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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纪委书记纪检专干明责履职实施办法乡镇纪委书记纪检专干明责履职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乡镇纪委书记、纪检专干履职管理,更好地发挥乡镇纪委职能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实打铁还需自身硬要求,依规依纪严格监督执纪问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乡镇纪检干部队伍。第二章严格任职管理第三条乡镇纪委在乡镇党委和县纪委监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监督执纪工作以县纪委监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等在向乡镇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县纪委监委报告。第四条注重选拔政治过硬、德才兼备、坚持原则、公正廉洁、担当尽责、热爱纪检监察工作、善于做群众工作的优秀干部担任乡镇纪委书记。第五条严格乡镇纪检专干准入条件,选配思想政治素质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勤奋敬业、廉洁自律、心系群众的干部担任纪检专干。全县二类乡镇各配备x名纪检专干,三类乡镇各配备x名纪检专干。纪检专干年龄一般在xx周岁以下、中共党员、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原则上为公务员身份。第六条乡镇纪委书记的任职,由县纪委监委会同县委组织部提出人选,并共同组成考察组进行考察后,报县委研究决定。乡镇纪检专干由乡镇党委按照准入条件提出推荐人选,报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确定。第七条乡镇纪委书记一般应任满一届,同一乡镇任职满x年的要有计划地进行交流。乡镇纪检专干队伍保持相对稳定,未经县纪委监委同意,乡镇党委不得随意调整。第八条乡镇纪委书记、纪检专干应当自觉加强对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的学习,学中干、干中学,提升业务能力。县纪委监委通过抽调乡镇纪委书记和纪检专干跟班学习、跟案锻炼或集中培训等方式,不断提升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第九条乡镇纪委书记、纪检专干应当模范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保守秘密,主动接受监督。对作风不实、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及时批评教育;对不适宜从事纪检工作的,坚决调离纪检工作岗位;对违纪违法的,从严查处。第十条健全完善乡镇纪委书记定期向县纪委监委报告工作、述职述廉等制度。乡镇纪委书记因公或因私外出、个人重要事项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向县纪委监委报告。第三章明确职责定位第十一条乡镇党委应当全力支持乡镇纪委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工作。乡镇纪委应当严格落实“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不得参与与纪检工作无关的议事协调机构,纪委书记、纪检专干不得分管、负责或参与纪检工作以外的其他工作,不得包村、联系村。对落实“三转”要求不到位、“明转暗不转”的,既追究乡镇纪委的责任,也追究乡镇党委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第十二条乡镇纪委书记、纪检专干应当认真履行以下职责:(一)加强政治监督。着力监督本乡镇所属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四个意识”“四个自信”和“两个维护”、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落实、党的政治建设工作、党中央和省市县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二)协助乡镇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对乡镇党委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调定期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督促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所在乡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洁从政方面发生问题应当及时向县纪委监委报告。(三)加强对党的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乡镇党委会议议事决策规则、“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等制度落实。监督本乡镇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规矩,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主动提醒帮助,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四)受理处置涉纪信访举报。受理处置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核查处理县纪委监委交办或其他渠道转办的涉纪信访举报。(五)严格审查和处置党组织、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行为。对所辖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党规党纪的相关问题线索,县纪委监委交办、转办、督办的问题线索进行核查,并根据责任人违纪违规情况和干部管理权限,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六)整治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作风问题。围绕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市委、县委实施办法开展监督检查,从严整治查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突出问题。监督检查各项强农惠农政策、扶贫资金项目、其他涉农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以及农村“三资”管理情况,督促检查党务、政务和村务公开及其他便民利民措施落实情况。(七)经常对党员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常态化开展乡(镇)村党员干部警示教育,以案为鉴、以案促改,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让党员干部时刻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全面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廉洁自律意识。(八)加强对村级监督的检查督导。对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村(社区)党组织纪检委员和村级廉政监督员正确有效履行职责进行教育培训和督导,探索完善监督路径渠道,充分发挥乡镇纪委委员和村监委会委员、村级廉政监督员的监督作用,形成监督合力。(九)加强对乡村小微权力的监督。督促乡镇党委、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全面梳理村级权力事项,重点围绕村级“三重一大”事项、“三资”管理、工程建设、低保救助、涉农补贴资金发放、土地征收、宅基地审批等,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乡村小微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风险防控清单,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强化监督检查指导,规范小微权力运行。第四章规范工作运行第十三条信访举报受理范围:本乡镇所辖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纪党规问题的检举、控告;应由乡镇纪委受理的党组织、党员不服党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信访举报渠道:来信、来访、电话、网络。工作流程:受理登记、办理处理、回复反馈。广泛宣传党规党纪、法律法规和信访举报制度规定、受理范围、不予受理事项,引导群众依纪依法合理举报。对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犯罪的,报县纪委监委依法处理。第十四条谈话函询对线索中反映的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可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体现“抓早抓小”精神。