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法律意见书杭先生:针对您与李先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初步法律意见如下:一、目前掌握的材料现已收到如下材料:《借款协议与担保协议》一份(以下简称“《借款协议》”)、《房地产抵押协议》一份(以下简称“《抵押协议》”)。二、主要相关事实1、2009年8月13日,您与李某签订《借款协议及担保协议》,其中约定:(1)借款的数额为:人民币壹佰万元。(2)借款期限为:借款资金入账后12个月内,其中资金入账期限为《借款协议》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您应当在2009年8月16日之前提供资金。(3)李某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后果:您有权每日按借款本金的每日千分之贰收取罚息,直至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偿付完毕,并可依《借款协议》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追究李某责任。(4)借款利息:月利率1.5%,利息按实际发生月数计算,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直至李某全部归还本金之日为止。(5)资金管理费用:约定李某按借款资金金额的1%为月费率,每月向您支付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按实际发生月数计算,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直至李某全部归还本金之日为止。(6)利息及管理费用收取方式:按月收取。在资金入账当日,李某向您支付当月的利息及管理费用,在李某全部归还上述资金之前,每月的该日须向您支付上述利息及管理费用。(7)李某逾期不支付利息及管理费用后果:若逾期三日不支付利息及管理费用,可视同李某违约,您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按照每日借款本金的千分之贰收取罚息,直至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偿付完毕,并可依《借款协议》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追究李某责任。(8)担保人:上海鑫鑫纺织品有限公司。(9)保证方式:在《借款协议》第四条约定为一般保证;而第五条又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方式前后矛盾。(10)担保期限:约定为借款及其他衍生债务还清为止,或担保人代李某清偿完毕止,并且担保人有追偿权。(11)约定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诉讼,或者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12)约定您享有不安抗辩权。2、2009年8月13日您与李某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协议》,其中约定:(1)抵押担保的主合同为上述《借款协议》,抵押人李某担保债务本金为人民币壹佰万元。(2)抵押权期限:从主债权发生之日起到主债权到期之日后2年。(3)抵押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管理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保管费、保险费、电讯费、律师费等)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4)抵押物:李某提供两套房产作为抵押物,李某承诺享有合法所以权、处置权。该抵押物的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等详见附件《抵押物清单1》、《抵押物清单2》。(5)抵押物有李某占管。(6)抵押期间,除非经您书面同意,李某不得对抵押物进行转让、变卖、抵债、再次抵押、出租等其他交易方式处理,并且不得对抵押物任何实质性结构改变,若由此造成您损失的,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7)在主合同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30日内,如果李某不履行债务的,您可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8)在处置抵押物时,李某不能以撤销授权您将抵押物提交拍卖机构来抗辩,拍卖产生的一切费用有李某承担,您有权在拍卖收入中直接扣除。(9)争议解决方式:先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您的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有执行权的法院申请执行。3、根据您的陈述,李某为上海鑫鑫纺织品有限公司主要股东及法定代表人。4、根据您的陈述,借款到期将近2年,李某仍分文未还,并且涉嫌刑事犯罪被关押在上海嘉定某看守所已逾一年,李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目前尚在上诉中。5、根据您的陈述,您的户籍地、实际居住地均在虹口区,李某的户籍地、关押前实际居住地均在杨浦区,上海鑫鑫纺织品有限公司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均在松江区。6、根据您的陈述,李某目前财产状况不佳,个人财产(房产、账户、股权等)均被法院查封。上海鑫鑫纺织品有限公司也有大量对外债务,总额约为1.2亿。上海鑫鑫纺织品有限公司名下主要财产为一块评估价值为1亿元的土地。7、根据您的陈述,除了《借款协议与担保协议》、《房地产抵押协议》及银行转账记录外,再无其他文件签署,但您未提供我银行转账记录相关复印件。8、根据您的陈述,抵押协议中的房产未办理抵押登记。三、风险分析1、还款期限没有明确约定起止日期(即固定时间节点),容易导致债权的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无法安全回收的风险。2、《借款协议与担保协议》中约定上海鑫鑫纺织品有限公司为担保人、保证方式前后矛盾、保证期限约定不明确、协议争议解决方式约定既可诉讼又可仲裁。上述情况导致我方可能的面临如下风险:(1)李某作为上海鑫鑫纺织品有限公司股东,并未提供该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决议相关任何书面文件,该公司的担保将可能面临无效的风险。(2)《借款协议与担保协议》中第四条约定,若李某不能按时归还资金,则保证人无条件代李某支付本金、利息、违约金、管理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此项约定为一般保证方式,使得保证人上海鑫鑫纺织品有限公司享有先诉抗辩权,这与协议中第五条约定的“连带保证责任”相矛盾,从而导致我方请求该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阻力增大的风险。(3)《借款协议与担保协议》中争议解决方式约定既可诉讼又可仲裁,会导致仲裁条款无效的风险。3、我方在借款到期已近2年的期间,未能提供曾向李某主张过还款的书面文件,导致李某有权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风险。4、根据我国《物权法》关于不动产抵押以登记生效主义为原则,《房地产抵押协议》签订后,李某并未对两套房产进行抵押登记,导致我方抵押权不能实现的风险。四、我方可以行使的权利1、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尽快向李某主张还款权利,即在李某涉嫌刑事案件上诉中,可以向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保证期限约定“借款及其其他衍生债务还清为止”属于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情形,按照《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我方可以主张两年的保证期间。3、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区分原则”,不动产抵押未登记的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因此《房地产抵押协议》是有效的,因李某未及时办理抵押登记导致我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我方可以向李某主张违约责任。4、由于债务人李某涉嫌刑事案件,其发生住所变更,致使我方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我方可以主张保证人上海鑫鑫纺织品有限公司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五、解决方案根据以上分析,现提出解决方案如下:1、在2012年8月3日之前向上海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李某偿还本金、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2、在保证诉讼时效届满前(具体要看我方向李某主张债权的时间节点,从该时间节点起2年内),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上海鑫鑫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3、
本文标题:法律意见书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760203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