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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目录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建设的历程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体系三、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四、人口与计划生育的主要法律制度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建设的历程法制,泛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特指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物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概括起来说,法制是包括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在内的有机统一体。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建设,就是国家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和制度的总称。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初开始在城乡全面推行计划生育以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回顾30年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走过的道路,从法制建设角度看,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从70年代到80年代初,主要是依靠政策推行计划生育。第二个阶段从80年代中后期到90年代中后期,主要是依靠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相配合来推行计划生育。第三个阶段以21世纪初《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为标志,我国计划生育工作走上了主要依靠法制的新阶段,实现了从主要依靠政策,到既依靠政策又依靠法制,再到主要依靠法制的重要转变。(一)法律体系1.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效力仅次于宪法。3.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效力次于法律。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效力仅次于行政法规,只限于本地区施行。5.政府规章和部委规章:前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本辖区内有效;后者由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其他具有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本系统内有效。6.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宪法和区域自治法)制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自治地方有效。7.特别行政区法: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依据宪法和特区基本法)制定,特区内有效。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体系(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体系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2.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计生行政法规有3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1991年12年26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8月2日)。现已全部颁布实施。3.地方性法规:各省、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计生条例。如,河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1月30日)、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2006年9月29日)。4.政府规章和部委规章政府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颁布的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如,河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发布的《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1991年2月25日)、《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2003年8月5日)、《省级有关部门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分工及考评办法》、《关于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的规定》、《关于加强计划生育管理和防假、治假的若干规定》等政府规章。部委规章: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如《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计划生育系统宣传品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等,均以国家计生委令形式发布。1.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是指一定区域内,人口数量、人口素质、人口结构都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相协调,以保证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求,并为后代提供良好的生存和发展环境。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需求的同时,又不损害后代满足其需求能力的发展。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经济、社会的发展是人口发展的决定因素,人口问题的最终解决也有赖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同时,人口发展对经济、社会发展又有反作用,可以促进或者制约经济、社会的发展。适度的人口数量,优良的素质、合理的结构将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人口与资源、环境之间也有不可分割的关系:尤其是人口数量与可持续发展有着更为直接的关系。不断增长的人口数量将导致不断增加的需求,导致对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的过度的消耗和破坏。人口与资源的平衡及保护环境是保证生活质量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三)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的指导思想2.以人为本,维护公民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几个方面:依法生育权、生育权男女平等、生殖健康权、安全保障权、知情选择权、获得奖励优待、社会保障权、法律救助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3.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2000年3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指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是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宏伟目标和可持续发展的重点战略决策。实现到2010年末,总人口得到一定控制,人口素质明显提高,出生婴儿性别比趋向正常。2006年12月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指出,今后十几年,人口惯性增长势头强劲,人口素质总体水平不高,出生人口性别比居高不下(给社会稳定带来隐患)。(正常值为104—107)4.采取综合措施,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所谓综合措施,是指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以动员全社会各方面力量,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各负其责、齐抓共管,采取政策、法律、宣传、教育、经济、行政等多种措施解决人口问题。人口问题本质上是发展问题,人口与计划生育是一项综合的社会系统工作,解决人口问题必须采取综合措施。三、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义务主要体现在宪法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里。(一)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主要有1.依法生育的权利;2.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3.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4.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5.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的权利;6.获得奖励、优待、社会保障和平等发展的权利;7.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犯的权利;8.公民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等。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法律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而受到侵害,依照法律规定向有权受理的国家机关告诉并要求解决,予以补救,有关国家机关受理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目前,法律救济的方式主要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民事诉讼。法律救济有明确的申请、起诉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行政复议是一级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15日内可提起行政诉讼;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一审判决后,15日内可提起上诉,二审终审;提起国家赔偿要求,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2年;提起民事诉讼的一般时效为2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逾期将丧失申请、起诉权。(二)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主要有1.公民有依法生育的义务;2.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3.公民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4.公民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等;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四、人口与计划生育的主要法律制度(一)宣传教育制度1.宣传教育的基本原则2.宣传教育的基本内容(1)理论联系实际原则(2)正面宣传原则(3)群众参与原则(4)积极疏导原则(5)效益原则(1)马克思主义人口理论;(2)我国的基本国情;(3)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4)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科学知识;(5)计划生育政策法规。3.宣传教育的主要途径(1)社会宣传;(2)学校宣传;(3)新闻传媒宣传;(4)集中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3条,《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6条(二)人口发展规划制度1.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可见制定人口发展规划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2.人口发展规划的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人口发展规划的实施是通过编制人口计划来实现的。3.人口计划的分类及内容(1)按计划期限长短的不同,分长期人口计划、中期人口计划和年度人口计划。长期人口计划是战略性计划,期限一般是20年及以上;中期人口计划是阶段性计划,期限一般是5年;年度人口计划是战略性计划,是更具体的行动计划。年度人口计划采取了两年滚动形式,即:下达当年计划的同时,提出下一年的框架计划。年度计划和5年计划是我国人口计划的主要形式。(2)按计划范围的不同,又可分为国家人口计划和地区人口计划(分省、地、县三级人口计划)人口计划的内容,即指标体系由三类指标构成:第一类是人口控制指标,主要有计划期末总人口、计划期内出生率、自然增长率;第二类是为达到人口控制指标而设置的工作指标,主要有计划生育率、避孕节育率、独生子女领证率等;第三类是为完成人口计划而设置的保证指标或事业发展指标,主要有人均计划生育专职工作人员数,人均计划生育事业费等。(三)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投入制度《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费用。1.事业费投入主体各级人民政府2.事业费投入标准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基本建设和队伍建设、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等经费的落实。为确保“十一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各级财政逐年增加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的投入,到2010年,全国人均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在“十五”期末人均10元的基础上增加到22元,继续安排“十五”期间已将社会抚养费、乡(镇)统筹费纳入财政预算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支出人均8元,届时,各级财政投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达到人均30元。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向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投入。积极运用市场机制,采取建立基金、开发险种等方式,吸引国内外资金。(四)生育政策管理制度1.我国现行的生育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章对生育政策作了如下规定: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的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
本文标题: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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