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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作品演员聘用合同(特别出演、友情出演)合同编号:甲方:(注册号:)联系人:地址:手机号:电子邮箱:微信号:乙方:(注册号:)乙方艺人:艺名:性别(身份证号:)联系人:地址:手机号:电子邮箱:微信号:鉴于:1.甲方是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享有影视剧制作资质的法人单位,拟单独或联合其他出品方组织摄制作品《》(暂定名,最终名称以许可证上的标注为准,以下简称“本片”),希望邀请知名人士(以下简称“演员”)参与本片拍摄。2.乙方是一家依法设立的企业,获得了演员的合法授权,能全权代表演员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本合同签署前,乙方及演员已通过甲方介绍等方式了解了本片的基本剧情及需要演员饰演的内容,乙方已就本合同约定之事项提前征询了演员意见,获得了演员的认可。3.在本合同签署时,演员没有受到其他任何形式的行政命令、合同、聘书、条文等可能影响或禁止演员履行本合同的限制;在本合同签署后,演员按本合同的约定完成相关事务。4.甲方是代表本片的全体出品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本片的出品方、投资方发生变化不影响本合同效力和演员的工作任务;本片剧组负责安排和落实演员在拍摄过程中的各项权利和义务。现双方协商一致,自愿于年月日在市区签署本合同。第一条词语解释1.1双方:“双方”指甲方和乙方;“一方”仅单指甲方,或仅单指乙方及演员;“另一方”指除“一方”以外的本合同其他方;“第三方”指除甲方和乙方外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1.2本合同:指双方共同或任意一方签署给另一方的一系列法律文件之总和,包括且不限于已签署或后续可能签署的:《影视作品演员聘用合同》、双方的身份证明(附件一)、演员签署的授权确认书(附件二)、本片摄制备案证明(附件三)、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等。1.3条、款、项:本合同中以序号“1.1”、“3.2”、“5.4”等标注的内容称为“条”,以序号“2.1.1”、“5.3.1”、“8.1.1”等标注的内容称为“款”,以序号“(1)”、“(2)”、“(3)”等标注的内容称为“项”;“条”包含“款、项”,款包含“项”。1.4影视作品:即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并且能够借助技术设备被感知的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以及类似制作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在本合同中即指“本片”。1.5出品方:指根据中国大陆地区法律、法规对本片享有所有权(著作权),并依法享有本片相关商业收益的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在本合同中即指“甲方”,或“甲方与现在及将来可能存在的本片投资人”。1.6剧本:指为本片摄制需要而编定的包含一系列角色语言(对话、独白、旁白等)、场景画面描述、镜头画面描述等内容的文字作品,包括文学剧本、摄影剧本、分镜剧本、分景剧本、脚本等。前述解释与本合同签订后中国大陆地区新出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行业统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具有实质性差别的,以新出台的相关文件的解释为准。1.7造型:指对演员的面部妆容、发型、服装与配饰穿戴等进行美化、修饰、设计,使演员呈现的外表形象符合演员所扮演角色的特点或符合导演的艺术构想,又可称“定妆照”或“造型照”。1.8剧组(摄制组):指由制片方(出品方)或其授权的代表指定的导演、演员、制片主任、摄影师、美工师、剧务等人员为拍摄本合同约定的影视剧而组成的临时性、阶段性的工作团队。前述解释与本合同签订后中国大陆地区新出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行业统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具有实质性差别的,以新出台的相关文件的解释为准。1.9进组/跟组:进组指演员至剧组主要人员的驻地或剧组指定的工作地点报到;跟组指演员在一段时期内持续不间断的在剧组主要人员或剧组指定工作地点的驻地工作和生活。前述解释与本合同签订后中国大陆地区新出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行业统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具有实质性差别的,以新出台的相关文件的解释为准。1.10往返交通费:“往”指演员从出发时所在地的机场(车站)前往拍摄地、宣传地,“返”指演员完成剧组安排的全部或阶段性拍摄、宣传任务,从拍摄地或宣传地的机场(车站)到演员的其他与履行本合同义务无关的目的地。往返交通费包括因“往”、“返”、“演员在拍摄地或宣传地市内的交通”、“演员跟随剧组在拍摄地或宣传地之间的转场”而产生的机票、机场建设税费、行李托运费、燃油费、火车票、汽车票、租车费、停车费、路桥费、司机劳务报酬。1.11完整著作权:根据本合同签署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之规定,同时享有包括但不限于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修改权(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改编权(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摄制权(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表演权(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出租权(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放映权(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复制权(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发行权(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展览权(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广播权(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翻译权(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汇编权(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1.12开机:指甲方已与影视作品的主创人员(制片人、编剧、导演、监制、主演、摄像师)签署聘用合同,且已完成影视作品在行政主管部门的摄制备案公示,并正式开始拍摄(以“举办开机仪式”、“开始拍摄剧情”等为标志)。