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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工作,明确其程序及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4〕42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风险管控的通知》建办质〔2017〕68号、《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豫建建〔2014〕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轨道交通工程的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1999)(2003版)以及各相关专业国家验收规范、行业其它相关的标准和规范。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轨道交通(以下简称“轨道公司”)负责建设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质量验收工作。第四条工程划分(一)单位工程的划分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2-准》(GB50300-2013)、《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1999)(2003版)、《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4〕42号)以及机电设备、系统安装等专业的国家验收规范。(二)工程单元划分见附件1。(三)工程单元划分附件1中,单位工程涉及到节能分部的专业,参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予以增加节能分部。第二章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验收第五条关键节点是指轨道交通工程开(复)工或施工过程中风险较大、风险集中或工序转换时容易发生事故和险情的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第六条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作为关键节点风险管控的重要手段,在关键节点施工前,根据工程自身风险和周边环境特点及危险程度,施工单位对人、机、料、法、环等相关条件是否满足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要求进行自控自检,监理单位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第三方监测等单位对相关条件共同进行核查验收,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质量预控管理,以达到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目的。第七条施工前条件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不限于):勘察和设计交底的完成情况;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和专家论证情况;监测方案编制审批及落实情况;施工安全技术交底情况;安全技-3-术措施落实情况;周边环境核查和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材料、施工机械准备情况;项目管理、技术人员和劳动力组织情况;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和救援物资储备情况;相关工程质量检测资料;法规、标准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第八条施工前条件核查验收的内容,针对不同的部位和工序,参见《施工前条件核查验收申请表》(附件2)、《施工前条件核查验收记录表》(附件3),可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增加调整核查验收内容和要点。关键节点分类见附件4,轨道公司、监理单位可根据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管理实际需要,增加关键节点,不得擅自减少本办法确定的关键节点。第九条施工单位在进场施工前,应根据工程特点,参照《关键节点分类清单》(附件4)编制完成《关键节点识别清单》,明确需进行条件核查验收的关键节点,并报监理单位审批。第十条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验收的组织程序(一)施工单位对照经监理单位批准的《关键节点识别清单》,参照附件2~12,对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自检自评,自检自评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条件核查验收申请。(二)监理单位对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进行预核查,预核查合格后,由监理单位上报轨道公司项目管理部门审批。(三)施工前条件核查验收由监理单位组织,总监理工程师主持验收。参加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验收的人员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参加人员见附件14。-4-验收会议的组织参照下列程序进行:1.施工单位汇报条件核查验收自评报告,明确自评结论。2.监理单位汇报条件核查验收监理评估报告,明确评估结论。3.验收人员分组查验相关资料。4.验收人员分组查验工程实体情况。5.验收人员分别发表验收意见。6.监督人员发表监督意见。7.主持人总结验收意见,并进行讲评。(四)各方验收人员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对涉及到的施工条件逐项进行核查,形成明确核查意见和书面核查记录(包括影像资料),并对签署的核查意见负责。监理单位整理会议纪要,将相关资料报轨道公司项目管理部门,送轨道公司质量安全监察部备案。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按照验收组意见进行整改。未进行施工前条件核查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关键节点的施工。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按要求组织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验收,严把验收预审关、验收关和整改复查关。对未进行施工前条件核查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监理单位应下发监理通知,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施工单位拒不停工的,监理单位应向轨道公司项目管理部门报告。-5-第三章首件样板工程验收第十三条首件样板工程验收的范围(具体划分见附件13)土建工程为关键工序,关键部位及其他涉及工程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首个检验批。机电系统设备安装工程为首个车站主要分项工程的首个检验批。装饰工程为每个车站主要分项工程的首个检验批。首件样板工程验收包括实体工程及相关内业资料。各工点开工前,监理单位应编制首件样板工程验收计划,明确首件样板工程验收的范围;施工单位编制作业指导书(工法),报轨道公司项目管理部门。第十四条首件样板工程验收的条件(一)施工单位依据经审批的施工方案制定完善的施工工艺标准,并对操作人员进行相关培训、交底。(二)监理单位已编制相应的监理细则,并进行交底。(三)各种质量控制措施齐全有效。(四)原材料试验检测、功能相关试验及过程影像等资料齐全,工程已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五)工程已通过监理验收合格,形成检验批。