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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区生产安全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沈河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辽宁省老工业基地振兴提供有力保障。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关于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某某人民政府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沈河区实际制定本预案。1.3事故分级依据《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我区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Ⅰ级(特别重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Ⅱ级(重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Ⅲ级(较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Ⅳ级(一般):Ⅲ级(较大)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处理行政区域内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一)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二)性质特别严重、对社会和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由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三)其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巨大财产损失的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包括:1.火灾事故;2.交通安全事故;3.建筑工程安全事故;4.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5.工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事故;7.急性中毒或放射性损害安全事故;8.其它生产安全事故。(四)需要区政府处置的其它生产安全事故。1.5工作原则(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二)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各街道和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三)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2.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2.1组织体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为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综合指挥机构,区政府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2.2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机构(一)组织机构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常务副区长、相关行业分管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总工会、区武装部、区政府办、市民公共服务中心、公安分局、消防大队、交警大队、交通分局、市场监管局、环保分局、区安监局、城建局、财政局、发改局、民政局、卫计局、教育局、人社局、监察局、房产局、人防办、行政执法分局、供电公司、水务集团、燃气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二)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职责(1)组织领导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发布应急救援命令;(2)根据事故发生情况,统一部署有关应急的实施工作,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救援工作发生的意外情况,采取紧急处理措施;(3)在全区范围内紧急调用各类应急力量、物资和设备;(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结束后,应及时总结应急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不断修改和完善本《预案》及相关分预案。(5)承担区政府和区安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三)区生产安全应急指挥部下设九个工作小组,具体承担事故救援和处置各项工作(1)综合协调组:由区政府办、市民公共服务中心、安监局牵头,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通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专业处置组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市应急办、市安委会)报告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召开事故应急救援现场会议。(2)安全保卫组:由公安部门牵头,交警大队等有关部门配合,负责现场警戒、维护秩序、疏导交通、疏散群众及伤亡人员身份确认等工作。(3)事故救援组:由消防大队牵头,区安监局和事发所在地街道等有关部门配合,根据事故性质,负责组织协调消防等警力以及其它专业抢险队伍,进行抢险救援。(4)专家技术组:由区安监局、消防大队等有关部门牵头负责,组织有关专家为抢险救援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5)医疗救护组:由区卫计局牵头,环保分局、区人防办、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配合,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和专家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6)后勤保障组:由区市民公共服务中心牵头,交通分局、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配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运输保障和物资保障等工作。(7)新闻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牵头,公安分局、区安监局和事发地街道等有关部门配合,组织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信息发布工作。(8)事故调查组:由区安监局牵头,会同监察、工会、公安、检察院等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取证,对事故进行调查或配合上级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9)善后处理组:由事发地街道牵头,区民政局、人社局、区总工会、事故单位等有关部门配合,及时、妥善处理伤亡人员的各项善后工作。3.事故信息报告及发布3.1事故信息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110公安指挥中心、119消防指挥中心、120急救中心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要立即报告区政府市民公共服务中心、安监局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区市民公共服务中心或区安监局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和“两办”报告,同时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向市政府应急办、市安委会办公室,并及时补报事故动态信息。情况紧急可以越级上报。事故发生原因和现场情况的了解及事故信息报告根据事故初步性质和区域确定。(1)发生火灾事故,由消防大队负责;(2)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由交警大队、交通分局和属地街道办事处负责;(3)发生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由区城建局和属地街道办事处负责;(4)发生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由公安分局负责和属地街道办事处;(5)发生工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由区安监局和属地街道办事处负责;(6)发生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由区市场监管局和属地街道办事处负责;(7)发生急性中毒或放射性损害安全事故,由环保分局、区卫计局和属地街道办事处负责;(8)学校发生安全事故,由区教育局和属地街道办事处负责;(9)供电系统发生安全事故,由供电公司和属地街道办事处负责;(10)供水系统发生安全事故,由水务集团和属地街道办事处负责;(11)燃气系统发生安全事故,由燃气有限公司和属地街道办事处负责;(12)人防工程发生安全事故,由区人防办和属地街道办事处负责;(13)供暖系统发生安全事故,由区房产局和属地街道办事处负责;(14)发生其他安全事故,由区主管部门和属地街道办事处负责。事故报告包括的内容: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的简要经过、类型、伤亡人数;事故初期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等。3.2事故信息发布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由区市民公共服务中心(社会管理服务指挥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各类事故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撰写新闻通稿,经分管区领导审定后,报送区市民公共服务中心核定;区市民公共服务中心(核定后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阅后上报市政府应急管理中心,同时交区委宣传部(新闻中心)负责向媒体统一发布。4.应急响应4.1预案启动区市民公共服务中心或区安监局接到事故报告,经初步确认事故符合预案起动条件,立即向总指挥报告,由总指挥决定起动预案。区市民公共服务中心或区安监局通知各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力量赶赴指定地点,听候指挥部调派救援任务。Ⅰ级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启动,区长任现场总指挥,特殊情况时由区长指定人员任现场总指挥,各应急工作小组牵头单位主要领导为负责人,按照各组职责分工,负责具体应急指挥和处置工作。Ⅱ级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启动,区长任现场总指挥,特殊情况时由区长指定人员任现场总指挥,各应急工作小组牵头单位主要领导为负责人,按照各组职责分工,负责具体应急指挥和处置工作。Ⅲ级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启动,常务副区长任现场总指挥,特殊情况时由常务副区长指定人员任现场总指挥,各应急工作小组牵头单位分管领导为负责人,按照各组职责分工,负责具体应急指挥和处置工作。Ⅳ级事故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区安监局或主管部门决定,区安监局或主管部门根据事故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向区市民公共服务中心报告,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区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4.1.1有关部门的应急响应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区政府有关部门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关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4.2指挥和协调应急预案启动后,区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区市民公共服务中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全力控制生产安全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4.3紧急处置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4.4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撤离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4.5群众的安全防护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消毒等安全措施,决定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具体由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及属地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4.6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超出沈河区处置能力时,向市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4.7应急结束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区政府宣布应急结束。5.后期处置5.1善后处置区政府有关部门、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事故单位等部门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5.2保险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立即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到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5.3事故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并及时上报。6.应急保障6.1通信与信息保障建立健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区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组织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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