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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晴登录第一部分:执业律师参加讲座的过程点睛网络律师学院XX省律师听课流程及常见问题一.学员如何登录二.如何选择新课三.如何开通新课四.学员如何听课五、如何查看课时六、如何修改密码七、学员常见问题八、点睛联系方式一.如何登录第一种登录方式,输入点睛政法网络学堂网址1.打开您本地的IE2.网站首页左上角有一学员注册登录区,如下图:3.学员在登录区,输入用户名及密码,“用户类型”选择“会员”,点击“登录”。如图:第二种登录方式1.打开您本地的IE,输入点睛网络律师学院网址:wq.zfwlxt.com2.在网站左上角的登录区,律师输入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点击“登录”。如图:二、如何选择新课1.学员以第一种方式登录后会直接跳转让到听课页面,如以第二种方式登录则登录到律师个人主页,点击主页上的“听课”。如图:2.页面自动跳转到听课界面。如图:3.学员可以在这里选择自己想听的课程,点击左边第三项“选择新课”,将显示可选的课程,将鼠标放在左边栏目项上,右边会出现子栏目,点击该子栏目就能转换到相应栏目中,如图:3.点击“每一门课程后面的复选框”,再点击页面下的“放入暂存架”,这样选课过程就完成了。如图:三、如何开通新课1.学员选课完成之后,课程将保存到“暂存架”页面,点击此页面出现已选择的全部课程名称,点击课程后面的复选框,再点击“开通”(已选择但未开通的课程,系统会为您保存在暂存架)。如图:2.最后点击“确认”,这样课程就开通了。学员可以到登录后的页面看到自己所选课程。如图:四、学员如何听课(一).如何在线听课?1.学员按如上步骤登录,进入用户听课界面后,点击网页左边“我的课程”,再点击想要听课的“课程名称”。如图:2.点击在线学习下的“听课”。3.系统将会自动弹出验证的窗口,点击,以便通过对课件的安全验证.如图:4.然后在弹出的窗口中输入您的用户名和密码获取听课许可证,点击“确定”。如图:篇二:最新经济法点晴(精华)1.阳光是否可以作为法律关系客体?权利是否只能作为法律关系的内容,不能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解答】(1)阳光不可以作为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人格利益、智力成果。法律关系客体中的物是指可以为人们所控制和支配,有一定经济价值并以物质形态表现出来的物体;行为是指可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和需要的行为;人格利益包括公民的肖像、名誉、荣誉、尊严、姓名等;智力成果包括文学艺术作品、科学著作、科学发明等。阳光不具有经济价值,所以不能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2)经济权利并不是只能作为法律关系的内容,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例如,土地使用权在土地出让和转让的法律关系中成为这一法律关系指向的对象时,土地使用权就构成法律关系的客体。再比如,专利权属于经济权利,作为法律关系的内容;但在专利权的转让合同中,专利权就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2.如何理解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解答】附条件和附期限都属于法律行为的附款,是指当事人对于法律行为效果的发生或消灭所加的限制。附生效条件(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于条件成就时发生效力;附解除条件(消灭条件)的法律行为,于条件成就时效力消灭。因条件成就而受利益的当事人,以不正当行为促其条件成就的,视为其条件不成就;因条件不成就而受利益的当事人,以不正当行为阻碍其条件成就的,视为其条件已成就。【例1】甲、乙之间约定,如果取得签证,甲将房子卖给乙,由于签证是将来的事情,能否取得签证是不确定的,这属于附生效条件的行为,在条件成立的时候,该行为才生效;另外,如果A、B之间约定,如果A的签证办理完毕,A、B之间就解除租房关系,因为签证什么时候办理完毕是不确定的,所以应该是在签证办理完毕的时候,该租房的关系终止。附生效期限(延缓期限)的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生效,附终止期限(解除期限)的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例2】甲、乙之间约定,12月1日甲出国后,甲就把房子卖给乙,这里确定了法律行为发生的时间,属于附生效期限的法律行为,在期限届至时,该法律行为生效;另外,如果双方约定:“1月1日租赁期届满”,说明在1月1日双方的租赁关系解除。3.如何区分不要式的法律行为和要式的法律行为?【解答】不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不要求特定形式,行为人自由选择一种形式即能成立的行为,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均为不要式行为,如所附条件成就,则可直接发生法律效力;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行为。如不动产的抵押登记,需在双方办理抵押登记后才产生效力。对于这类行为来说,即使所附条件成就时,还是需要经过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因此房屋买卖、不动产抵押等行为属这于要式法律行为。4.如何理解“可撤销的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开始时无效”?请举例说明。【解答】对于可撤销民事行为,在行为被撤销之前,其效力是存在的,如果将其撤销,那么该效力就从行为发生的时候就消灭。【例1】甲、乙企业于2008年4月1日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甲企业4月10日发现自己对合同的标的有重大误解,4月20日甲企业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合同,4月30日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合同。那么对于签订合同这个行为产生的结果就是:该合同在4月30日被撤销前为有效合同;该合同在4月30日被撤销后,追溯自4月1日起无效。5.如何理解“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请举例说明。【解答】举例说明,甲授权A购买一台设备,要求价格在20~30万元之间,同时乙授权A为自己销售生产的设备,要求价格不得低于20万元,恰巧的是,甲就正好需要乙生产的这种设备,那么A既代表甲,同时又代表乙,他代表甲购买乙的设备,又代表乙将设备卖给甲,这就属于代理双方进行同一民事行为。法律之所以规定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目的是为了防止代理人的行为损害到被代理人双方的利益。1.如果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由于债务纠纷官司败诉,被强制执行了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他是否还有资格作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解答】如果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由于债务纠纷官司败诉,被强制执行了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属于当然退伙,该人不能再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合伙人属于当然退伙:(1)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合伙人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合伙人个人丧失清偿能力;(4)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2.合伙企业中有合伙人申请退伙,这种情况合伙企业应当解散吗?【解答】这种情况合伙企业不一定解散。