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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北京市东城区卫生局一、法定的行政机关北京市东城区卫生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管辖范围内行使食品卫生监督职责。3、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5、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第八十八条本法第七十三条至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8、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9、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10、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卫生标准的监测;劳动部门负责劳动卫生工程技术标准的监测。11、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1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1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14、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卫生监督和碘盐的卫生监督以及防治效果评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对本地区碘盐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有权按照国家规定,向碘酸钾生产企业和碘盐加工、经营单位抽检样品,索取与卫生监测有关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者提供虚假资料。15、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取责实施监督管理。16、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八条生猪屠宰的检疫及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及监督,依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执行。17、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18、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19、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监督用人单位严格遵守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劳动保护,防止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确保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20、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2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2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2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第三十八条卫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加工、销售中的卫生以及成品粮储存中的卫生进行监督检查。25、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2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27、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28、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29、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艾滋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考核、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30、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新资源食品的经常性卫生监督。31、食糖卫生管理办法第八条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对生产经营者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32、糖果卫生管理办法第七条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对糖果生产经营者的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采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33、肉与肉制品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者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34、食用植物油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者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35、冷饮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十条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售者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36、粮食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粮食生产经营者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37、酒类卫生管理办法第六条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者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38、食用氢化油及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第八条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采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39、豆制品、酱腌菜卫生管理办法第七条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者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40、蜂蜜卫生管理办法第六条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者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要无偿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41、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者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采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42、调味品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者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43、茶叶卫生管理办法第八条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采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44、蛋与蛋制品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者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45、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卫生管理办法第九条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及使用单位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采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46、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第七条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采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47、食品用橡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七条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48、防止黄曲霉毒素污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八条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者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49、食品容器内壁涂料卫生管理办法第十条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50、食品罐头内壁环氧酚醛涂料卫生管理办法第九条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51、铝制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第七条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采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52、陶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第六条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者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5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各部、委、局卫生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卫生防疫机构的领导,健全机构,充实公共场所卫生技术装备和人员。第三条第一款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54、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性病防治工作。55、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二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56、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实行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在职培训、工作考核和任免制度。县以上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卫生监督员进行统一管理。57、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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