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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青年企业家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学历籍贯政治面貌身份证号所在企业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现任职务何时任职通讯地址邮编联系电话手机传真固定电话个人电子邮箱地址网络实时联系方式企业网址企业相关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国定电话企业性质□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其他企业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房地产业□教育□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金融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主营业务年主营业务收入(万元)2008年员工人数2009年个人简历(含社会兼职与所获荣誉)单位简介申请人所在单位意见:(盖章)年月日推荐(单位)人意见:推荐(单位)人(盖章):年月日青企协秘书处意见:(盖章)年月日青企协批复:(盖章)年月日广州青年企业家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广州青年企业家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广州地区企事业单位优秀青年经营管理者的群众组织,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和广州市青年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是共青团联系青年企业家的桥梁和纽带。第二条本会简称为:广州青企协;英文译名为:GuangZhouYoungEntrepreneurs'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GZYEA。第三条本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服务青年企业家成长发展。以推动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团结、凝聚、培养广大优秀青年企业家为中心任务,倡导“励志创业、有为社会”的企业家精神,服务青年企业家成长成才和事业发展,促进与国内外青年企业家的交流与合作,引导和带领广大青年企业家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广州的伟大实践中奋发进取,建功立业。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的业务主管机关是共青团广州市委员会。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民政局。第五条本会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人民北路875号五楼,网址:。第二章基本任务第六条本会的基本任务:(一)组织青年企业家围绕经济体制改革和企业生产经营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经验交流和学术研讨。(二)说明青年企业家了解最新经济动态和政策法规,为青年企业家开展经济协作提供服务;(三)帮助青年企业家加强与政府部门、社会各界的联系,扩大青年企业家的交往范围和社会影响力;(四)举办经贸考察协作活动,促进青年企业家之间的经济协作;(五)组织青年企业家与国内各城市和港、澳、台地区以及国外的有关团体、企业家尤其是青年企业家进行合作交流;(六)培养、表彰、宣传广州地区优秀青年企业家典型;(七)组织青年企业家参与青少年发展事业和社会公益活动,提高青年企业家的社会责任感,树立青年企业家群体良好的社会形象,为建设和谐社会贡献力量;(八)反映青年企业家的意愿,维护青年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九)指导区、县级市青年企业家协会组织开展工作。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实行届期制,每届三年。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协会章程,热心协会工作,积极为协会事业发展作出贡献。(二)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照章纳税,企业社会形象良好。(三)年龄不超过45周岁(含);(四)在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中国公民;(五)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业绩突出,企业规模和企业综合效益在本地区或本行业有较大的影响的。第九条所从事工作与企业经营管理关联度较高的政府官员、专家学者以及香港、澳门、台湾等方面人士可成为本会特邀会员。第十条个人会员入会的程序:(一)申请。申请人提交书面入会申请书(填写由本会秘书处统一制作的入会申请表)。(二)推荐和自荐。协会会员、工商系统、各基层团组织和各区、县级市青年企业家组织及本会秘书处有推荐会员的权利,符合入会条件的青年企业家可以自荐入会。(三)考核。各基层团委或本会秘书处及申请人所在企业须填写考核意见并加盖公章(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加盖申请人所在企业公章)。(四)审批。经本会秘书处审核,报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会长签署入会批准意见。(五)入会。本会秘书处向新会员下发入会通知书,并颁发会员证。(六)为加强与港、澳、台地区的青年企业家的联系,在港、澳、台地区聘请特邀会员,港、澳、台地区聘请的特邀会员须事先征询相关部门及机构的意见。特邀会员在本会中与会员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三)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四)接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第十二条个人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维护本会的声誉;(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五)按本会规定交纳会费;第十三条凡承认本会章程的各区、县级市和各有关行业的青年企业家协会组织,经同级团组织同意后,均可申请;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会长签署入会批准意见。第十四条团体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二)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接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四)团体会员的会长、秘书长分别担任本会席位常务理事、席位理事。团体会员认为有必要变更常务理事、席位理事时,须向本会秘书处提出变更申请报会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五)可按要求推荐本会理事,常务理事人选。第十五条团体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维护本会的声誉;(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推荐优秀青年企业家加入本会;(五)团体会员的个人会员须在本会秘书处备案。第十六条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退会应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由会长办公会议确认后,由会长签署退会批准意见。退会后的个人会员应交回会员证。第十七条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秘书处审核,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会长签署意见,取消其会员资格。第十八条对本会工作作出重要贡献、在企业发展中取得突出成绩的超过45周岁的个人会员,在届满时由本会秘书处提出,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授予其荣誉会员称号。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九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一般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报共青团广州市委员会批准。