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解散的事由包括:(1)合伙企业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意继续经营的;(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无法实现;(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当然,因合伙人申请退伙,致使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少于两人时,属于“合伙人已经不具备法定人数”的情形,该合伙企业可以解散。3.哪些人不能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解答】根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合伙企业。目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的法律有: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该法第三十条规定,法官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检察官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警察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受雇于任何个人或组织。目前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的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另外,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现役军人不准私人经商,不准个人、合资办企业。4.当然退伙与除名如何区分?【解答】当然退伙与除名特别容易混淆,当然退伙是合伙人自己没有打算要退伙,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事由出现,不得不退伙,比如某会计师事务所,其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那么其中一人由于非法执业被吊销了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那么这人就不再符合合伙人资格,这就是当然退伙。而除名是合伙人自己主观上的错误,故意给企业造成损失,不履行出资义务等等,这合伙人的存在不但不会给企业带来收益,反而是累赘,那么其他合伙人就可以把他赶出合伙企业,这就是除名。5.个人独资企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民事主体。这句话如何理解?【解答】个人独资企业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是指个人独资企业不能像法人企业那样仅以企业的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当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其投资者要以出资以外的其他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各种经营活动。例如:对外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买卖货物、提供服务等。举例:投资人A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甲,甲企业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在对外签订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时,应当以甲企业的名义订立合同。但是甲企业不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以甲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而有限责任公司就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如果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依法申请破产,不会影响到股东的个人财产。【竞业禁止的规定】1.请归纳关于竞业禁止的相关规定。【解答】在本教材涉及的企业中,出现了一些竞业禁止的规定,简单归纳如下:2.请问《公司法》中规定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法》中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有何区别?【解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如果仅从字面上理解,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似乎非常相近,但是两者在法律实质上却存在很大的差别,两者的区别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1)法律形式不同在法律形式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法定的民事主体,具有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虽然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但在法律形式上不具有法人的资格。(2)主体性质不同根据《公司法》第58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而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可以看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与个人独资企业的范围并不相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主体只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由此可以得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主体的范围比个人独资企业更为广泛。(3)注册资本的要求不同在设立时两者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关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既适用公司法中关于公司设立的一般性规定,同时还必须符合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根据《公司法》第59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要相对宽松,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只需“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并没有要求具体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4)出资方式的规定不同根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也就是说,股东用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注册资本的70%。而个人独资企业对货币资金或非货币资金占投资人申报出资的比例,并没有作出任何强制性规定。【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的区别】3.如何理解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解答】(1)记名股票是指在股东名册上登记有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址,并在股票上也注明持有人姓名或名称的股票。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一般都写在股票背面。记名股票不仅要求股东在购买股票时需要将姓名或名称记入,而且要求股东转让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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