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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临时分类 > 购物中心规范文件之《管理公约》人员篇-
我们首先来看看《管理公约》中关于人员管理和商户管理的内容,这一部分主要是约定了商户的日常经营注意事项和人员在商场内的行为准则,以及商品和价格的管理要求。软性的东西比较多,更多是类似制度和职责的规定。有了这些约束和要求,商户及商户的员工能够有法可依,按照商场的要求规范行为,给顾客提供更加优良的产品和服务,从而提升整个商业乃至片区的美誉度和口碑,话不多说直奔正题。管理公约目录第一章商户资格第二章经营管理第三章商品管理第四章价格管理第五章推广管理及现场形象管理第六章营业秩序第七章售后服务第八章人员管理第九章商铺装修第十章消防管理第十一章物业管理第一章商户资格商户具有合法的经营执照是我们合作的基础,商户在签署入场租赁合同时必须提供各类证照包括但不限于:¨三证合一:(工商营业执照;税务(地税、国税)登记证;机构组织代码证;)¨商标注册证明;¨商品质检报告;¨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合格证;¨进口类检测报告;¨卫生检测报告;¨电器质量测试报告、合格证;¨“3C”认证标证;¨商户法人或授权人身份证、法人授权证明;¨专利产品的专利证书、交费收据及当地专利局的专利检测证明等;商户应当提供上述规定证件的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公章。商户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上述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商户应保证所销售商品或所提供服务质量合格、手续合法,遵守国家及本行业相关法规,守法经营,并能兑现对消费者的服务承诺。第二章经营管理为确保所有商户的利益,****购物中心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售后服务、统一推广宣传的管理模式,商户签署租赁合同时一并领取本公约,意味着商户自愿接受上述统一的管理模式,并接受本公约约束和管理。统一规划意味着所有商户只能在指定的位置经营规定的商品(或服务)品种和品牌;统一管理意味着所有商户必须遵守签署的合同、合同附件、《****购物中心管理公约》等管理文件的约定,接受本公约及本公约的监督实施方在商品质量、价格、营业秩序、营业时间、环境卫生、人员等方面的统一管理。统一售后服务是为了最大限度的方便顾客、提高顾客的体验感和忠诚度,具体内容见第七章规定。统一推广宣传是为了最大限度的聚集人气、减小推广宣传成本开支,并保持****购物中心的统一形象。第三章商品管理商品是我们大家合作的重要因素之一。我们必须提供顾客满意并乐于购买的商品。顾客希望的就是我们所重视的。一、商品品种、品牌1、为保证整个****购物中心的商品品种组合符合顾客的需求,避免不必要的重复,维护我们大家共同的利益,****购物中心对所辖经营场所内所经营的商品的品种、品牌有严格的统一规划,各经营店铺必须保证按照合同约定,在约定位置经营销售规定的商品(或服务)品种和品牌,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品种、品牌,也不得在规定的品种、品牌之外擅自添加其他品种、品牌的商品或服务。如发现未经甲方允许私自添加的品牌将给予1000元/次-5000元/次的处罚。如再发现,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2、店铺承诺在****购物中心销售商品的种类、系列或式样不少于当地其他所辖经营场所,其商品实际销售价不高于同期当地其他所辖经营场所的实际销售价。二、商品质量1、店铺所经营、供应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颁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店铺需提供合法的许可证明或证件,不得在****购物中心内陈列、出售“三无”及假冒伪劣商品。更不得销售法律法规禁止出售的物品。****购物中心有权随时对商品质量进行抽检,对抽检不合格的商品必须立即撤柜。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在经营场所内抽检商品及样品的,店铺必须积极配合并承担相关样品和检验费用。2、店铺所经营或提供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的,意味着店铺愿意按以下规定向****购物中心支付违约金:1)店铺在****购物中心陈列销售的商品被判定属于无厂名、厂址和合格证的“三无”产品,或可以被判定属假冒商品的,店铺应支付5000元-20000元的违约金。2)店铺在****购物中心陈列销售的商品被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抽检判定不合格,并被通报或曝光的,店铺应视影响严重程度支付5000元-20000元的违约金。3)店铺在****购物中心陈列销售的商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伤害事故的,店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支付10000元-20000元的违约金。4)合同期内店铺出现以上三种情况,****购物中心可以单方面解除与店铺的合作合同。5)经营期内****购物中心检查或抽查发现店铺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的,****购物中心可书面催告限期整改,如整改无效,****购物中心有权单方解除合作合同。6)店铺经营商品出现商品质量问题,导致损害****购物中心信誉或给****购物中心造成经济损失的,店铺应承担全部责任,并按照质量责任大小向****购物中心支付违约金。因以上原因造成的店铺向****购物中心赔偿或应向****购物中心支付违约金时,****购物中心有权以货物或货款冲抵损失和违约金。三、商品库存数量为向顾客提供最佳服务,我们必须持续不断地提供顾客所需商品,达到最佳销售的目的;必须保证货品不能断档缺货,保证有效合理的库存,不得以贫乏的品种数量填充销售空间。四、商品陈列1、让顾客了解商品的最好办法之一是陈列商品,这样顾客可以有更多的机会和心情去试看,并作出购买决定。