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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公司员工奖惩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动广大员工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公司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规范员工的奖惩行为,促进公司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分条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实行奖惩制度,对员工在本职岗位上有出色业绩、在专业上有重要创新、对公司做出突出贡献的行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予以惩处。在奖励上,坚持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员工,坚持以教育为主、惩处为辅的原则。第三条本办法(包括附件)适用于xx公司所有劳动合同制员工。劳务派遣人员、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实习人员及其他接受公司管理的人员等可参照本办法执行适用条款。如劳务派遣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情节达到开除程度的,应退回劳务派遣机构。第二章奖励的类别及实施2第四条公司对员工的表彰奖励分为:通报表扬、记功、记大功、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称号(包括先进工作者、先进个人、公司模范员工等)等。其中,记大功、通令嘉奖、评选模范员工仅限于省公司运用,其它表彰奖励形式省公司、市分公司和安徽中移公司均可运用。第五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应给予表彰奖励:(一)生产经营方面1、在完成工作任务、提高通信质量、预防通信和安全事故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2、在营销或服务工作中,技能突出或取得优异成绩;3、经营管理工作有突出成效,在增收节支、提升企业竞争力、提高工作效能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4、在宣传、树立、保护公司品牌,维护公司形象,美化公司声誉等方面成绩显著,有突出表现。(二)技术、业务和管理创新方面1、在工作上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和技术改进,对改进操作方法、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生产率及节约成本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2、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在改进企业管理、开发新业务、拓展新市场、提高管理效能、经济效益和市场占有率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33、在公司技术、业务和管理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经实施取得良好效果或一定经济效益。(三)维护企业及公共利益方面1、忠于职守、公而忘私,积极规避企业风险,为维护公司利益做出突出成绩;2、自觉维护组织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抵制歪风邪气,有突出事迹;3、热心公益,乐于助人,在群众中有一定影响,并有突出事迹;4、舍己为人,见义勇为,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做出突出成绩。(四)其它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的行为。第六条员工或集体有第五条所述表现或行为,所属部门应及时向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提出表彰或奖励申请(见附件1),人力资源部门会同监察、工会等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步意见,报请单位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其中,申请记大功、通令嘉奖需向省公司人力资源部申请,评选模范员工需向省移动工会申请,并报送相关事迹材料,由省公司组织评定。第七条公司直接组织评选和根据各部门申报评定的各种需发放奖金的奖项,暂按以下奖励标准执行(见附件2),其费用按“谁表彰,谁奖励”原则支付。对于向上级申报奖4项被上级评定未发放奖励的,按“谁申报,谁奖励”原则支付。第八条员工或部门参加上级机关组织的专项竞赛取得优胜名次,或被地方政府、上级机关授予荣誉称号要求发放奖金的,如上级机关已发放,原则上不重复发放;如上级机关未发放或发放金额低于公司奖励标准的,按公司奖励标准补足差额,特殊情况另行研究。第九条各专业部门组织的专项竞赛,要统一纳入公司劳动竞赛管理。其中,需发放奖金的竞赛活动须经公司主要领导同意,并向人力资源部门申报奖金计划,竞赛活动结束后由工会会同专业部门进行评比和表彰奖励。第三章惩处的分类及处理原则第十条公司对员工的惩处分为通报批评和企业处分。其中,通报批评分为单位内部通报(指在省公司、市分公司和安徽中移公司范围内通报)和全省通报;企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分为留用察看一年、留用察看两年)和开除。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12个月;(二)记过,12个月;5(三)降职(降级),24个月。企业处分中的降职(降级)包括降低领导职务和降低职级,在实施中两者可分别运用,也可合并运用。做出惩处决定的权限为省公司、市分公司和安徽中移公司。第十一条处理违纪违规行为的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三)处分轻重与违纪违规责任相适应;(四)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第十二条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相关违纪违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细则,请参见附件3。第四章奖惩工作的监督及工作纪律第十三条员工所在单位及省公司的监察、工会部门为员工奖惩工作监督机构。奖惩决定公布后,如员工对奖惩结果有异议,可在奖惩结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奖惩工作监督机构进行反映。监督机构收到员工反映意见后,应及时会同6相关部门对员工所反映的内容进行核实处理,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应及时收回其荣誉证书和发放的奖金,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必要的惩处。对未调查核实或所参照的规定不准确对员工做出错误惩处造成员工名誉损害的,单位应恢复其名誉、消除影响,造成个人经济损失的,应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在公司作出改变原奖惩决定之前,仍然按照原决定执行。员工对本级单位复查意见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查书面答复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公司的奖惩工作监督机构申诉。第十四条参与对员工奖惩及监督工作的人员,应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道正派,严守秘密,不得徇私舞弊和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对于滥用职权,利用惩处对员工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惩处的员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惩处。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对公司各级领导干部的奖惩,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第十六条对员工所进行的奖励或惩处,单位应认真做好记录和存档工作。