提前换届最长不超过半年,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二)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三)修改章程;(四)聘请荣誉会长和顾问,选举理事会。第二十条会员大会须有一半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和理事组成,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与会员大会一致,理事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理事因故不能参加表决时,可委托代表参加表决。第二十四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筹备组织会员大会;(二)贯彻执行会员大会作出的决议;(三)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四)选举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五)选举各专业界别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联络员;(六)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七)行使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五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六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书面复函或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七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代行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会长办公会议由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由会长召集。根据需要,副秘书长、常务理事、各专业界别委员主任、副主任可以列席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须有一半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办公会议的职权是:(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议;(二)研究、讨论、部署协会重大工作事项;(三)吸收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四)听取常务副会长工作述职;(五)届中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执行会长以及各专业界别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联络员,增补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20%。(六)增补特邀副会长、特邀常务理事、特邀理事,任免副秘书长和各内设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七)检查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八)决定对违法违纪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不履行职责的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和执行会长以及各专业界别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联络员的处理;第二十八条本会荣誉会长为席位荣誉会长,不须经选举产生。第二十九条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由共青团广州市委员会推荐,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执行会长和常务副会长共同领导协会全面工作,由秘书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参与协会重大事项决策。副秘书长实行聘任,由秘书长提名,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为保持工作的延续性,换届时可有不超过三分之一的副会长,但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人士担任本会特邀顾问、特邀副会长、特邀常务理事、特邀理事。第三十条理事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其职责,在担任本职务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违反本会章程的,要撤销其职务;不按时缴纳会费的,劝其辞去担任的职务;理事、常务理事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免去其担任的职务。上述事项的处理,由本会秘书处提出意见,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生效,处理结果由本会秘书处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第三十一条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和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二)担任企业法人代表;(三)积极参与协会工作,热心支持青少年事业,愿意为协会作贡献并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四)爱国守法、诚实守信、依法纳税、品德高尚,其个人及所在企业在业界具有一定影响力并得到社会的认同;(五)企业稳定发展,并具有一定规模,常务会长、执行会长所在企业的固定资产在5000万以上;(六)年龄不超过45周岁;(七)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八)没有违法犯罪记录;(九)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三十二条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以及各专业界别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联络员在任职期间超过45周岁的,继续留任至届满。第三十三条本会设立各专业界别委员会。各专业界别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联络员一名,人选由本会秘书长提名,由理事会审议通过,各专业界别委员会应围绕协会中心任务,根据会员需要开展工作,每年自发组织的活动原则上不少于两次,并将活动计划和开展情况报本会秘书处。第三十四条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五条会长、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听取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工作汇报。第三十六条常务副会长行使以下职权:(一)协助执行会长主持协会工作;(二)受会长、执行会长委托,召集相关成员参加会长办公会议;(三)指导秘书处日常工作;(四)受会长委托,签署使用本会会费及财产;(五)审核由秘书处递交各级会议审定的议案及其它重要的文件数据。第三十七条本会专设秘书处,作为本会主要办事机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会员大会或理事会的决议,落实会长办公会议的决议;(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三)主持秘书处及下设服务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四)协调各专业界别委员会开展工作;(五)提名本会副秘书长人选、各专业界别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联络员人选,交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决定;(六)组织秘书处人员依照本会章程规定发展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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