商品的整体陈列要遵循一定的规律,按其款式、色系、类别或按店铺的统一规划进行陈列。禁止无规则陈列,随意堆放。各店铺的商品陈列要饱满适度,有艺术的空间构造感,避免单调、呆板的商品摆设。店铺内不得出现空货架、空柜台,要保持货品的琳琅满目。货架上的相邻挂件应保证疏松有序,货柜上的货品高度不超过1.60m(基本与视线持平)。无库房的区域须将周转箱或带有大包装的物品放在隐蔽位置,码放要整齐并加以掩饰。区域中的模特不得超出店铺租赁区域外界线,保持通道畅通、购物方便。所有陈列的货品必须配有品牌合格的商标签,所辖经营场所若有当地物价局配发的标价签可在盖有“价核”后按所辖经营场所对标价签的使用要求挂放,如:上衣、大衣、风衣应摆放在第二粒纽扣上,裤、裙应摆放在裤绊和裙绊的右前侧。店铺内的所有照明必须保证在营业期间正常使用,光线明亮醒目,层次感强。照明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或损坏,相关人员须在3天内进行修缮。2、因店铺原因导致商品缺货、断货、断码,以至影响销售的,****购物中心可书面催告限期整改,如整改无效,****购物中心有权决定在店铺经营区域添加其他货品;缺货、断货严重的,****购物中心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第四章价格管理我们大家都希望向顾客提供最低价的商品,这样可以赢得更多的顾客。这将意味着店铺会有更多的销售。因此,请各店铺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以下价格管理规定:一、商品零售价格1、具有品牌厂家规定的全国统一零售价的商品,商品零售价须符合以下约定:1)商品的吊牌(或外包装)内容应真实的反映商品属性和商品价值,吊牌上的价格为供货厂家规定的全国统一零售价,并由厂家统一印制,销售商品时必须执行全国统一零售价(打折、推广时须明示在全国统一零售价基础上的折扣幅度)。2)吊牌(或外包装)上的统一零售价不能随意涂改,不能私自抬高价格来欺骗消费者,牟取高额利润。2、不具有供货厂家规定的全国统一零售价格的商品,商品零售价须符合以下规定:1)商品的零售价格由店铺自己根据市场情况来制定,该价格的制定符合商品本身的实际价值,且执行价格不能高于本市区内其他所辖经营场所同类商品的价格。2)相关职能部门或甲方抽查所辖经营场所内商品质量时,所辖经营场所内所有在经营的店铺有责任向****购物中心或相关部门提供真实有效的进货单据。3、店铺在本市区内其他所辖经营场所进行降价等推广活动时,应事先书面通知****购物中心,店铺在****购物中心销售的商品也应比照执行。如果店铺以低于****购物中心的价格或更优惠的条件向任何第三方出售与****购物中心相同或实质相似的商品,视为合作违约。店铺应当对****购物中心作出相应的补偿。4、在销售过程中,店铺应明码标价,并且做到一货一签,自觉避免任何形式的价格欺诈行为。二、店铺若违反上述价格管理约定,则意味着店铺违约并愿意按照以下标准向****购物中心支付违约金:1、如店铺随意涂改统一零售价,私自抬高价格来欺骗消费者,店铺须支付相当于该商品零售价的10倍的违约金。多件商品有涂改价格行为的,累计计算。2、如果店铺向****购物中心提供虚假进货单据,或店铺有违反本公约规定的其他价格欺诈行为,店铺须支付10000元违约金。3、如店铺经营或提供的商品执行价格高于本市区内其它所辖经营场所同类商品同时期的价格,店铺须支付相当于该商品零售价10倍的违约金。多件商品有价格高于其他所辖经营场所行为的,累计计算。4、店铺因违反本公约商品价格管理规定,引起消费者投诉的,店铺应当在****购物中心限定的期限内予以解决并进行赔偿,且店铺同意按照本公约做出的处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如果违反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五)提供相同的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衽价格歧视;(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注意事项:1、属于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最高限价和规定差价率、利润率和提价申报制度等措施管理的商品价格,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执行。2、属于市场调节价(自主定价)的商品在定价时应保证: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有明确质量标准或等级规定标准,实行按质定价;有全国或地区统一价的执行全国或地区统一价。3、商品价格的调整,根据市场价格情况变化,店铺可以适时、准确地进行商品价格的调整,但发生调价时,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商品价格的各项管理规定。第五章推广管理及现场形象管理一、****购物中心统一举办的各种大型推广活动****购物中心统一举办的各种大型推广活动包括大型节假日推广、店庆推广、展览、展示、表演等,商户有义务全力配合,如涉及商户经费开支,****购物中心将事前通知并充分与商户协商。二、商户开业或开业后在****购物中心自行举办的推广活动商户应提前30天将活动内容及活动方案书面通知****购物中心,并办理相关批准手续。方案中涉及如需使用****购物中心及****购物中心的名称、服务商标、标识、地址描述时,应事先将发布内容(或设计稿件)交****购物中心运营管理部门(以下文中“运营管理部门”均特指****购物中心运营管理部门)核定,并征得书面同意后方可使用。如未得到批准,给****购物中心的信誉造成损害的,商户应当赔偿****购物中心因此受到的损失。三、****购物中心统一发行的一卡通、会员卡商户应接收使用并按****购物中心规定给予优惠,该优惠部分按合同约定承担。四、场地推广活动租赁1、室外公共区域场地租赁1)所有室外活动由运营管理部门统筹安排,统一要求,统一管理。2)租赁者所组织的活动必须健康、积极向上、有品位、有新意,能产生良好的宣传效果,能提升****购物中心的知名度和美誉度。3)租赁者须提前30天与运营管理部进行具体事宜的商定并提出申请,申请内容中详细说明活动原因、演出或推广方式、节目内容、人员及人数、所使用道具、占地面积及需****购物中心配合及提供的内容等。租赁者持交费凭证及《商品推广活动申请表》到****购物中心行政人事部门(以下文中“行政人事部门”均特指****购物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