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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物流法律法规知识第3章物流主体法律制度
第三章物流主体法律制度3.1物流法主体概述3.2物流企业的设立3.3物流企业的变更3.4物流企业的解散与清算13.1物流法主体概述3.1.1物流法律关系的主体概念物流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物流主体,即物流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它分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其中,在物流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为权利主体,在物流法律关系中负有义务的一方为义务主体。下一页返回23.1物流法主体概述3.1.2物流法律关系的主体范围物流法律关系包括平等的民商事物流法律关系,也包括行政管理的物流法律关系。在不同性质的物流法律关系中,参与的主体是不同的。1.民商事物流法律关系1)自然人自然人是指按照自然规律出生的人。自然人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下一页返回上一页33.1物流法主体概述自然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可以作为物流法律关系的主体。但自然人作为物流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注意以下两点:(1)由于物流是商业活动,并且法律对一些物流行业的主体有特殊规定,因此,一般而言,自然人成为物流服务的提供者将受到很大的限制。(2)现代物流涉及的领域较为广泛,自然人在一些情况下可以通过接受物流服务,而成为物流法律关系的主体。下一页返回上一页43.1物流法主体概述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换言之,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法律赋予自然人一种法律上的人格。只有具备这种人格,自然人才能作为主体参与民事活动,并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于出生终止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地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下一页返回上一页53.1物流法主体概述我国《民法通则》根据自然人的年龄与精神状态正常与否,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情形,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两种:(1)一般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8周岁且无精神性疾病的自然人即属一般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并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即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下一页返回上一页63.1物流法主体概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只具有一定范围内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有两种:(1)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则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下一页返回上一页73.1物流法主体概述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有两种:(1)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但其纯获利益的行为可认定为有效。有人认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存在差异,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之分,下一页返回上一页83.1物流法主体概述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成为物流法律关系主体并无异议,对于后面两种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成为物流法律关系主体值得商榷。法律行为的有效取决于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因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成为物流法律关系主体应视其对行为性质的认知水平而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成为物流法律关系主体。2)法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下一页返回上一页93.1物流法主体概述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人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法人是依法成立的一种社会组织。法人首先表现为一种人的组织体,这是法人与自然人最大的区别。但并非任何社会组织都能取得法人资格,只有那些依法成立获得法律认可的组织才能取得法人资格。(2)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或经费。拥有独立的财产或经费,是法人作为一个独立民事主体的前提和条件,也是法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基础。(3)法人具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活动场所。法人的名称是其拥有独立于其成员的人格的标志,也是将其特定化,以区别于其他法人的标志。法人的名称还是其商誉的载体,下一页返回上一页103.1物流法主体概述因此,法人的名称权是财产性的权利,可以转让、出卖。法人的名称应包括其所在地、责任形式、经营范围等内容,以便于交易相对人联系和识别。法人组织机构的健全是法人开展正常活动的必要条件,具有完备的组织机构才可成为法人。如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应设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个机关。法人的住所是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4)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仅以自身的财产对外承担债务或其他民事责任。下一页返回上一页113.1物流法主体概述我国《民法通则》依法人的性质不同,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企业法人是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盈利和增加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的营利性社会经济组织。在一国的经济生活中,企业法人有着特殊重要的地位。在我国《民法通则》里,企业法人依所有制不同,又可分为国有企业法人、集体企业法人和私营企业法人;依是否有外资参与,又可分为中资企业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依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企业法人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下一页返回上一页123.1物流法主体概述机关法人是指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主办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事业单位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一般不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但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也有一些事业单位法人采用企业化的管理方式(如出版社、医院等),其营利性显而易见。下一页返回上一页133.1物流法主体概述社会团体法人是指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法人。如中国法学会、残疾人联合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等。法人是物流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要部分。随着国际物流、区域物流及国内物流活动的广泛开展,法人在物流法律关系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法人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机关法人。其中,企业法人是物流法律关系的最主要参与者,如综合性的物流企业、运输企业、货代企业、进出口企业等。下一页返回上一页143.1物流法主体概述但我国法律对一些物流行业的准入规定了限制条件,不是具备了法人资格就可以从事任何物流活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对成为无船承运人的资格作了规定,即使具有法人资格,但如果不具有无船承运人资格,也不能从事无船承运人业务。3)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是指即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其他组织作为民事主体,在我国《合同法》中已得到明确的认可,从而为其成为物流法律关系的主体奠定了基本的条件。在我国,其他组织包括:下一页返回上一页153.1物流法主体概述(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③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3)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4)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⑥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其他组织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取得一定的经营资质,才能从事物流业务。下一页返回上一页163.1物流法主体概述2.行政管理物流法律关系主体行政管理物流法律关系是指物流企业在设立、经营活动过程中与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形成的法律关系。这里的主体就包括两个方面:行政管理机关和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的范围就是前面所述的民商事物流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参与到物流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来的行政管理机关类别也非常多,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家税务部门、交通部门、商品检验检疫部门、海关等等。返回上一页173.2物流企业的设立3.2.1一般物流主体的设立依据我国法律,不同性质的物流主体设立的条件是不同。作为物流主体的法人和其它组织的设立首先必须具备一般法人、其它组织设立的条件。1.有限责任公司类型的物流企业设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要求股东人数在五十人以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下一页返回183.2物流企业的设立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2.股份有限公司类型的物流企业设立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下一页返回上一页193.2物流企业的设立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3.合伙企业类型的物流企业设立条件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下一页返回上一页203.2物流企业的设立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4.个人独资企业类型的物流企业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下一页返回上一页213.2物流企业的设立3.2.2特殊物流主体的设立特殊物流主体是指在一些特殊行业,设立物流主体不仅需要具备一般物流主体的设立条件,还需要经过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甚至是国务院批准。1.水路运输服务企业1)定义水路运输企业是指从事水路营业性运输,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水运企业,即从事代办运输手续,代办旅客、货物中转,代办组织货源,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但为多种运输方式服务的联运服务企业除外。下一页返回上一页223.2物流企业的设立下面两种企业也视同为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各水路运输企业的各种营业机构,除为本企业服务外,兼为其他水运业服的;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和单位兼营代办运输手续、代办旅客、货物中转、代办组织货源的。2)审批(1)要求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或以运输船舶经营沿海、内河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际运输的应申报交通部批准。下一页返回上一页233.2物流企业的设立其中经营长江、珠江、黑龙江水系干线运输的(专营国际旅客旅游运输的除外),申报交通部派驻水系的航务(运)管理局批准。(2)要求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或以运输船舶经营省内地(市)间运输的,应申报省交通厅(局)或其授权的航运管理部门批准;经营地(市)内运输的,应申报所在地的地(市)交通局或其授权的航运管理批准。(3)个体(联户)船舶经营省际、省内地(市)间运输的,应申报所在地的省交通厅(局)或其授权的航运管理部门批准;下一页返回上一页243.2物流企业的设立经营地(市)内运输的,应申报所在地的地(市)交通局或其授权的航运管理部门批准。(4)“三资企业”要求经营我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的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应申报交通部批准。(5)各部门、各单位要求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申报当地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航运管理部门批准。3)设立条件设立水路运输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下一页返回上一页253.2物流企业的设立(1)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船舶,并持有船检部门签发的有效船舶证书,其驾驶
本文标题:物流法律法规知识第3章物流主体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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