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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立企业必读——工商税务劳动基础知识工商•一、防骗•(一)最新诈骗案例:1、假冒工商人员进行行骗:A、2012年3月28日,龙山辖区一位企业主翁女士,莫名收到一个快递邮件,寄件人是胡某某,电话是010-62500948,单位名称是法制书籍发行部,寄件地址是空白。当晚一个自称姓黄的工商干部打来电话说,为了向企业进行普法教育,工商部门特地在今年年检期间为企业订购了一套实用法制书籍,也就是翁女士白天收到的快件,费用一共是1600元,请她这两天把钱汇到工商部门指定的一个银行帐号。翁女士感觉事有蹊跷,于第二天向龙山所咨询,证实为骗局。B、2012年4、5月份,周巷所陆续接到企业负责人电话,反映有人以工商所副所长名义向企业强行推销《中国工商黄页》,价格为每套995元(两本)。周巷所知道情况后,及时与周巷派出所联系,由派出所派人先布控,并在企业的积极配合下,在企业负责人的办公室将手持一张发票和一套尚未启封的黄页的嫌疑人人赃并获,捉牢了!另推销《中国民营企业法律全书》《中国产品信息年鉴》等书籍。•防骗信条:•1、工商部门要求企业缴纳各项费用均会要求企业至工商或其它行政部门的办公场所去缴,同时开具正式发票,款项绝不可能汇入个人账户,也不允许工作人员上门推销任何书籍。•2、自己无法确定事情真伪,应通过电话与相关部门沟通。电话可通过熟人问询,也可通过114查询,不要用骗子给你的电话。•3、确定为骗子后,报警•B、假冒法院等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电话行骗•2012年3月,某企业主接到一位自称是法院法官的电话,称其开办的公司涉及一宗案件,并让当事人联系其提供的电话,去取传票,并要求他讲诉讼费汇入一个账号。该企业主后与法院联系后确认来电人系骗子。•(二)防骗信条•4、立案阶段,作为被告,一般不存在交纳诉讼费的问题。凡是涉及到财产纠纷要付款的,一要见文书,二要去法院交款,切不可将款项直接打入电话告知的账号中”。•C、融资放贷受骗•某企业主赵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在某银行从事信贷工作的徐某。去年徐某电话与其联系称另一企业主李某急需500万元资金周转一下,借贷手续他会帮忙办理好。赵某鉴于与徐某很熟,并且想银行工作人员总不会欺骗自己。就按照徐某的指示将500万元款项汇入到李某的账户。但徐某迟迟未将借据交给赵某,直到后来一直联系不到徐某,获知徐某逃匿。赵某再和李某联系时,李某说我是向徐某借钱,而且这个钱已经还给徐某了,赵某才知道自己被骗。•防骗信条:融资放贷应该谨慎,借款手续应齐全,并且应在取得各项凭证后再放款。二、注册登记后应注意的细节•1、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应按时交纳出资,否则将构成虚假出资•例1:一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是100万,其中房地产出资80万,章程中写明6个月后办理房产转让手续,但6个月后该公司仍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就构成虚假出资行为。•例2:一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是100万,均是货币资金,成立时首次出资为30万,即实收资本为30万,其它资金由股东在2年内缴足,但2年后股东并未出资,这也构成虚假出资行为。•注:虚假出资行为指公司成立后,未按时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如:房产)。一般公司成立后需在2年内将剩余资金补缴足,或在承诺期限内办理财产权的转让手续,如果2年后仍未缴足或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就构成虚假出资。对虚假出资行为,依公司法规定对股东处以虚假出资额的5%-15%的罚款。•2、公司注册登记后,禁止收回股份,否则构成抽逃出资•例1;甲、乙两人于2011年成立一家新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其中甲出资200万、乙出资100万元,验资完毕取得营业执照后的第二天,甲、乙两人分别从公司账户上直接将钱取出。•例2:张某要注册一家新的公司,没有资金,从丁某处借来100万元,约定借款利息1分,经过验资后领取营业执照,之后马上归还丁某100万元。•象以上二种行为都是法律不允许的。公司成立后,注册资金已是公司的财产,不能随意取走。如果公司成立后,股东将所出的货币资金抽走或挪为它用,将按抽逃出资进行处罚。对抽逃出资行为,依公司法规定对股东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的5%-15%的罚款。•无论是虚假出资还是抽逃出资行为,一旦达到相应数额将列入刑事处罚范围,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3、经营地址变更,需至工商局并更登记例1:张某新批了一家企业,经营地址在宗汉街道马家路,从事经营,一段时间下来,生意不是很好,租金到期后它搬到三北大街继续从事经营。•这种行为法律是不允许的,营业执照批准后,应按照法律核定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如果要变更经营地址必须到工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方可再从事经营。•例2:李某在浒山开了一家酒类经销店,办有营业执照,后因生意兴隆,它扩大经营区域,在宗汉又新设了一家经销店从事酒类销售。就需对新经销店重新进行登记,办理新的营业执照,如果不登记就是无照经营,依法要进行处罚。•这种行为法律也是不允许的,李某应当重新办理新的营业执照。