7第十七条对于劳务派遣人员的奖惩,由劳务派遣单位在遵循派遣协议基础上依据本办法执行。第十八条本办法所提及的天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第十九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为准。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省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原《xx公司员工奖惩办法》(安移动人〔2009〕45号)同时废止。附件:1.表彰奖励申请表2.各项奖项奖励标准3.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及处分细则8附件1员工表彰奖励申请表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文化程度政治面貌专业技术职务职位名称主要事迹部门意见及申请奖项单位奖励评审部门意见公司领导审定9先进集体表彰奖励申请表申报部门/班组部门/班组与该项工作相关人数申报奖项事由部门意见单位奖励评审部门意见公司领导审定10附件2各种奖项奖励标准(一)奖励对象表彰及评选机关奖项等级奖励标准(元)个人分公司、省公司部门一等奖、第一名、记功、先进个人800~1000二等奖、第二名500~800三等奖、第三名300~500省公司省公司模范员工、记大功、2000~3000一等奖、第一名、记功、通令嘉奖、先进个人1000~1500二等奖、第二名800~1000三等奖、第三名500~800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劳动模范、记大功5000~10000一等奖、第一名、记功、通令嘉奖、先进个人1500~2500二等奖、第二名1000~1500三等奖、第三名800~1000部门或团体分公司、省公司部门一等奖、第一名、先进集体人均300~400二等奖、第二名人均200~300三等奖、第三名人均100~200省公司一等奖、第一名、通令嘉奖、先进集体人均400~500二等奖、第二名人均300~400三等奖、第三名人均200~300集团公司一等奖、第一名、通令嘉奖、先进集体人均500~600二等奖、第二名人均400~500三等奖、第三名人均300~400单位上级机关先进单位、专项工作优胜、通令嘉奖由表彰机关确定11各种奖项奖励标准(二)奖励对象表彰及评选机关奖项等级奖励标准(元)个人市直机关、县委、县政府一等奖、第一名、记大功、先进个人800~1000二等奖、第二名、记功500~800三等奖、第三名300~500市委、市政府、省直机关市级劳模、记大功2000~3000一等奖、第一名、记功、通令嘉奖、先进个人1000~1500二等奖、第二名800~1000三等奖、第三名500~800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省、部级劳模、“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记大功5000~10000一等奖、第一名、记功、通令嘉奖、先进个人1500~2500二等奖、第二名1000~1500三等奖、第三名800~1000国务院、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全国劳模、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三八”红旗手10000~20000部门或团体市直机关、县委、县政府一等奖、第一名人均300~400二等奖、第二名、先进集体人均200~300三等奖、第三名人均100~200市委、市政府、省直机关一等奖、第一名、通令嘉奖、先进集体人均400~500二等奖、第二名人均300~400三等奖、第三名人均200~300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一等奖、第一名、通令嘉奖、先进集体人均500~600二等奖、第二名人均400~500三等奖、第三名人均300~400单位上级机关先进单位、专项工作优胜、通令嘉奖由表彰机关确定注:1、获得与本表(一)、(二)所列奖项称号不同荣誉的(属奖励性质的奖项),视其荣誉性质比照相应标准执行,无法比照的由单位另行确定奖励标准。2、核发到单位或部门的专项奖励,由单位或部门根据个人对项目的贡献情况另行分配。12附件3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及处分细则第一章处分适用规则第一条负有管理职能的各级管理者,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造成其下属较重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应追究领导责任。被追究领导责任的,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比照对直接责任人的处分种类降低一至二档处理。第二条受到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间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提任职务,不得提升职级,不得提高工资档次,不得列为后备干部,年度绩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受到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其评先评优、提高职级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并可按所在公司人事管理规定参加岗位竞聘或组织选拔。受到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的,处分期满不视为恢复原职级、原职务。第三条受到单位内部通报批评的,停发0.5个月与绩效考核挂钩的变动收入;受到全省通报批评的,停发1个月与绩效考核挂钩的变动收入。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处分期间与绩效考核挂钩的变动收入按80%发放;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处分期间与绩效考核挂13钩的变动收入按60%发放。处分期满后,视其表现,经原处分单位考察批准,可恢复原待遇。受到降职(降级)处分的,降低一至二个职级(如属经营管理人员的,降低一至二个职务层次),各类薪酬待遇均按降职(降级)后的职级对应发放。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其所担任的一切职务自然撤销。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薪酬),可安排临时性的工作,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发给适当的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下同)。留用察看期满后,视其表现,经原处分单位考察批准,表现好的,重新确定岗位、职级和工资档次;表现不好的,给予开除处分。违纪违规取得的经济及其他利益,应予追缴。对受到开除处分的员工,公司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合同,xx公司及所属单位3年内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将其录用。第四条受到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行为受到地市级(含)以上政府部门表彰的,经本人申请,原处分单位认定批准后,可做出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员工违纪违规应受到降职(降级)处分的,在决定处分时,本人已调任其他职务的,在现任职务上降职(降级)。第五条单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当给予直接负责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处分。领导班子集体作出违纪违规决定或者实施违纪违规行为的,按共同违14纪违规处理,但参与决议的人员经证明在会议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的除外。第六条员工发生本办法中两种(含)以上应当受到处分的违纪违规行为,应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
本文标题:XX公司员工奖惩办法(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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