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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学学科带头人评选及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区级中小学学科带头人的管理,充分发挥中小学学科带头人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升教育综合实力,根据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管理工作意见和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教育“三名”工程建设的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小学学科带头人是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专业知识扎实,教育教学水平高,教学成果显著,科研能力强,示范、引领作用发挥好,在本学科领域有较大影响力的优秀教师。第二章评选第三条组织机构(一)组建区级学科带头人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区中小学学科带头人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具体事务。办公室设在区教师进修学院。(二)各学校组建区级学科带头人推荐小组,负责本学校学科带头人的组织推荐工作。第四条评选原则(一)坚持“师德与才能并重、教书与育人并重”的原则;(二)坚持“注重实绩、宁缺勿滥”的原则;(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2-第五条评选范围区级学科带头人在全区中小学(含幼儿园)、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院中的在职教师及长期兼任教学(教研)工作的学校管理人员中产生,主要在教学第一线的教师中评选。区级学科带头人数量保持在全区教师总数的1.5%左右。区级学科带头人评选为市级骨干教师、市级学科名师、市级学科带头人、特级教师之一后,自然退出区级学科带头人队伍。评选工作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第六条评选条件(一)基本条件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模范实践“立德树人”,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热爱教育事业、教书育人、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无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不良记录。2.具有区级以上骨干教师资格证书。3.坚持教育教学一线工作。近5年内一直从事所申报学科教学工作;男教师年龄在55周岁以下,女教师在50周岁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为中级以上。4.学校管理人员(含教研和培训机构管理人员)申报中小学学科带头人须具备坚持本学科教学(教研)工作的条件。(二)教育教学水平条件1.遵循教育规律,关心学生全面发展,深受学生喜爱,学生满意度达95%以上。-3-2.学科教学水平同行公认,教学成绩突出,在全区范围有较大影响。3.教育教学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任意两项:(1)近三年来参加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机构组织的赛课、说课、评课等竞赛并获区一等奖以上;(2)近三年辅导学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机构组织的学科竞赛并获市级二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奖以上;(3)近三年承担了区级教师培训讲座1次以上;(4)近三年承担过市级以上公开课、观摩课的教学。(三)教研科研业绩条件1.具有较强的教研和科研能力,对本学科的教育教学有独到的见解。2.教研、科研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任意三项:(1)近三年内担任过区级以上科研课题的主持人或市级以上科研课题的主研工作(排名前三);(2)近三年所撰写的与申报学科相关的教育教学论文在公开刊物上发表1篇以上;(3)近三年所编写的教材或撰写的专著被正式出版;(4)近三年所制作的教具、学具、课程资源等获市级二等奖1次以上;(5)近三年所撰写的教育教学论文参加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机构、教育学会组织的评奖并获市级一等奖1篇以上;-4-(6)获得“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排名前三)。(四)示范引领条件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积极承担青年教师培养任务,在提高青年教师的业务水平方面成绩较突出。指导教师参加本学科赛课(或技能大赛)获区级一等奖以上。第七条评选程序(一)教师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教师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或学校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教师,填写申报表并提供有关业绩证明材料。(二)学校初评。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组成评议组,按照评选条件对申报人员进行初审评议。(三)资格审查。成立区级学科带头人专家评审小组,对各学校推荐的教师进行资格审查。(四)教育教学能力考评。区级学科带头人专家评审小组到学校对符合评选条件的申报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实地考评。(五)集中评审。区级学科带头人专家评审小组对申报人员进行集体评审,以量化考核排名的方式确定人选。(六)审批认定。区教委对评审通过的人员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者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区教委行文公布,并颁发区中小学学科带头人证书。第三章职责区级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应履行以下职责:-5-第八条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加强师德修炼,带头参加业务培训及学术研讨交流活动,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素养。第九条积极完成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机构安排的献课、讲学、教学督查等工作,提供优质课件、课堂实录(视频)等资源。日常教学课应向其他教师开放,每学年在学校上观摩课不少于2次,在全区上观摩课(含专题讲座或培训)不少于1次。第十条不断提炼自身教育教学经验,积极撰写教育科研论文,每学年至少有1篇反映专业水平的教学论文在区级以上的教育刊物上发表。第十一条积极培养、指导青年教师,在任期内至少培养1名中青年教师成为区级以上骨干教师。第十二条自觉创造“市级学科名师”、“市级学科带头人”、“特级教师”等更高层次名师条件,并积极参与评选,不断提档升级,扩大影响力和辐射范围。第四章管理第十三条中小学学科带头人每学年考核一次,考核内容依据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应履行的职责,由学校采取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学校初步考核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第十四条区教师进修学院采取随机抽测、复核的方式确定当年最终考核结果。-6-第十五条学科带头人实行动态管理,考核结果为合格者继续担任,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学科带头人资格,并取消当年学科带头人工作性奖补。第十六条学科带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称号:(一)在评选工作中弄虚作假,经查实确不符合条件的;(二)违法违纪、不认真履行学科带头人岗位职责或在单位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级的;(三)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区教育委员会师德师风二十条规定》、《市教师职业道德十不准》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四)任期内调出本区或调离教育教学、教科研岗位的;(五)其它依照法律、法规应予撤消资格的。第五章待遇第十七条各学校应当为学科带头人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配备必要的工作设备,学科带头人所在单位每年应给学科带头人免费订阅相关学科报刊1种。第十八条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关心学科带头人的生活与健康,定期召开学科带头人座谈会,并加强与学科带头人的联系,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将学科带头人纳入专家库和专家服务范围。第十九条学科带头人优先参加国内外各种高层次研修、学习考察、学术研讨等活动。-7-第二十条在职称晋升、岗位竞聘时,学校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推荐学科带头人参加职称评审或岗位竞聘。第二十一条学科带头人经考核合格每学年享受工作性奖补3000元,经费由区财政予以保障。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市级骨干教师、市级学科名师、市级学科带头人按相关管理办法进行管理,考核合格后,参照区级学科带头人享受同等工作性奖补。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区教委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中小学学科带头人评选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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