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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满意度调查计划物业管理是城市管理和社会建设矛盾集中的领域。加强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已经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那么居民对社区的满意度如何呢?”“听说某个社区委员会每个人一个月发一两千块!;有业主认为行业委员会是权威,是万能的。他们进了行业委员会,就有了权力和地位,就能领导自己。业主、物业和政府必须“听我说!.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不完善,规范性和指导性有待加强。许多文件,无论是时效性还是可操作性,都不能满足当前实际工作的需要,基层工作人员在具体实践中也不能遵循许多有争议的问题。比如,一般情况下,上级业务部门在做出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时,只能责令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限期纠正或撤销其决定。但解散业主委员会的条件比较宽泛,难度较大,实践中很少执行。机制不健全,指导和监督缺位。在人员组织上,基层特勤力量薄弱,人力短缺现象普遍。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对相关法律知识的掌握不能满足形势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工作能力不足,方法欠缺,疲于应付。很难真正对行业委员会进行准确的指导和监督。在工作机制上,政府相关部门普遍存在“重建设轻管理”的现象,职责不清,部门之间协调性差,行政管理与物业管理的关系难以理顺,缺乏相关的应急响应、协调联动机制和有效的监管措施。在实际工作中,有时会出现“人人能管,无人管”和相互推诿的情况,导致许多矛盾积累,工作陷入被动局面。比如月亮湾别墅之争拖了很久,一定程度上是政府相关单位和部门工作指导不到位、监管不力、措施不力、没有有效的共同努力造成的。三.相关对策和工作建议如上所述,居住区管理带来的一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社会稳定和社会发展的绊脚石。问题的解决不会立竿见影,制度的改善也不会一蹴而就。我们认为,政府部门、物业公司、行业委员会和业主都有导致问题的因素,都有责任协调和理顺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打破阻碍物业社区规范运行和管理的瓶颈,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共创和谐的和谐物业管理局面。根据工作实际,我想提出以下相关思考和建议:(一)高度重视,调整思路,树立新的管理和服务理念高度重视不是口号,而是迫切的希望!我们呼吁社会各界真正关注这个问题,共同努力解决它。住宅物业管理是一个新兴行业,是社会建设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深圳的社会建设、管理和服务走在全国前列,出租屋、流动人口等基本管理模式成熟有效。作为街道一级的基层政府部门,必须认清形势,有所作为,敢于承担责任。我们必须克服困难,考虑细节,并付诸实施。在认识和观念上,要处理好服务与管理的辩证关系,在加强管理的同时,注重服务,使二者相辅相成。以人为本,业主自治,支持和维护合法权益在实际工作中,要充分保障“人、财、物”。进一步增加人员编制,充实劳动力,改变基层人员疲于应付的工作局面;业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专业管理职能和职责的履行,转移工作重点,切实加强对基层的指导和帮助,做到准确、细致、到位、清晰、可操作,加强法律知识和相关业务培训,提高专门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2)完善法律法规,细化政策,建立健全规范的物业管理工作机制物业建设开发遗留问题,物业公司管理服务不规范、不到位,行业委员会“三难”,侵害了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谁来监督如何打破物业小区管理运营的瓶颈?这已经成为政府的一项艰巨任务。加强政府的引导和监督,建立和完善依法行政和规范管理的制约机制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在法律层面,相关部门已尽快出台可操作性强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填补法律漏洞和监管空白。重点澄清和解决一些日常管理中经常出现、容易发生纠纷的典型问题。