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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调解)代表人推举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之规定,现推举等三人作为我们此次诉绥化市政府土地征用补偿纠纷一案的诉讼(调解)代表人。具体权限为:聘请律师,出庭、举证、称述和辩论、调解、庭外和解,提起上诉或申诉。具体期限为:自推举之日起至本案件终结时止。以上均系我们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我们予以认可并同意!年月日委托人签名: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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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诉讼代表人推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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