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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执行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第四条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最大限度降低公务活动成本;(二)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三)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四)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五)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六)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第五条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各地州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办公室(厅)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编制、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第六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切实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本部门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第二章经费管理第七条党政机关要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本部门所有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统筹安排。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第八条从源头控制行政成本,强化机构编制管理,严控机构编制增量,建立健全机构编制与财政预算管理联动机制,最大限度地减轻财政供养人员负担。第九条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年初预算一经确定,除特殊事项外,一律不得调整。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第十条推进政府会计改革,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逐步建立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准确反映行政单位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全面反映行政成本。第十一条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工作特点,综合考虑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制定相对科学、合理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加强相关公务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自治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相关开支标准,增强各项公务开支标准的协调性、规范性、科学性。严格执行各项公务活动的开支标准和范围,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第十二条加大公务卡制度的推行力度。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加大部门协作力度,落实公务卡考核督办机制,严格限制现金开支范围。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办公费、差旅费、接待费、公务车辆运行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第十三条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物有所值原则,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党政机关必须依法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二)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三)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要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公示制度和审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逐步推行批量集中采购;(四)按照市场可选、价格可比、耗材通用、公务卡支付的原则,运用市场选择机制和电子化手段进行协议供货采购。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五)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逐步建立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加快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建设,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第三章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第十四条党政机关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第十五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第十六条国内差旅人员应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摊派或者转嫁相关费用。差旅人员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超出限额部分由个人负担,差旅人员无住宿费票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差旅人员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标准交纳相关费用。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第十七条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计划,如遇特殊情况需安排出国的,由自治区外办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审核后,在本地本部门本单位计划总量中调剂,总量不得突破年度计划。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第十八条组织、外专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提高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第十九条外事管理部门要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审核审批管理,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加强因公出国经费管理,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实行预算总额控制。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第二十条出国团组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所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出国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第二十一条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因公出境计划,加强因公出境审批和管理,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第四章公务接待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级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和对下级公务接待工作的指导。第二十三条党政机关应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严禁将探亲、休假、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第二十四条党政机关应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接待单位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选择定点饭店或机关内部接待场所,执行协议价格;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接待单位不得超规格、超标准、超范围接待,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第二十五条禁止在接待费用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属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第二十六条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要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第二十七条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外宾邀请单位应严格按照外宾接待的有关规定,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第二十八条自治区有关部门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制定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办法,严格审批,强化管理,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第二十九条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推进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企业化管理,降低服务经营成本。积极推进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公务接待提供住宿、餐饮、用车等服务。第五章公务用车第三十条结合自治区实际,贯彻落实中央公务用车改革的有关要求,推动一般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自治区实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推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时,对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应按有关规定配备。第三十一条各级党政机关应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理由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各级党政机关及所属单位,要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特别是领导班子成员必须率先垂范、带头执行有关规定。从严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要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第三十二条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加强公务用车资产管理,规范公务用车处置、报废和调拨工作。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采购,降低运行成本。第三十三条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要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第三十四条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公务用车。公务用车要依法规范使用车辆号牌。第六章会议活动第三十五条党政机关应坚持精简务实高效的原则,加强会议活动管理,严格审批程序,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完善并严格执行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制度规定。党政机关召开会议应改进会议形式,更多地采用电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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