对于物业公司服务质量等问题,要按照“按质论价”的原则,合理界定和明确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社区维修资金筹集和使用等具有约束力的操作程序和实施细则;建立物业服务诚信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与物业服务企业的评级、资质升级和政府激励补贴政策挂钩;在日常监督、考核和奖惩程序中,要下放权力,充分听取街道、居委会、行业委员会和业主的意见,对行业协会和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给予法律保障。给予行业委员会明确、准确、合理、科学的定位,明确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建立规范、有效、透明的评估监管体系;完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设立和运作程序;实行业主委员会有偿服务制度,统一工资标准;明确行业委员会不作为、混乱的处罚;建议明确行业委员会备案是必要的审批程序,属于实质性备案;明确街道办事处组织的联席会议的程序、有效性和责任。在行政层面,主要解决政府相关部门职责不清、管理与服务脱节的问题。建议改变市、区主管部门单一的管理模式,在街道办事处设立专职机构负责物业管理,建立市、区、街道三级物业管理行政责任;建立物业管理服务综合信息系统,实现物业企业、行业委员会、业主、物业从业人员和专项维修资金的科学化、信息化管理;建立居民区矛盾纠纷调解联动机制,对涉及居民区公共安全相关设施设备应急维护、物业公司退出、物业管理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问题的案件,立即启动专项工作组模式。各部门将形成合力,针对突出问题及时制定工作计划和解决方案。(三)开拓思路,创新方法,探索有效的物业管理模式在充分的法律、政策和行政保障以及依法行政的基础上,日常工作必须在方法和管理模式上有所创新和突破。结合南山街的实际,我们计划逐步实施物业社区“1351”管理服务模式,目标是“促进沟通、化解矛盾、创造和谐”,重点是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城市住宅小区日益成为城市居民集中居住和生活的基本社会单元。在这个社会单元中,它是居民自治管理和社区管理作为补充的基本特征。社区自治管理的质量不仅关系到每个家庭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区居民主人翁意识、社会意识和民主意识的建立和培养。作为以“市民社会”为基本特征的社会发展规律和方向,民间组织的发展和完善是衡量一个城市发展与否的极其重要的标准。从这个意义上说,社区自治管理的地位和能力不仅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还关系到城市发展水平和政治文明建设。作为第一好区,该区不仅是中国最早开展社区建设的城区之一,也是社区建设最有效的城区之一。因此,我们应该更多地从社区的角度关注这些基本的社会治理问题。但目前,我国城市社区的自治管理还相当不完善,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业主大会缺乏组织机制。就地区而言,几乎没有地区召开过真正的业主大会,也没有规范的书面业主大会。(二)业主委员会工作机制和组织能力欠缺。目前,绝大多数社区业主委员会形同虚设,无法正常开展工作和履行职责。(3)业主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和业主利益的代表和维护者,在选举和发起组织过程中存在明显的不公平和不合理,使业主不信任业主委员会,使业主委员会难以有效开展工作。(4)涉及业主切身利益的收费和账户管理问题不透明、不公开,缺乏有效的业主监督体系。(5)业主对自治管理缺乏热情和信心,加剧了业主的分散局面,意见难以统一、不统一、不配合,使业主自治实际上处于一种悬置状态。这些问题的普遍存在使得社区的管理水平长期徘徊在低水平,业主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业主参与社会的积极性受到伤害,不满情绪日益高涨,不仅造成了社区自治管理中的各种矛盾,也造成了社区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和绿地的非法占用、转换和破坏,导致社区的环境、形象和质量指标严重下降。二、问题的原因目前城市建设速度快,新建住宅小区多,新建住宅小区的设计和规划要求相对较高,公共配套设施、公共场所、绿地等要求相对完善。同时,小区内的公共安全和防盗、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的使用、摆摊经营等安全管理问题也普遍受到小区居民的重视和关注,直接涉及到小区业主的切身利益。这些都对社区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得社区管理成为我国社会管理尤其是城市管理的基本内容。