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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甘肃省定点屠宰厂(场)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程序一、为加强定点屠宰厂(场)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规范执法人员对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督检查行为,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和行政执法的要求,制定本程序。二、本程序所称定点屠宰厂(场)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定点屠宰证》和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专门用于屠宰动物的场所。三、监督检查须由两名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承担,执法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着装整齐,须先出示《行政执法证》,说明来意。四、监督检查内容1、检查定点屠宰厂(场)是否具有有效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定点屠宰证》;以及《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是否有转让、伪造或变更的行为;选址、布局、无害化处理设施和消毒设备等防疫条件是否符合要求。2、检查定点屠宰场是否建立了入场查验、检疫申报、待宰巡查、同步检疫、检疫证明及畜禽标识回收、疫情报告与处置、隔离、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各项制度是否上墙公示。3、检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否向定点屠宰厂(场)派驻与屠2宰量相适应的检疫监督人员。4、检查是否规范填写入场监督查验记录、待宰动物宰前检查记录、同步检疫记录及畜禽标识回收销毁记录、消毒记录、无害化处理等记录。5、检查派驻定点屠宰厂(场)的检疫监督人员是否按检疫规程和检疫项目实施检疫,检疫操作是否到位;是否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6、检查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动物产品的检疫证明填写是否规范;动物产品加盖的检疫验讫印章是否规范、收费是否符合规定。7、检查定点屠宰厂(场)的无害化处理设施是否完备;能否正常运行;无害化处理记录是否规范、完整。8、核对入厂(场)屠宰动物数与检疫证明及畜禽标识回收数是否相符,检疫动物数是否与出证数相符;检出的病害动物数是否与无害化处理数相符。9、检查定点屠宰厂(场)消毒工作是否正常进行;消毒药品的存放、使用、消毒记录是否规范、完整。10、检查定点屠宰厂(场)是否制定了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应急物资储备是否充足。11、检查定点屠宰厂(场)是否有“瘦肉精”的监测设备,是否开展“瘦肉精”检测;检测记录是否完整、规范。12、检查派驻定点屠宰厂(场)的检疫监督人员是否严格执3行农业部《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五、监督检查频次1、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每半年对全省定点屠宰厂(场)监督抽查1次。2、各市(州)动物卫生监督所每季度对辖区内定点屠宰厂(场)监督检查1次。3、各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每月对辖区内定点屠宰厂(场)监督检查1次。六、填写监督检查记录每次监督检查后应如实填写监督检查记录。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监督检查内容。2、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整改意见。3、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4、执法人员签名。4附件2:甘肃省动物诊疗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程序一、为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人员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检查行为,根据《动物防疫法》及农业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行政执法的要求,制定本程序。二、本程序所指的动物诊疗机构是指取得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三、监督检查须由两名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承担,执法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着装整齐,须先出示《行政执法证》,说明来意。四、监督检查内容1、检查动物诊疗机构是否具有有效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动物诊疗许可证》是否有转让、伪造或变更的行为;选址、布局、无害化处理设施及消毒设备是否符合规定。2、检查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执业兽医资格证或乡村兽医登记证;是否有健康证明。3、检查动物诊疗机构是否有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4、检查是否有使用假劣兽药及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55、检查处方笺、病历册是否规范使用;执业兽医及乡村兽医填写的诊断书、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是否规范;病历档案是否保存3年以上。6、检查执业兽医是否超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和乡村兽医是否跨区域从事动物诊疗活动。7、检查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有无违反有关动物诊疗操作技术规范的行为;是否发现动物疫情后按规定采取了报告、隔离等控制措施;是否建立了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和疫情处置纪录。8、检查助理执业兽医师是否有违反规定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和出具有关证明的行为。9、检查动物诊疗机构兼营宠物用品、食品、美容等项目的,兼营区域与动物诊疗区域是否分别独立设置。10、检查动物诊疗机构对场地及医疗器械是否严格消毒。11、检查动物诊疗机构是否对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医疗废弃物(液)按要求进行了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记录是否完全。五、监督检查频次1、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每半年对全省动物诊疗场所监督抽查1次。2、各市(州)动物卫生监督所每季度对辖区内动物诊疗场所监督检查1次。3、各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每月对辖区内动物诊疗场所监6督检查1次。六、填写监督检查记录每次监督检查后应如实填写监督检查记录。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监督检查内容。2、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整改意见。3、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4、执法人员签名。7附件3:甘肃省动物产品交易市场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程序一、为加强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人员对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的监督检查行为,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和行政执法的要求,制定本程序。二、本程序所指的动物产品交易市场是由县(区)人民政府统一规划,政府各职能部门依法批准确定专门经营或兼营动物产品的场所(不包括超市、菜市场及肉品经营门店)。三、监督检查须由两名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承担,执法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着装整齐,须先出示《行政执法证》,说明来意。四、监督检查内容1、检查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的选址、布局、内部建筑、无害化处理设施及消毒设备是否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规定。2、检查是否建立了动物产品交易市场定期休市、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各项制度。3、检查上市交易的动物产品是否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是否有检疫验讫印章和标志。4、检查动物产品交易市场消毒工作是否正常进行,消毒药品的存放、使用是否符合规定。5、在超市菜市场及肉品经营门店动物卫生执法监督人员仅协8助市场管理部门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五、监督检查频次1、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每半年对省所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督抽查1次。