前述解释与本合同签订后中国大陆地区新出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行业统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具有实质性差别的,以新出台的相关文件的解释为准。1.13杀青:指影视作品已完成拍摄工作(不包括影视作品的后期制作,以及后期制作过程中可能需要补充拍摄的少量内容)。前述解释与本合同签订后中国大陆地区新出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行业统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具有实质性差别的,以新出台的相关文件的解释为准。第二条演员的工作内容2.1本片基本信息片名暂定为《》,剧情梗概为,导演为,监制为,主演为。2.2角色、造型、表演内容2.2.1甲方邀请演员本片,并饰演角色为。2.2.2甲方聘请专业人员为演员饰演本片的角色设计造型,最终造型:(1)由甲方或甲方许可的本片主创人员(执行制片、导演、美术指导、造型总监等)决定。(2)经与乙方或演员沟通协商一致后确定。2.2.3演员饰演角色的具体表演内容(包括且不限于动作、台词、表情等),按第项执行:(1)以甲方最终确定的或调整变更的剧本(脚本/台本)内容,或经甲方许可的本片主创人员(执行制片、导演、编剧等)调整变更的内容为准。(2)以双方签署确认后的剧本(脚本/台本)内容为准;若摄制过程中对演员所饰演角色的部分相关故事、情节、拍摄方式等发生重大调整,双方以获得更好的艺术表现及商业价值为目的,友好协商确定。(3)以双方签署确认并作为本合同附件的剧本(脚本/台本)内容为准;若实际摄制过程中对演员所饰演的角色或其相关故事、情节、拍摄方式等发生调整,应征得乙方或演员的同意。2.3拍摄期间的要求(1)演员应遵守剧组的一切规章制度与要求(包括且不限于财务规定、拍摄及排练安排、表演要求等),并按剧组安排的时间、地点参与拍摄表演,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罢演、中途辍演,且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参与相关宣传活动,在对外宣传上与剧组保持一致。(2)演员应配合、服从导演的艺术指导和表演要求,按照行业内通行的专业标准,高质量地完成表演任务,并保证演员的相貌、体型、外露皮肤等在拍摄期间不发生影响拍摄质量的改变。(3)如演员饰演的角色需要有高危险或特技动作,而该动作按照行业惯例并不属于理应由演员本人掌握的表演技能,则乙方或演员可要求甲方聘请专业替身演员代替演员表演。除前述约定之情形外,演员应亲自完成其饰演之角色的所有表演戏份,不得要求甲方为其聘请替身演员。(4)甲方不得要求演员或利用替身、电脑合成效果等其他手段代替或模拟演员进行任何违法、色情、暴力、裸体或者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政治敏感、有损人格/名誉/身心健康等内容的表演或行为。(5)除甲方指定剧照拍摄师、摄像师、剧组其他摄制人员外,未经乙方或演员同意,不得有任何其他平面或录像摄影人员在现场拍摄任何演员的工作或非工作时的画面;为保障演员的表演状态、达到最佳的表演效果,必要时乙方或演员有权要求甲方将现场无关人员清场后再拍摄。2.5配音与补拍2.5.1对演员所饰演角色的语言台词若需要进行配音的,按以下第项执行:(1)由甲方自行聘请专业配音演员完成配音工作,相关成本由甲方承担;甲方应确保所配声音与演员所饰演角色的特点相适应,且不会因此而给演员造成负面的社会评价。(2)演员有权为其所饰演角色亲自进行配音,双方在保证甲方的摄制进度的情况下,协商确定配音时间和地点,甲方不必就演员配音另行支付额外酬金;若演员所配声音无法达到甲方或剧组要求的质量,则甲方有权按本款第一项的约定另行完成配音工作。2.5.2本片杀青后,甲方需要安排演员对本片相关镜头进行补拍的,演员应配合补拍。甲方应提前与乙方协商确定具体的补拍内容、补拍地点、补拍时间,并按每天人民币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演员补拍的劳务报酬,具体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2.6宣传2.6.1在本片拍摄及拍摄完成后的后期制作、宣传发行、播映等阶段,乙方及演员是否参与本片宣传工作按第项的约定执行:(1)乙方及演员均无需配合甲方从事本片宣传工作。(2)拍摄期间,在不占用演员必要休息时间情况下,演员可配合甲方安排的不超过次且每次不超过分钟的宣传或采访活动;拍摄完成后的其他阶段,演员是否参与本片宣传,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2.6.2若本片参加国内外影视节、影视展、影视奖项评选,且主办方希望相关演职人员到现场参加活动的,演员参加,甲方通知乙方。2.6.3为宣传本片之目的,甲方有权无偿使用演员姓名(包括艺名、别名、昵称等)、演员在本片中的形象或视听资料、演员在宣传活动中的形象或视听资料,且双方应遵守以下约定:(1)甲方应确保不会将演员剧照、肖像、声音、片段等素材作为第三方产品、服务、品牌的宣传素材使用,也不会安排演员参加任何使公众误解为演员是第三方产品、服务、品牌的形象代言人的活动。(2)甲方承诺不就演员及演员所扮演角色在本片中的分量、作用、地位等做出与实际不符的虚假宣传。(3)若甲方为本片开展的商业合作(如品牌植入、冠名赞助等)与演员的商业代言产品、服务、品牌存在实质性商业冲突,则双方应友好协商并协调各自的商业合作方豁免、降低该商业冲突带来的不利影响。第三条工作期间3.1拍摄天数演员进驻剧组现场拍摄的工作时间(不含演员休假、病假时间)共计天,具体日期按以下第款执行:(1)甲方应在需要乙方进组之日的个自然日之前向乙方发出《进组通知》,乙方应安排演员根据通知中列明的时间和地点到剧组报到,《进组通知》中确定的具体日期即为演员正式开展拍摄工作的第一天,后续工作天数自首日起连续计算。(2)演员的工作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3.2日常作息(1)为保证演员的表演水准和艺术质量,演员每日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个小时(从到达拍摄现场开始至离开拍摄现场截止,用餐时间、午休时间、转移拍摄现场时间)、每日休息及睡眠时间不少于连续个小时。(2)因影视摄制工作的特殊性,甲方需要演员延长单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演员应给予理解和配合,但每周延长单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的次数不应超过次,且若当日延长工作时间达到个小时或以上的,甲方应按人民币元/时(大写:每小时人民币圆整)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整个延长工作时间段的加班酬金,该酬金由甲方在按本合同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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