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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模拟法庭剧本开庭时间:2012年8月20日开庭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事法庭案由:张女诉王男离婚纠纷一案法庭组成人员:审判长12345丁,原告、被告、原告诉讼代理人1234,被告诉讼代理人1234开庭审理审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代理权限。审1:请原告向法庭陈述自己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居住地址。原告:原告,张女,女,生于1983年1月7日,汉族,杭州市人,现住杭州市江干区清雅苑3幢503。审1:由原告委托代理人依次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委托代理人1:赵xx,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张女诉王男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女的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2:钱xx,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张女诉王男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女的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3:孙xx,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张女诉王男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女的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4:李xx,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张女诉王男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女的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审1:请被告向法庭陈诉自己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居住地址。被告:王男,男,生于1979年6月5日,汉族,杭州市人,现住杭州市江干区清雅苑3幢503。审1: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被告代理人1:周xx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李xx告王男的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2:吴xx,金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张女诉王男离婚纠纷一案被告王男的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3:郑xx,金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张女诉王男离婚纠纷一案被告王男的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4:王xx,金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张女诉王男离婚纠纷一案被告王男的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审:江干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张女诉王男离婚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开庭。(敲法槌)审1:现在宣布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张甲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赵乙、朱丙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担任本案记录。审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提出证据的权利;对争议的事实享有法庭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进行反驳的权利,双方均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遵守法庭纪律、如实陈述事实。自觉履行发生效力的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和裁定书。审2:上述权利和义务原告是否听清?原:听清楚了。审2被:听清楚了。审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原告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原:不申请。审2:被告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申请回避?被:不申请。法庭调查审3: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应当说明理由。当事人陈述应当围绕诉讼请求、争议事实等与本案有直接联系的内容进行,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原告:我与被告经朋友介绍于2011年1月相识,于2012年2月4日登记结婚,并于2012年4月1日举行婚礼,婚礼时我将陪嫁财产带到被告男方家。汽车浙A7561,价值人民币4万元,为我于2012年1月20日购买,车辆登记人为我。婚后我们双方住于被告购买的浙江省江干区清雅苑3幢503室,房屋产权人为被告。家中电器及家具价值人民币8万余元为我所购买。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双方为诸多琐事争吵不休,加之被告脾气很差,经常辱骂我,并扬言要殴打我,致使原告精神饱受极大痛苦。自婚后一个月起,我们双方分房而睡。综上,我们双方期初感情实质一般,婚后矛盾积累,且无任何和好的可能,双方婚姻名存实亡。在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的情况下,继续名义上的婚姻关系实际上是对双方更大的伤害,也是不道德、不负责任的行为。基于上述原因,我俩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法和解,为使双方都能正常生活,减少伤害,现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分割房屋、家电等,汽车归我所有,陪嫁财产包括嫁妆和彩礼也是我个人财产。审3:被告,原告方才的诉讼请求听清楚了没有?被告:听清了。审3:现在由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并讲明事实和理由。被告:我同意离婚,但是结婚时给她的彩礼她要还我!审3:被告代理人是否有补充意见?被代1:有。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一、答辩人同意离婚。答辩人同意离婚,不是因为答辩人与原告长期争吵不休,而是发现了原告长期与杨平保持不正当的暧昧关系,还曾夜宿杨平家中。原告有了婚外情,故因诸多琐事与我争吵不休。现双方夫妻已无法交流,感情淡薄,所以答辩人同意离婚。二、答辩人要求返还彩礼,分割汽车答辩人要求原告返还彩礼2万元以及5千元钱。原告的陪嫁财产汽车浙A7561,首付的1万是原告自己出的,但是剩下的3万中,2万是答辩人给原告的彩礼。