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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第二条业主大会名称:武侯区美丽南庭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座落:火车南站东路5号3栋1单元1楼第三条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依法、依本建筑区划管理规约和本规则约定履行相应的职责。第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自觉接受火车南站街道办事处、得胜社区居民委员会、房产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运作。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建筑区划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在建筑区划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主动告知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议。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日常运作中遇到矛盾纠纷时,各业主同意提交火车南站街道办事处、得胜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协调解决。第二章业主大会第五条本业主大会由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设立。第六条业主大会依法设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设立之日起30日内依法就业主大会设立事项向武侯区房产管理部门备案。业主大会设立备案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备案情况以及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姓名、联系电话和委员分工情况等在本建筑区划内公示。第七条-2-(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二)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方案(包括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三)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四)决定物业服务费用的调整;(五)决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六)选举、更换、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七)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工作经费;(八)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工作报告:(九)决定本建筑区划内物业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等方案;(十)决定本建筑区划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十一)决定利用物业共有部分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设置、管理、收费等事项;(十二)监督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与维护,督促业主、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十三)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十四)改变和撤销业主小组作出的与业主大会决定有抵触的决定:(十五)决定本建筑区划的划分、调整:(十六)决定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诉讼事宜;(十七)决定本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八条业主大会决议采用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业主大会会议依法通过表决形成的决议、作出的决定,对本建筑区划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业主不得抵制业主大会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的正常工作。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决定其他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应尊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涉及到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决定,应就有关事项进行事前协商。-3-业主大会应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并不得从事与本建筑区划内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不得组织、参与任何经营性活动。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武侯区房产管理部门或火车南站街道办事处投诉、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处理;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第九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确定。第十条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本业主大会选择以下第二种方式(一)由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二)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产生方式如下1、以幢、单元为单位设立业主小组,从业主小组中推选业主代表;2、每栋30户业主产生1名业主代表;第十一条本建筑区划内以幢、单元为单位设立业主小组的,业主小组由该幢、单元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小组履行下列职责:(一)讨论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二)推选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表达本小组业主的意愿;(三)讨论、决定本幢、本单元物业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分配及维修等事项。业主小组通过召开业主小组会议履行上述职责。业主小组会议的召集人由该小组业主推选的业主代表担任,会议议事程序参照本规则中业主大会会议程序执行。业主小组依法履行上述职责作出的决定,应当及时告知相关业主和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认为业主小组决定的事项,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有抵触的,应当就此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予以讨论,并作出决定。第十二条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的意见;并将业主大会会议凡需投票表决的事项,业主赞同、-4-反对及弃权的表决票经本人签字后,在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时如实反映。业主代表应当与所代表业主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并向业主大会反映所代表业主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三条鉴于本建筑区划的实际情况,各业主同意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表决票已送达:(一)当面领取或送达,并由业主或与其同住本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的使用人签收;(二)按照业主提供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送;(三)投入业主位于本建筑区划内的信报箱或者专有部分内;.属前款第(二)、(三)项的,应当由本建筑区划内两人以上的业主或者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并在本建筑区划内公告已送达情况。表决票按上述约定送达全体业主。第十四条本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以下第一、二、三、四、五种形式进行表决:(一)设投票箱:在本建筑区划内设投票箱,由业主或业主代表自行将业主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在监票人或火车南站街道办事处、得胜社区居民委员会、公证机构的监督下统计汇总,并公布表决结果。(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在监票人或火车南站街道办事处、得胜社区居民委员会、公正机构的监督统计下统计汇总,并公布表决结果。(三)业主通过提供给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业主委员会的电子邮箱地址向表决专用电子邮箱发送电子邮件表达意愿;经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在监票人或火车南站街道办事处、得胜社区居民委员会、公证机构的监督下统计汇总,并公布表决结果。(四)业主通过业主委员会提供的表决专用传真号发送传真件,表达意愿;经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在监票人或火车南站街道办事处、得胜社区居民委员会、公证机构的监督下统计汇总,并公布表决结果。(五)短信验证投票。-5-已送达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视为同意或者反对的,不适用于差额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或者差额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等情形。第十五条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的,与会业主数以实到业主以及采取委托代理方式的业主计算。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的,与会业主数以表决票送达的业主计算。第十六条业主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召开时间为每年12月,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60日前,应当就有关物业管理工作征询业主意见,并对业主提出的意见、建议等,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并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公告。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就业主委员会提交的议案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定期会议表决议题应与业主委员会提交议案相一致。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20%以上业主就物业管理共同事项提议;(二)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三)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40%的,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全部辞职、离任;(四)业主小组决定的事项,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有抵触的属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符合下列条件:1、有明确发起人;2、提议事项明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3、提议人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业主委员会接到提议书面申请后应对所提供的议题进行分析、研究,认为有必要核实的可以对签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等进行核实。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业主提议之日起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决定不召开的,应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本建筑区划内书面公告。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作决定召开业-6-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对业主的提议经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形成议题,并应当在作出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未作出决定的在收到提议之日起45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提议事项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表决议题应与提交议题相一致。属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7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的处理方案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属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40%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全部辞职、离任之日起30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业主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的缺额补选事项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属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小组决定作出之日起40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业主小组决定与业主大会决定有抵触的事项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第十八条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一)会议筹备工作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业主代表的提议、意见、建议,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后,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核实业主情况。(二)发布公告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公告。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等,需要及时处理的,也要及时通知和公告,并同时告知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告包括以下内容:1.会议形式;2.会议日期、地点:3.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4.会务场设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5.其他需公告的事项。(三)投票表决或征询意见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决定事项的,由参加会议的业主或业主代表就业主大会会议需要决议的事项逐一进行投票表决。-7-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决定事项的,由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发放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建筑区划内业主意见或由业主投票表决。(四)同收统计意见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根据本规则第十四条的约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形成业主大会会议决议。回收业主意见,并在投票结束后,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应采取公开验票方式,由唱票、计票人员在监票人员或火车南站街道办事处、得胜社区居民委员会、公证机构的监督下,认真核对、计算票数,当场公布投票统计结果,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投票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决议的执行和处理等作出说明。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会议决议、作出业主大会决定。形成决议、作出决定由唱票、计票和监票人作出记录。监票、计票、唱票人员应当由非业主委员会委员(包括委员候选人)的其他业主担任。(五)通报业主大会议事决定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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