被告未给原告核发过中标通知书,原告举出的中标通知书是直接由招投标办公室单独核发。因此,确定原告为中标人不符合我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该中标通知书不应视为承诺通知,是投标办公室超越了自身的权利,而擅自给原告发放中标通知书造成的。本案中原告的中标通知书不是招标人核发,说明原告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中标人”。原告既未中标即表明被告未作出承诺,故原、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尚未成立。三、被告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合同尚未成立是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条件。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时应承担民事责任。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恶意谈判、欺诈和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适用缔约过失责任。显然,缔约过失责任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违背诚信原则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同时具备三个构成要件:一是缔约人是否违反先合同义务,二是违反先合同义务的缔约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三是缔约一方是否有信赖利益的损失。本案被告一方面未违反先合同义务。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缔约人双方为签订合同而互相磋商,依诚信原则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而非合同有效成立后所产生的给付义务,它包括互相协作、互相照顾、互相保护、互相通知、互相忠诚等义务。我国的招投标法赋予了招标方通过对各投标竞争者的报价和其他条件进行综合比较,从中选择报价低、技术力量强、质量保障体系可靠、具有良好信誉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人,与之订立合同的权利。本案被告认为原告不具备投标资格条件,不同意确定原告为中标人,拒绝给原告核发中标通知书,被告的这种行为,既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不属于先合同义务范围;原告是否具备投标资格条件,则应视为原告的先合同义务。故本案被告没有违反先合同义务。其次,被告主观上无过错。在缔约过程中,即使缔约人违反先合同义务但并非其过错亦不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本案被告既未违反先合同义务,原告也未举出证据证明被告有仅为自己利益而故意隐瞒与之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的过失存在。第三,由于被告没有违反先合同义务,且主观上也没有过失或过错,即使原告有信赖利益损失,也由于被告不构成缔约过失责任,而不应赔偿。招标投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买卖或者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通常采用的竞争方式。本案判决揭示了在招投标活动中,只有招标投标双方的行为符合法定程序,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对规范招投标活动起着良好的司法导向。实行建筑工程招投标的目的是为了市场竞争的公平、公开、公正。由于我国体制、制度不健全导致的不规范行为的存在显然违背了这一目的。为了进一步改观我国的建筑招投标市场,必须对其有深刻的认识,健全并且完善公平、公开、公正的招投标竞争机制,真正建立一个高效、权威的统一招投标平台。加强政府监督管理的职能,建立有效监控机制,提高招投标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的良性发展。只有这样,招投标工作才能发挥其优越性,我国的建筑市场才能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逐步迈向世界。参考文献:[1]马庆华/主编《建设法规》北京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13[2]钱闪光、姚激、杨中/主编《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北京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14[3]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写委员会/编写《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4完善招投标制度的汇报3关于进一步完善招投标制度的汇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我省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招投标活动日趋普及,领域不断扩大。特别是《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颁布实施以来,我省招投标活动的规范程度逐步提高,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的形势总体趋好。但当前招投标活动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规避招标、围标串标、借用资质投标、不按法定程序开标、评标和定标、擅自
本文标题:招投标制度建设工作汇报(精编3篇)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934490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