(六)工程的观感良好,实测实量成果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第十五条首件样板工程验收的组织(一)首件样板工程验收由监理单位组织,总监理工程师主-6-持验收,参加人员见附件14。(二)首件样板工程验收前,监理单位应对照第十四条的要求对验收条件进行检查,检查通过后方可组织正式验收。(三)首件样板工程验收会议的程序1.施工单位汇报首件样板工程自评报告,明确自评结论。2.监理单位汇报首件样板工程监理评估报告,明确评估结论。3.验收人员查验相关资料。4.验收人员查验工程实体情况。5.验收人员分别发表验收意见。6.监督人员发表监督意见。7.主持人总结验收意见,并进行讲评。(四)验收合格后,各方验收人员会签验收记录,监理单位整理会议纪要,并将相关资料报轨道公司项目管理部门,送轨道公司质量安全监察部备案。(五)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一步施工。施工单位依据相关规范及验收人员意见进行整改,监理单位依据整改情况重新组织验收。(六)相同工序检验批的验收,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质量负责人严格按照首件样板工程的标准组织实施。第四章分项工程验收第十六条分项工程验收的条件-7-(一)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已全部完成并通过验收。(二)分项工程资料应齐全、完整。(三)施工单位自检评定合格。第十七条分项工程验收的组织分项工程验收应在所包含检验批施工完成后及时进行,由监理单位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主持验收,参加人员见附件14。第五章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第十八条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的条件(一)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已全部完成并通过验收。(二)分部工程资料齐全,已通过轨道公司档案管理部门检查,并提供检查记录。(三)对涉及安全和功能的分部工程已按相关要求进行检验。(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五)工程实体观感质量符合要求。第十九条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的组织分部工程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参加人员见附件14。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会议议程如下:(一)主持人检查验收人员的资格,宣布会议开始。(二)主持人宣读验收方案,参与验收各方共同通过后按方案进行验收。-8-(三)施工单位宣读《分部工程质量自评报告》。(四)监理单位宣读《分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五)勘察、设计单位分别宣读《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六)按照验收方案分工,验收人员分组对工程实体和资料进行检查。1.工程实体组:按不同专业分组现场检查,主要对实体进行观感质量检查,并进行现场实测实量。机电设备及系统安装工程需运营分公司配合进行设备功能和运行性能的检验与测试。2.文件资料组(包括科技档案、声像档案):对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进行核查,并对工程资料档案质量进行检查。(七)各检查组组长总结检查组情况,指出必须整改的问题,向验收会议汇报。(八)参加单位及人员依次发表验收意见。涉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使用安全的分部工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发表监督意见。(九)主持人总结验收意见,经讨论取得一致后,共同签署验收文件。监理单位负责整理验收会议纪要,将要求整改的问题记录在案,监理单位、公司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整改问题的跟踪落实。分部验收资料报公司项目管理部门。-9-第二十条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的重点(一)核查所包含分项工程是否全部归纳进来,各分项工程资料是否完整,各分项工程验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二)核查质量控制资料是否完整、规范。(三)核查有关安全和功能检测资料和项目是否全面、规范。(四)对系统设备安装工程有关性能及功能的测试或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验收规范和设计要求。(五)观感验收采用观察、触摸以及简单量测的方法,按好、一般、差三个层次进行评价。对观感差的检查点及类似问题应通过返修和补救进行处理。第六章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第二十一条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是指在单位工程完工后,检查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内容的执行情况,评价单位工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进行评价的验收。第二十二条单位(子单位)工程预验收的条件(一)施工单位在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自检,并提出《工程质量自评报告》。施工单位自检应制定自检方案,自检方案必须确定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方法。施工单位自检应由施工企业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组织进行,主要对设计内容;合同要求;质量控制资料;安全和使用功能检验、认证资料;观感质量等进行核查。-10-(二)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全面检查,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三)工程档案通过政府档案管理部门和公司档案管理部门的初步认可。(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五)各分部工程验收所提出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六)全线系统安装工程应通过单机调试、系统联调。通过了以下检测、测试或认证:(如未取得认证证书,项目管理部、机电设备部出具是否具备验收意见)1.对于供电系统安装工程,取得相应资质检测单位出具的设备单机调试报告,以及有相应资质、国家认可的检测试验室出具的电力设备现场交接试验报告和试运行及系统调试记录;2.对于信号系统安装工程,取得相应资质单位的安全认证证书;3.对于弱电系统(通信、信号、PIS、AFC等)安装工程,取得相应资质检测单位出具的智能检测报告;4.对于屏蔽门安装工程,取得相应资质检测单位出具的安装质量检测报告;5.对于电(扶)梯安装工程,取得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检验合格证;6.人防门、防淹门取得相应主管单位出具的检验合格证。-11-(七)准备工作1.单位(子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验收标准及规范全面检查工程质量,完善工程资料,向监理单位申请预验收、填写《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核查记录》,连同工程资料提交监理单位审核。2.监理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对工程资料进行审核,并对工程实体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签署预验收意见,报公司项目管理部门。3.公司项目管理部门对验收申请进行审核,审核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