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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2020年4月草案征求意见稿,黑体字为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基础上增加的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法。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法。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本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化学品。国家对危险化学晶实施目录管理。危险化学晶目录以及危险化学晶确定原则,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定、分类标准和国家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全生命周期凤险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一2一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过程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装置和贮存设施的危险化学晶单位应当投保安全责任险。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化工类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运输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科研单位因科研需要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危险化学晶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国家禁止和限制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的危险化学晶目录由一3一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禁止和限制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的危险化学晶目录。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包括协调、督促其他有关部门落实危险化学晶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建设项目进行安全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安全条件和安全设施设计),核发危险化学晶安全生产(含安全使用和安全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晶登记工作。负责组织危险化学晶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剧毒化学晶的贮存、使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易制爆化学晶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应急管理部门协助提供专业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力量,负责查处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生产、贮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晶行为;〈三)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危险化学-4一,JV··h.f1i,、」吃=甲瓦晶压力管道和压力容器安装和检验检测单位的许可和监督。核发危险化学晶生产、经营、使用、运输和危险化学晶废弃处理(含危废晶中转贮存、危废晶处置)单位营业执照,查处各类市场主体违法经营危险化学晶的行为;(四)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化学晶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晶进出口环境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民测,牵头组织处置有关部门依法没收和公众发现、捡拾的无主危险化学品;(五)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包括对危险化学晶运输车辆清洗等作业)、装卸作业的安全管理,负责港区内危险化学晶企业的安全监管,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邮政部门负责寄递危险化学晶安全管理,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六)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机构贮存、使用危险化学晶安全一5一监管以及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七)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危险化学晶建设项目所在的化工园区和周边土地的规划控制,进城镇主体功能区规划,监督化工园区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和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八)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危险化学晶安全发展规划的制定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国家禁止和限制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晶目录,并推动落后工艺、产能和高凤险危险化学晶企业退出;(九)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危险化学晶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设施设计审查、施工和验收的安全;(十)海关主管部门负责进出口危险化学晶的口岸管理工作,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晶及其包装实施检验,定时将危险化学晶进口单位信息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十一)其他对危险化学晶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对其行业领域的危险化学晶履行相应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z(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二)发现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一6一’.·、.••'飞,f~、『.·、'!.1.,‘’户,一.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四)查封违法生产、贮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晶废弃处置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均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贵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信息共事,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贵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依法告知举报人或者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危险化学晶违法行为举一7一报机制。对举报人特别是内部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并对举报人的信息进行严格保护。第十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废弃处置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本质安全和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贮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鼓励建设危险化学晶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危险化学晶全环节信息化管理。第二章登记和鉴定第十-条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对符合危险化学晶确定原则的化学晶进行登记,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对研究开发低量、低释放和低暴露等不产生商业价值,不进入工业、商业流通领域的危险化学晶可以免予登记。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经营企业、使用取证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一)分类和标签信息;(二)物理、化学性质;(三)主要用途;一8一(四)危险特性;-.住,.咱一ι‘、‘γ1岭、...哩’-:’、,...,一,..〈五)贮存、使用、运输、废弃处置的安全要求;(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七)重大危险源信息;(八)企业位置信息。对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不进行重复登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E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第十三条危险化学晶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对其生产、进口的尚未明确危险特性的化学晶进行鉴定。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企业不得擅自从事生产、贮存、使用、运输等活动,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国务院生态环境部门、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对该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毒理特性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属于危险化学晶的,应当侬照本法进行登记和管理。危险特性未在危险化学晶目录中载明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需要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依照本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危险化学晶登记信息数据库,向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开放危险化学晶登记信息数据库查询功能,一9并应当向社会公开已经登记的危险化学晶安全技术说明书相关信息和应急咨询电话。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进口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中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或者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并向国家危险化学晶登记机构变更或者重新登记所涉及的危险化学晶。第三章规划布局第十六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贮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国务院发展改草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在编制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的行业规划、产业规划和区域布局时,应当进行安全评估,对产业定位、规划布局、经济规模、企业准入条件等提出措施建议。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贮存,并与周边企业单位保持符合国家规定的外部安全10一’’i唁’h叩距离。第十七条化工园区(含化工集中区)应当符合国家、区域、省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化工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在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设立。化工园区的设立应当提交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环境评估报告,编制应急预案,并按照管理权限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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