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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志乐商务部研究院研究员北京新世纪跨国公司研究所所长联合国全球契约组织第十项原则专家组成员2015年4月14日CNPC借鉴跨国公司反腐强化中国企业合规合规是企业的首要责任•“合规”一词是由英文“compliance”翻译而来。它通常包含以下三层含义:(1)法规:遵守公司总部所在国和经营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2)规制:遵守企业内部规章包括企业价值观、商业行为准则;(3)规范:职业操守道德规范等。也有人把合规理解为符合事物发展规律•“合规”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合规”泛指企业在运行过程中遵守规制规则和规范,包括承担社会环境责任,反腐败、反垄断、反欺诈等。狭义的“合规”主要指强化合规经营反对商业贿赂。跨国公司近几年集中出现的“合规”问题事实上暴露了跨国公司在全球发展中存在的商业贿赂和违规经营的问题。2一,中国企业面临严峻的合规风险3合规风险与管控2006年10月20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这是中国第一个政府管理部门发布的合规指引。借鉴这个指引,我们认为:所谓合规风险,是指企业因没有遵循法律、法规和准则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合规管理是现代企业一项核心的风险管理活动。企业应综合考虑合规风险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其他风险的关联性,确保各项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一致性。41,外资企业面临合规风险外资企业在中国面临的挑战1)本地员工涉案反映出企业管理漏洞2)合资企业与供应商/客户管理是合规的难点3)同业竞争与利益输送与冲突需要特别关注本土化不等于接受当地的潜规则。全球化要求在中国坚持全球规则。52,国有企业面临合规反腐的挑战央企高管违规案例中移动张春江核工业康日新中石化陈同海华润宋林63,民营企业面临合规反腐的挑战民营企业由于处于竞争劣势,往往具有通过行贿获取资源弥补劣势的冲动。大量案例表明,民企行贿对象包括政府官员、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有的情况下民营企业行贿得到人们的谅解和同情。但是民企行贿往往成为整个社会商业贿赂的重要来源。反腐倡廉必须解决民企行贿问题74,海外中国企业面临新挑战世界银行黑名单世界银行发布因涉嫌欺诈和贿赂而在一定时期内被禁止承接世界银行资助项目的企业名单(包括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我国被列入这个黑名单的企业有: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8二,从股东责任到全面和全球责任91,全球公司与全球价值链形成时代发生了根本变化冷战结束——经济全球化政治障碍被扫除信息技术——经济全球化的技术支持全球市场——经济全球化的推动力世界从战争、革命和对抗转向和平发展与合作新时代。我们的思维方式面临从传统思维转变到全球化思维的挑战1011跨国公司走向全球公司全球公司的特点三大变化全球战略——从跨国经营到全球经营战略全球价值链形成全球管理——从中心辐射式管理到全球网络全球责任——从追求股东价值到全面和全球责任一个变量全球化指数超过50%2,全球化与全球社会和环境问题1999年1月在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年会上,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提出“全球契约”计划,并于2000年7月在联合国总部正式启动。“全球契约”计划号召各公司遵守在人权、劳工标准、环境方面的九项基本原则。安南向全世界企业领导呼吁,遵守有共同价值的标准,实施一整套必要的社会规则,即全球契约。协议使得各企业与联合国各机构、国际劳工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其他有关各方结成合作伙伴关系,建立一个更加广泛和平等的世界市场。协议的目的是动员全世界的跨国公司直接参与减少全球化负面影响的行动,推进全球化朝积极的方向发展。让1213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推动企业合规反腐全球契约(GlobalCompact)2000年联合国人权方面原则1.企业应该尊重和维护国际公认的各项人权。原则2.绝不参与任何漠视与践踏人权的行为。劳工标准方面原则3.企业应该维护结社自由;承认劳资集体谈判的权利。原则4.彻底消除各种形式的强制性劳动。原则5.消灭童工制。原则6.杜绝任何在用工与行业方面的歧视行为。环境方面原则7.企业应对环境挑战未雨绸缪。原则8.主动增加对环保所承担的责任。原则9.鼓励无害环境技术的发展与推广。3,从强化社会责任到强化合规反腐美国《反海外腐败法》早在1977年美国就制定了《反海外腐败法》。期间经1988年、1994年和1998年三次修改1977年,水门事件发生后,社会要求加强对政府官员和大企业行为的监督。传媒界借机掀起揭开黑幕运动。各种官方调查也随之展开。SEC在一份报告中披露,400多家公司在海外存在非法的或有问题的交易。这些公司承认,自己曾经向外国政府官员、政客和政治团体支付了高达30亿美元的巨款。美国国会以绝对优势通过FCPA,旨在遏止对外国官僚行贿,重建公众对于美国商业系统的信心。14FCPA颁布于1977年,期间经过1988、1994、1998年三次修改。1988修正案为修改幅度最大的一次。针对这种情况,美国一方面寻求国际支持,希望将FCPA国际化。另一方面,也在立法上进行了一些调整,以令法律更加适应国际市场的情况。1988年后,美国继续致力于将FCPA的范围扩大,加强国际影响。1998年修正案却将FCPA的管辖范围进一步扩大,将外国企业或自然人在美国境内实施的,违反FCPA的行为也列入该法管辖范围。15《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促进反腐国际合作经济全球化推进同时,腐败犯罪逐渐成为全球性的问题。2001年联合国成立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特委会负责公约起草工作。