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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主管与管辖第一节主管一、主管的概念受案范围,又称民事审判权的作用范围,或称为“法院主管”,即确定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分工和职权范围。二、法院受案范围的立法规定《民诉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确定的标准:1、主体2、内容《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1.由民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2.由婚姻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婚姻家庭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3.由经济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经济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4.由劳动法调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5.由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争议,法律明确规定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6.由海商法调整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海事案件7.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几类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三、法院内部的主管关系当同一违法行为既触犯了刑法或者行政法,又对他人造成了民事侵权,这两类案件都由人民法院处理时,需要在人民法院内部的各业务庭之间对主管进行分工,并确定解决不同性质的纠纷的先后次序。通常的作法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四、确定受案范围应考虑的因素1、司法干预社会生活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关系)2、纠纷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3、法院和其他解决民事争议机构的关系仲裁机构行政机关五、法院主管与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主管民事纠纷的关系司法最终解决原则①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主管的民事纠纷,无法彻底解决时,都由人民法院主管,通过民事审判最终解决纠纷;②一个纠纷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只要其中有属于法院主管的,该纠纷一并归法院主管,采用审判的方式解决。③法院的裁判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对机关、团体和个人都具有约束力。结论其实质在于确立民事审判权的运作范围,即确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凡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予以审判;凡依法应由其他机关和社会团体主管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则无权受理。仲裁与诉讼之间的关系(一)民商事仲裁与诉讼原则:A有效仲裁协议排斥诉讼管辖1、自愿达成有效仲裁协。(财产)2、在首次开庭前提交。(未提异议情况)仲裁法5、26B或审或裁:约定又审又裁。(申请仲裁?仲裁法解释7)C一裁终局:仲裁裁决的撤销(二)劳动仲裁与诉讼原则:先裁后审劳动者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调仲48例外:不裁可诉—讨薪:凭欠条工资欠条、无其他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一裁终局—特殊案件: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劳调仲47诉讼外调解与诉讼关系大调解:法院+诉讼外(人、行政、仲、劳、行业、商等等)。原则:可调可审、调后可审1、调解协议的民事合同性质2、可申请法院确认无效、变更、撤销、履行3、调解协议获得强制执行力的途径:A、公证(给付)B、法院确认C、依调解协议申请支付令(对方不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法院主管的相关法规《土地管理法》2004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5.1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调解仲裁法》2010.1.1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第二节管辖概述一、管辖的概念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二、民事案件主管与管辖的关系第二节管辖主管:也称受案范围,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二者不同在哪里?管辖:法院内部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职权分工。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思考二者区别2、可否到法院告——应到哪一个法院告1、外部分工——内部分工3、可否受理——是否归我这个法院受理主管和管辖的关系主管是管辖的前提问题。管辖是主管的体现和落实。主管•法院和其他纠纷解决结构之间的分工和权限管辖•法院内部之间关于审理民事案件的地域和级别的分工和权限二、确定管辖的原则(一)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和便利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二)均衡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三)原则规定与灵活规定相结合(四)维护国家主权四、管辖恒定(一)概念:管辖恒定,是指管辖权的确定以原告起诉时为准,此后不论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中发生何种变化,受诉法院的管辖权不会因此受到影响。法律规定:民诉法适用意见第34、35条(三)分类1.级别管辖恒定2.地域管辖恒定恒定原则1、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金额,致使诉讼标的金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变动。但是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2、案件受理后,受诉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3、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4、案件已经受理后,如无管辖权的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实体审理,而当事人又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也可以不必移送管辖,由受理案件的法院继续审理。(但新修订的民诉法: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法院应当再审。其中之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裁定管辖法定管辖地域管辖两大类五小类五、管辖的分类移送管辖级别管辖管辖权转移指定管辖一般特殊专属协议管辖法定管辖裁定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移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同一级别不同区域的法院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除中级、高级、最高以外,均由基层管辖在本辖区内重大影响的1、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是关键!3类:1、2、3、为什么?第三节级别管辖一、级别管辖的概念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二、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一)案件的性质(二)案件的繁简程度(三)案件的影响范围(四)案件争议标的金额的大小第三节级别管辖最高高级中级基层2、专门军事海事铁路森林我国法院的组织体系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按行政区划序列建立按特定的组织或特定范围的案件建立说明1:军事法院1、军事法院是基于军队的体制和作战任务的特殊性而设立的。2、军事法院分设三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各大军区、军兵种级单位的军事法院;兵团和军级单位的军事法院。3、军事法院的管辖范围,仅限于受理特定的刑事案件,即:现役军人的刑事案;军队在编职工的刑事案;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审判的刑事案件。4、军事法院设院长1人,副院长1人;两个审判庭,各设庭长1人、副庭长1人,审判员和书记员若干。大军区、军兵种级单位军事法院和兵团、军级单位的法院,均设院长1人和审判员、书记员若干人。说明2:海事法院1、我国有十大海事法院:广州、厦门、上海、武汉、大连、青岛、宁波、北海、天津、海口。2、海事法院管辖第一审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不受理刑事案件和其他民事案件。具体详见2000年《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各海事法院上诉案件,由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受理。3、介绍厦门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南自福建省与广东省交界处,北至福建省与浙江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东海南部、台湾省、海上岛屿和福建省所属港口,该法院在福州设立派出法庭。上诉案件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4、介绍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广西壮族自治区所属港口和水域、北部湾海域及其岛屿和水域内,以及云南省的澜沧江至湄公河等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上诉案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说明3:铁路运输法院——1、铁路运输法院分设两级,即铁路管理局中级铁路运输法院和铁路管理分局基层铁路运输法院。中级铁路运输法院的审判活动受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监督。拿北京铁路运输企业北京铁路局来讲,北京铁路局辖区内设有两级专门法院:即北京铁路局所在地设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北京铁路局所辖原各铁路分局(现为各铁路办事处)所在地即北京、天津、石家庄分别设有三个基层铁路运输法院。2、当事人对基层铁路法院的一审裁判不服,可以上诉到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一审裁判不服则可以上诉到省高级人民法院。3、铁路法院内设刑事法庭、经济法庭和民事法庭。其管辖范围为:第一,发生在铁路运输线上的民事、刑事案件;第二,铁路局在编职工的民事、刑事案件;第三,与铁路运输部门有直接关系的经济纠纷案。但不受理婚姻、家庭、继承等纯民事纠纷的案件。比如:铁路运输合同纠纷;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铁路系统内部的经济纠纷案件;对铁路造成损害的侵权纠纷案件,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注意:铁路运输法院的管辖是以案件的性质来确定的,而不是以诉讼当事人来确定的。这和军事法院确定管辖是不同的。说明4:森林法院1、森林法院的任务是保护森林,审理: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严重责任事故案件及涉外案件。2、基层森林法院一般设置在某些特定林区的一些林业局(包括木材水运局)的所在地;在地区(盟)林业管理局所在地或国有森林集中连片地区设立森林中级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区别(1)专门人民法院是按特定的组织或特定范围的案件建立的审判机关,而地方人民法院是按照行政区划建立的审判机关。(
本文标题:第5章_主管与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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