2、各市(州)动物卫生监督所每季度对辖区内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督检查1次。3、各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每月对辖区内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督检查1次。六、填写监督检查记录每次监督检查后应如实填写监督检查记录。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监督检查内容。2、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整改意见。3、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4、执法人员签名。9附件4:甘肃省动物交易市场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程序一、为加强动物交易市场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人员对动物交易市场的监督执法行为,根据《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和行政执法的要求,制定本程序。二、本程序所指动物交易市场是由县(区)人民政府统一规划,政府各职能部门依法批准确定的专门经营或兼营动物的场所。三、监督检查须由两名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承担,执法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着装整齐,须先出示《行政执法证》,说明来意。四、监督检查内容1、检查动物交易市场内是否独立设置了管理区、交易区、废弃物处理区等区域;是否有清洗、消毒和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2、检查动物交易市场是否制定了动物防疫制度、定期休市和消毒制度、疫情报告制度和应急处置方案。3、检查上市交易的动物是否持有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是否监督畜主对其运输工具装前卸后清洗、消毒。4、检查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是否监督动物交易市场经营管理者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实施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记录是否齐全。5、检查动物交易市场的日常消毒工作是否正常进行,消毒药10品的存放、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消毒纪录是否齐全。五、监督检查频次1、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每半年对全省动物交易市场监督抽查1次。2、各市(州)动物卫生监督所每季度对辖区内动物交易市场监督检查1次。3、各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每月对辖区内动物交易市场监督检查1次。六、填写监督检查记录每次监督检查后应如实填写监督检查记录。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监督检查内容。2、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整改意见。3、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4、执法人员签名。11附件5:甘肃省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程序一、为加强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人员对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为,根据《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和行政执法的要求,制定本程序。二、本程序所指的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为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且取得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动物养殖场所。三、监督检查须由两名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承担,执法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着装整齐,须先出示《行政执法证》,说明来意。四、监督检查内容1、检查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是否已取得有效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是否有转让、伪造或变更的行为;选址、布局、无害化处理设施和消毒设备等是否符合要求。2、检查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是否制定并建立了动物免疫、兽药饲料使用、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各项制度及养殖档案记录。3、了解动物的品种、来源、种类、数量、卫生环境状况及饲12养、繁殖、免疫、抗体及病原学监测情况。4、检查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是否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兽医诊疗室;是否有专门存放兽用生物制品的冷藏设备;是否有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5、检查调出动物是否按规定进行检疫申报,并实施了产地检疫;调入动物是否取得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查动物的调入、调出记录及畜禽标识管理和使用情况等记录;检查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是否按规定进行检疫审批、落地报告和隔离观察。6、检查是否对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情况进行登记;检查有无使用假(劣)兽药、违禁药品、人用药的情况;是否严格遵守休药期规定。7、检查无害化处理设施能否正常运行;染疫动物及排泄物、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和动物产品是否实施了无害化处理;是否建立了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登记、消毒、无害化处理记录。8、检查消毒工作是否正常开展;消毒药品的存放、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消毒记录是否齐全。9、检查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应急物资储备情况;是否有动物疫情处置记录、疫情上报记录。五、监督检查频次1、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每半年对全省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监督抽查1次。2、各市(州)动物卫生监督所每季度对辖区内动物养殖场(养13殖小区)监督检查1次。3、各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每月对辖区内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监督检查1次。六、填写监督检查记录每次监督检查后应如实填写监督检查记录。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监督检查内容。2、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整改意见。3、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4、执法人员签名。14附件6:甘肃省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程序一、为加强对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管理,规范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行为,根据《动物防疫法》及农业部《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行政执法的要求,制定本程序。二、本程序所指的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依法在公路设立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为所在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派出机构。三、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所检查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四、监督检查须由两名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承担,执法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着装整齐,须先出示《行政执法证》,说明来意。五、监督检查内容1、检查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是否为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合法检查站;是否有明显的标志。2、检查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是否将《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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