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起草谈话函询报批请示,拟订谈话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经乡镇党委书记批准后进行。谈话应当由乡镇纪委书记与被谈话人所在党组织负责人共同进行。谈话应当在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场所进行,谈话过程中应当制作谈话笔录,谈话后可以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函询通知书由乡镇纪委负责起草,经乡镇党委书记批准后,以乡镇党委名义致函被反映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回复。结果处理。乡镇纪委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一个月内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按程序报乡镇党委书记批准。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采信了结,并向被函询人发函反馈。(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且否认理由不充分具体的,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一般应当再次谈话或者函询;发现被反映人涉嫌违纪问题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当提出初步核实的建议。(四)对诬告陷害者,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查处。必要时可以对被反映人谈话函询的说明情况进行抽查核实。成果运用。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应当在组织生活会上就本年度或者上年度谈话函询问题进行说明,讲清组织予以采信了结的情况;存在违纪问题的,应当进行自我批评,作出检讨。第十五条初步核实收到问题线索后一个月内提出处置意见,经乡镇党委书记审批,对反映的问题属本级管辖的,并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的线索,可以初步核实。初步核实工作应当按程序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和制订初步核实工作方案,并成立核查组,经乡镇党委书记批准后进行。乡镇纪委经批准可采取以下措施收集证据:(一)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其作出说明。线索反映比较具体,可能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经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与被核查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除被核查人以外的其他相关人员可要求作出情况说明。(二)要求相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或者作出说明。(三)调阅被核查人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四)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须严格按照“三标注一盖章”原则进行。(五)确需对被核查人及家庭成员、关系人的财产等相关信息查询的,报请县纪委监委批准后,安排人员查询。(六)对被核查人及相关人员主动上交的财物,应及时上报县纪委监委,经批准后予以暂扣。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以及初步核实结果,提出处理建议,经乡镇党委书记批准后,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审定。乡镇党委会议审议前应与县纪委监委沟通,形成处理意见。对线索所反映问题失实的,予以了结;对经初核确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可以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对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予立案审查。第十六条案件审查经初步核实,对党员干部涉嫌违纪违法,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对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员干部,一般不再履行立案程序,可依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提出党纪处分意见,移送审理;对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决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党员干部,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应当办理立案手续。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乡镇纪委应当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并制定审查方案,经乡镇党委书记批准,予以立案审查。同时填写《立案决定书》和《立案通知书》,向被审查人宣布,并向被审查人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通报。审查措施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出具相关文书。乡镇纪委审查可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有关组织和个人了解情况;(二)对被审查人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三)要求被审查人作出陈述;(四)经县纪委监委批准后,查询财产;(五)经县纪委监委批准后,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措施。开展审查工作应当尊重和保障被审查人权利,对被审查人以同志相称,应充分听取被审查人陈述,保障其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确保安全。案件审查组根据案件审查情况,与被审查人进行审查谈话,审查谈话前应当制定谈话方案、风险评估报告和应急处置预案,并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审查谈话。审查谈话应当在专用的谈话室进行,制作谈话笔录并同步录音录像。查明涉嫌违纪问题后,审查组应当撰写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听取意见。被审查人应当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同时要求被审查人作出检讨。审查工作结束后,审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问题线索来源及审查依据、审查过程,主要违纪事实,被审查人的态度和认识,处理建议及党纪法律依据,并由审查组组长以及有关人员签字。审查报告经乡镇党委书记批准后,提请党委会议审定。乡镇党委审议前应当与县纪委监委沟通,形成处理意见。审查全过程形成的材料应当案结卷成、事毕归档。凡需追究纪律责任的案件,审查结束后,按程序移送审理。第十七条案件审理案件审查组在案件审查结束后,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案件,案件审查组按照规定将所有材料收集整理,经党委书记批准后移送案件审理组审理。乡镇党委指定人员组成案件审理组,案件审理组应当由两人以上组成(审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依规依纪进行案件审理工作。案件审理组通过审阅案卷材料、与被审查人谈话等方式,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程序、手续等进行审核,制作阅卷笔录并提出意见。对证据不完善、手续不完备、程序不合规等问题,要求案件审查组补充审查;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组的,经乡镇党委书记批准后退回案件审查组重新审查。案件审理组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与被审查人进行审理谈话,审理谈话前应当制定谈话方案、风险评估报告和应急处置预案,并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审理谈话。审理谈话应当在专用的谈话室进行,制作谈话笔录并同步录音录像。案件审理工作结束后,案件审理组通过集体讨论形成审理报告,并将审理材料整理立卷。
本文标题:乡镇纪委书记纪检专干明责履职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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