社区管理的水平和地位已经成为城市发展水平和城市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纵观自治管理不完善,严重影响社区和谐稳定的问题,原因如下:(一)管理思路上,在社区自治管理的关系上,有一个强调以物业管理企业为核心,业主自治管理机制为辅助的问题首先,在住房私有化后从传统的房屋管理理念向专业化、企业化、服务型的物业管理模式发展的过程中,人们并没有完全改变物业管理的理念,而是将现代物业管理视为一种全新的管理方式其次,在实践中,由于社区业主相对松散陌生,业主大会召集机制不完善,业主委员会工作机制和职责不明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难以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现实中,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一旦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物业管理企业就成为社区管理的中心和主人。由于业主大会难以召开,业主委员会自身地位和组织机制松散,成员多为兼职和义务工作者,难以发挥其有效作用。相反,物业管理公司往往利用其完善的公司法人组织行为和复杂的背景,自觉或不自觉地改变其受雇于业主、为业主服务的法律本质,反而成为业主的管理者。第三,在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发生纠纷的情况下,相关政府部门和司法部门也更关心维护物业管理服务的连续性,很少从尊重业主意愿和维护业主选择性的角度考虑问题。(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和产生机制严重不合理和不规范业主委员会的出现不仅体现了对业主基本权利的尊重和保障,也直接决定了业主委员会能否真正代表业主的根本利益,在维护业主权益的过程中积极发挥作用。目前,业主委员会的产生机制要么由房地产开发公司组织,要么由物业管理企业组织。因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存在着特殊的利益关系,所以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之间的关系是选择和被选择的关系之一。因此,这两种选举业主委员会的方式很难真正将物业管理公司的利益与业主的权利分开,也很难保证其公正性和合理性。现行选举模式下产生的业主委员会不仅难以获得大多数业主的信任,而且使大多数业主对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的做法逐渐失去信心,这是大多数业主在业主委员会选举中参与率低的重要原因。调查显示,社区80%以上的居民对业主委员会没有信心,80%以上的业主对业主委员会选举不热心,不能认真对待。这种情况也导致了业主在社区中对维护自身切身利益的高度重视,对维护自身利益的组织的不信任,以及对利益代表组织的无奈选择之间的社会矛盾。同时也使得社区业主对社区公共管理事务和公共利益维护的社会意识越来越弱,个人主义上升得不合适。在调查中,绝大多数业主对社区公共事务和公共财产的管理采取不关心自己、高高挂起的态度,而当涉及到个人利益时,他们已经关心自己、高高跃起。甚至是目前很多小区普遍存在的车辆被划伤、被砸的现象,都是因为这个矛盾造成的。物业管理公司为了增加收费,利用很多公共场所甚至绿地进行停车,但有些业主不能有效表达意见,却又不甘心,于是采取类似的措施来缓解不满。(三)社区管理的自主性与社区管理脱节目前,住宅物业管理的理念基本上是建立在以产权为核心的法制建设基础上,而忽视了住宅自主管理的社会性及其在政治文明建设中的意义。在这种思路下,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和工作机制的实践也是建立在以房产为核心的工作机制之上,其工作指导单位属于房产管理部门。物业管理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也由房地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这种管理方式一方面存在着业主难以对物业管理企业形成有效制衡的弊端;另一方面,也使得社区自治的管理模式逐渐脱离了其合理的社会要求。事实上,从社区管理的角度来看,它本身包含了最基本的社会管理,包括对人和事的管理。然而,目前社区的自治管理和社会管理脱节。社区管理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能介入其中,也不能在其中发挥积极作用。然而,住宅物业自我管理的弊端是松散和非常规的,但它们不能得到最接近住宅管理的社区管理的支持和帮助。因此,社区的自治管理长期处于松弛、低效和薄弱的状态,不能有效发挥其在自治管理中应有的作用,也不能充分调动广大业主参与社区自治管理的积极性和责任感,难以通过有效的工作机制和法律渠道解决许多问题。在调查中,不仅绝大多数居民迫切希望社区组织能够在住宅物业自治管理中发挥作用,支持和引导住宅物业自治管理,从而有效改变住宅物业业主自治组织的名义存在和组织的弱势状态,而且社区组织普遍认为,社区组织对住宅物业自主管理的引导和支持不仅有助于社区工作的发展,而且能更好地发挥住宅物业业主的自主管理作用。三.建议(一)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自治管理应
本文标题:2021年社区满意度调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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