且彩礼钱是答辩人借的钱,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答辩人生活困难。答辩人购买汽车中,剩下的1万元是婚后共同给付,即每人5千元。故应返还答辩人2万5千元。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答辩人认为此婚姻的破裂在于原告不忠诚,有外遇。根据过错责任,答辩人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该三七分,即答辩人方七,原告三。审3:原告,你对被告的答辩有什么意见?原告:车是登记在我名下的,当然是我的了!彩礼是他送我的,已经属于我的个人财产了,当然不能还给他了!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及一方所得的财产,除双方另有约定、法律另有规定外,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共同的财产在离婚时需分割。除夫妻约定、《婚姻法》第18条及司法解释的特别规定外,婚姻法将夫妻的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个人特有财产规定为个人所有,离婚时归一方所有,另一方不能要求分割个人财产,即:(1)、一方婚前的财产;(2)、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只确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和学习用品。车登记在我名下,而且是婚前买的,所以不属于共同财产,不参与分割。审3:原告代理人是否有补充意见?原代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其中第三项中的“生活困难”,指的是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是绝对困难,而不是因给付彩礼而导致生活水平下降的相对困难。由于被告于原告不属于以上情形之一,故彩礼无须返还。审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现在进入当事人举证阶段。当事人因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能否证明其主张进行举证和质证。在庭审前,本庭已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原始证据交换原代1第一份证据:原告与被告的结婚证书,用于证明双方合法的夫妻关系的事实。第二份证据:机动车登记证书,用于证明汽车登记在原告名下,原告为车辆所有权人的事实。原告方举证完毕。审3:请原告上交证据。审3: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证据进行质证。被代2一、对于证据1所证明的内容,被告王男没有异议。二、对于证据2所证明的内容,被告王男没有异议。审3:下面请被告方提交证据和主张。被代2:现在提交以下证据。1.借款单三份,用于被告通过借款筹集彩礼钱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事实。2.银行转账凭证一份,证明被告在结婚登记前给原告转账两万元作为彩礼的事实。被告方举证完毕。审3:请被告上交证据。(交给书记员)审3:下面由原告针对被告的证据进行质证。原代2一、对于证据1所证明的内容,原告张女对其真实性存有异议。原告称从未听被告说过婚前有借款的事实。一、对于证据2所证明的内容,原告张女没有异议。审3:被告对原告提出的的异议是否做出说明?被2:我没有把借钱的事情告诉原告,是怕原告嫌我没钱而看不起我不肯嫁给我。并不是恶意隐瞒,希望原告能理解我那个时候的用意。审3:原告有无向法庭主张的其他事实?原告:没有。审3:被告有无向法院主张的其他事实?被代2:无。审4:法庭调查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围绕本案焦点问题进行应当实事求是以理服人不要进行人身攻击和使用侮辱性语言。对方已经认可的事实和已发表的辩论意见不要再重复辩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庭审质证本案双方当事人。根据双方向法庭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基于对事实的认定,本庭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汽车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2.彩礼是否应该返还。审4:原告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原告:没有异议审4:被告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被告:有异议。生活困难的判断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我现在没有工作,家庭条件不好,应该属于属于生活困难。审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审4: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原代3:我方坚持认为汽车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属原告张女个人所有。1.汽车的首付款一万元是张女的个人财产,并且首付款是在婚前支付的。汽车首付款交付后车辆登记在张女名字,理应归张女个人所有。被告提出的两万彩礼确实是被原告用于还汽车贷款,但是彩礼的钱是婚前被告赠送给原告的。彩礼属于一般赠与,赠与行为完成后这两万块钱就属于原告个人财产了,原告怎么使用这些钱和被告没有任何关系。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关于夫妻一方财产的规定,张女婚前购买的登记自己在自己名下的车辆当然也不能算作是夫妻共同财产。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使用汽车并且共同还贷不能影响汽车的所有权归属。审判长4:现在由被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被代3:原告的汽车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辆汽车总价值四万元,除去张女首付的一万,王男作为彩礼给女方用于买车的两万外,婚后王男和张女两人共同还贷一万。也就是说王男在这辆车上总共投入了两万五千元,高于张女的投入。且这辆车张女一直并没有明确表示是她个人所有,王男对汽车登记在张女名下毫不知情,汽车在婚后也一直是双方共同使用。应属双方共同所有。审判长4: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被告:没有。审判长4: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原告:没有。审判长4:下面对第二个争议焦点。首先由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原代4:原告的彩礼不应该返还给被告1.彩礼的给付目的在于将来缔结婚姻关系。原被告经介绍认识,虽然相识时间不长但是双方都将对方认作结婚的对象,感情基础深厚。被告王男将两万彩礼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赠与原告张女,张女也以答应婚姻为前提收下彩礼。随后二人缔结了婚姻关系并且一直共同生活。并不符合《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关于彩礼返还的前两款规定。2.原告张女与第三人杨平曾经是情侣关系,但是现在只是关系较好的朋友,由于杨平单身一人,因此张女时常出于友情对杨平给予一些照顾,并不能因此认定张女与杨平有不正当关系,被告
本文标题:婚姻法案例分析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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