2003年10月31日,第58届联合国大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决定,批准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公约于2005年12月14日正式生效。这是联合国历史上通过的第一个用于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对预防腐败、界定腐败犯罪、反腐败国际合作、非法资产追缴等问题进行了法律上的规范,对各国加强国内的反腐行动、提高反腐成效、促进反腐国际合作具有重要意义。1617联合国全球契约增加第十项原则(GlobalCompact)人权方面原则1.企业应该尊重和维护国际公认的各项人权。原则2.绝不参与任何漠视与践踏人权的行为。劳工标准方面原则3.企业应该维护结社自由;承认劳资集体谈判的权利。原则4.彻底消除各种形式的强制性劳动。原则5.消灭童工制。原则6.杜绝任何在用工与行业方面的歧视行为。环境方面原则7.企业应对环境挑战未雨绸缪。原则8.主动增加对环保所承担的责任。原则9.鼓励无害环境技术的发展与推广。反腐败方面(2004年6月24日增加)原则10.企业应反对各种形式的腐败,包括敲诈勒索和行贿受贿4,西门子案成为强化合规的里程碑【案例】西门子行贿案2008年12月18日,据美国司法部文件披露,西门子“行贿门”事件涉及在华3家子公司,分别是西门子中国输变电集团、西门子交通和西门子医疗集团。西门子中国公司12月17日证实,全球行贿确实涉及中国电力、交通、医疗市场,但对于相关涉及人员的处理问题,西门子中国公司无法给予回应,并表示将尽快把相关问题提交德国总部。西门子16亿美元了结贿赂官司成为跨国公司全球发展的一个里程碑事件全球责任——诚信合规与反腐1)法规:遵守母国际经营所在国法律法规2)规制:遵守公司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3)规范:遵守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不仅承担在祖国的责任,而且承担在经营所在国责任1920全球公司的责任理念的发展股东责任:股东价值最大化全面责任:经济、社会、环境全球责任:法规、规制、规范不仅在母国,而且在全球5,研究如何加强企业合规风险管控首要的责任:合规经营全面的责任:经济、社会和环境全面责任全球的责任:不仅在母国而且在经营所在国承担责任2122三、企业合规反腐发展新趋势23把握合规发展新趋势国际组织推进公司责任强化全球契约(GlobalCompact)OECD跨国公司行为准则各国政府加大合规反腐力度美国反海外腐败法英国反贿赂法中国加大合规反腐1,联合国全球契约GlobalCompact2004年联合国全球契约增加第十项原则,即“企业界应努力反对一切形式的腐败,包括敲诈和贿赂”2011年5月于哥本哈根召开第十项原则专家组会议推动反商业腐败242,OECD修订跨国公司行为准则OECD1976年制定,2001年修订《OECD跨国公司行为准则》,规定了10项指导原则,其中第六项以“打击贿赂”为题,专章规定了跨国公司在打击贿赂方面的行为准则。指出“企业不应直接或间接地提出、许诺、给予或索要贿赂或其它不正当利益,以获得或保留商业或其它非正当优势,也不应要求或期望企业提供贿赂或其它不正当利益。”2011年修订增加了对供应链合规要求25OECD强化企业合规反腐2010年2月18日发布《内控、道德与合规良好行为的指引》2011年5月发布修订版《跨国公司行为准则》263,美国加大《反海外腐败法》执法力度1977年制定该法后最初的二十多年中仅数宗追诉案发生,但自1998年反海外腐法修订扩大了其管辖围后,追诉活动便不断升级:•1977至1997年20年间:共有17家公司和33自然人成为追诉案的被告人•1998至2008年12月间,有50多家公司和70多名自然人成为追诉案的被告人。•2008一年,反海外腐败法追诉案的被告人就有11家公司和26自然人。创新检举奖励机制引发更多的调查和诉讼FCPA处理的25%案件的情况是通过公司内部的“告密者”了解到的。2010年7月21日美国出台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规定一旦举报的情况被证实为真实的,告密者将得到跨国公司罚金的10%-30%作为奖励。这一新的检举奖励规定很快带来了美国证交会更多的执法诉讼。其效果在未来还将持续并更加凸显。284,英国《反贿赂法》的创新2010年4月,英国通过了反腐力度创全球新高的《反贿赂法》,该法案即将于2011年7月1日生效。法案将与贿赂有关的罪名分为三类:一般贿赂犯罪(包括受贿罪与行贿罪)、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罪、商业组织防止贿赂失职罪。规定了商业组织防止贿赂失职罪,不仅使得对贿赂行为的认定和打击超越了国家地域的限制,而且将打击范围从公共部门扩展到私营部门,将管辖对象从行贿公司扩展到受贿的外国官员,将商业组织在预防贿赂问题上应尽的职责上升到法律义务的层次。要求公司不仅自身要合规经营,而且须对其供应商、合作伙伴、代理等的合规负责。29KeyOffencesUndertheAct该法案涉及的主要违法行为•CriminalisesbriberyconnectedtotheUK(publicofficialsandprivate,commercialbribery)与英国(公共官员及私人商业)有关的贿赂犯罪•Threegeneraloffences:三种普遍的违法行为:–Offering,promisingorgivingabribe(s1)提供,许诺或给予贿赂–Requesting,agreeingtoreceiveoracceptingabribe(s1)要求,同意接受或接受贿赂–Bribingaforeignpublicofficial(s6)向外国官员行贿30•NewCorporateoffenceofFailingtoPreventBribery针对公司的新罪名:未有防止贿赂•Penalizescommercialorganisationsthatdonothaveadequateproceduresinplacetopreventbriberybyitsassociates(s7)对那些没有足够的程序预防贿赂的商业机构进行处罚31•Strictliabilityforcorporatesthatfailtopreventbribery(viaassociatesincontractualrelationships),unless“adequateprocedures”topreventbriberyareinplace(balanceof
本文标题:1借鉴跨国公司反腐促进我国企业合规(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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