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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临时分类 > 商法(第四版)第三编证券法第十八章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
1第十八章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2证券投资基金的证券形式通常是基金券或基金单位。证券投资基金的基本分类为: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与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型投资基金与封闭型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当事人是指基金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我国,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我国基金管理人须由基金管理公司充任。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必须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本章导语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是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权利的组织形式,是基金的最高权力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方式既可以是公募、也可以是私募。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只规定了公募方式。各国投资基金普遍实行投资组合。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基金市场的管理当局均有对基金投资组合的明文规定。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监管机构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4章节目录第一节证券投资基金概述第二节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第三节基金的募集第四节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第五节基金的运作、信息披露与监督管理5第一节证券投资基金概述6一、证券投资基金的定义和特征(一)证券投资基金的定义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由众多不确定的投资者将不同的出资份额汇集起来,交由专业机构投资于股票或债券等有价证券,所得的收益由投资者按出资份额分享的投资工具。(二)证券投资基金的特征(1)须集合分散资金用于投资(2)利用信托关系组织证券投资。(3)只能投资于股票或债券等有价证券。(4)证券投资收益须依法分配给投资人。7(三)证券投资基金与股票、债券的区别(1)它们所反映的关系不同(2)资金投向不同(3)收益不同(四)证券投资基金的立法规制1部法律6部规章:《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8二、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类(一)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与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区别在于:(1)前者是一个法人,后者不是法人;(2)前者的投资者可以参加股东大会,对公司运作发表意见,而后者的投资者是契约关系的当事人,对资金运用没有发言权;(3)前者可以多种渠道融资,除发行普通股外,还可发行优先股、公司债,也可向银行贷款,但后者只能发行受益凭证;(4)前者活动的依据是公司章程,后者是信托契约。9(二)开放型投资基金与封闭型投资基金(1)前者的发行规模是变化的,便于业务扩展,适应发达的金融市场,后者则固定不变,多为不发达市场所采用;(2)前者的定价是依据基金的净资产值,后者则取决于市场供求;(3)前者的投资者可将投资赎回,后者则不可;(4)前者的资金运用成本较高,后者相对较低。10(三)证券投资基金依据投资渠道不同,可分为海外基金和国内基金(四)依据投资对象不同,可分为债券基金、股票基金、外汇基金等等(五)依据投资目标不同,可分为收入型基金、成长型基金以及收入—成长混合型基金11三、证券投资基金的作用证券投资基金在我国的发展,可以推动证券市场规模的扩大,改善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结构,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完善和健康发展;可以为广大民众提供理财服务和投资管理,解决资金的有效利用问题;可以吸引外资,做到既利用外资,降低投资风险,又不被外资所控制。12第二节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13一、基金契约当事人及其关系(一)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概念1.基金持有人,是基金的投资者和受益人,不参与订立基金契约,而是以承认的形式介入的。2.基金发起人,是组织设立基金并在基金契约上签字的人。3.基金托管人,是受托保管基金资产的人,由商业银行充任。4.基金管理人,是受托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的人,由基金管理公司充任。14(二)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基金持有人(委托人)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基金托管人(受托人)15二、基金托管人(一)基金托管人的资格与条件1.基金托管人必须具备的条件2.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的条件3.基金托管人的资格(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1.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的职责2.基金托管人的禁止行为(三)基金托管人的取消与职责的终止16三、基金管理人(一)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1.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2.不得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3.基金管理人的要求(二)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和职责1.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三)基金管理人的退任1.基金管理人资格取消的原因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原因3.基金管理人职责的终止17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及其行使(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的行使1.应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2.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情形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权18第三节基金的募集19一、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方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方式既可以是公募、也可以是私募。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只规定了公募方式,这主要是出于基金上市与交易方便的考虑,一方面可向公众开放投资渠道,大规模募集资金,另一方面也便于基金运作受到公众的监督。20二、基金管理人募集基金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1.申请报告;2.基金合同草案;3.基金托管协议草案;4.招募说明书草案;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格证明文件;6.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最近3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7.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21三、基金合同的内容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募集基金的目的和基金名称;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名称和住所;3.基金运作方式;4.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和基金合同期限,或者开放式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5.确定基金份额发售日期、价格和费用的原则;6.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228.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程序、时间、地点、费用计算方式,以及给付赎回款项的时间和方式;9.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10.作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的管理费、托管费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11.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12.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13.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14.基金募集未达到法定要求的处理方式;15.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16.争议解决方式;1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23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内容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文件名称和核准日期;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3.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4.基金份额的发售日期、价格、费用和期限;5.基金份额的发售方式、发售机构及登记机构名称;6.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8.风险警示内容;9.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24五、基金募集基金募集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其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超过6个月开始募集,原核准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重新提交申请。25基金募集不得超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基金募集期限。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投资人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按照上述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26第四节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27一、基金份额的交易(一)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条件(1)基金的募集符合本法规定;(2)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3)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4)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28(二)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终止的情形(1)不再具备《证券投资基金法》第48条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2)基金合同期限届满;(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交易;(4)基金合同约定的或者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29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基金管理人支付赎回款项的除外情形(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特殊情形。(二)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依据申购、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加、减有关费用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30第五节基金的运作、信息披露与监督管理31一、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管理(一)投资组合的概念投资组合是指投资者根据本身的偏好及对风险的态度,将资金分散投向多种证券或资产,使之形成合理的组合,其目的是要将投资风险降至最低限度,使收益最大化。(二)我国立法规制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资产组合的具体方式和投资比例,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在基金合同中约定。32(三)基金财产的投资1.可以从事的投资(1)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2.禁止从事的投资或活动(1)承销证券;(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33二、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2)基金募集情况;(3)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6)基金财产的资产组合季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7)临时报告;(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10)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1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34(二)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禁止行为(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35三、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督管理(一)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监管机构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1)依法制定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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