一个点对应一本营业执照,它有二个点从事经营,必须再申请办理营业执照。•二、年检•年检对象: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如:2012年12月31日前经工商登记机关登记的各类企业都要参加今年的年检。•年检时间: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不年检的后果:•案例:慈溪某企业,成立于2011年,企业法定代表人平时忙于业务,长期在外地跑,没功夫学习一些基本的公司管理常识,也不看报纸,公司在登记时用的手机号是临时性用的,在公司注册登记后就没有用过。•企业拿到执照后,通过努力,与一家大型公司签订了一份大额合同,标的价值上千万元,合同签订后,将一大笔款按约汇入对方公司。但在款汇出后,企业接到银行电话,说是自己公司的营业执照已被吊销,企业信用级别调至最低。•目前象这样因未参加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我市每年大约有300多家。此外,每年还有近40家企业因逾期年检,被工商部门处罚。•后果:•1、企业不能从事经营活动,即不能通过银行进行转帐,不能对外签订合同,已签订的合同无法正常履行;•2、法定代表人列入工商登记黑名单,近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3、法定代表若在其他企业担任有法定代表人的,应强制更换(象去年就有10多家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进行变更),否则企业无法正常通过年检;•4、列入信用慈溪网站,产生不良信用记录;•5、持吊销营业执照从事经营视为无照经营。注意事项:1、登记的手机应该是日常在用的手机,以便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与沟通;2、企业登记的地址应与实际的经营地一致,方便信函的收取;3、企业每年要到工商部门参加年检,未参加年检的,进入吊销程序及可能被吊销;年检相关的程序资料附在所发资料中三、商标1、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为了标明自己、区别他人在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可视性标志,即由文字、图形、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数组合所构成的标志。并不是所有的商标都受法律保护,只有注册商标才受法律保护。2、商标权: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简称,商标注册人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力。包括:专有使用权、排他权、转让权、使用许可权。(1)、申请注册商标所需时间大概为2.5-3年,(2)、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需要继续使用,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申请续展注册3、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驰名商标有其特殊的保护范围:A\驰名商标即便未经注册,也可受到法律保护B\已注册驰名商标,其受保护范围扩展到非相同或类似商品上。C、禁止将他人驰名商标登记为企业名称。•傍名牌、傍驰名商标的行为是侵权行为,要受处罚,严重者,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将境内驰(著)名商标,知名企业或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和外国知名品牌到境外恶意注册为企业名称或商标,再以委托加工、授权生产等方式地境内生产、销售同类产品,造成市场混淆。•案例:2010年6月,沈某在香港注册成立“报喜鸟(中国)服饰有限公司”,实际并没有在香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8月,沈某授权慈溪某制衣厂生产销售标“报喜鸟(中国)服饰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保暖内衣、裤子及背心,其中“报喜鸟(中国)服饰有限公司”企业名称标注在包装盒正面,字体非常大且醒目,生产者“慈溪某制衣厂”的企业名称、地址标注在包装盒侧面,字体非常小。至2012年至1月被本局查获,共计违法经营额564200元。••“报喜鸟”商标系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服装等;2002年3月12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慈溪某制衣厂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傍名牌”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处以罚款10万元。•2、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例:2010年6月上旬开始,慈溪市某电器厂在未经“美的”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生产包装上标“美的·暖霸”商标的取暖器,拟销售到湖北武汉。2010年7月27日被本局查获,当事人共生产上述取暖器2000台,尚未销售。本局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为商标侵权,没收该厂取暖器2000台,罚款22500元。如“美的·暖霸”、“格力小星星、“万宝红太阳”等;如“白猫”改为“日猫”、“松下”改为“木公下”,“洛其”改为“洛淇”,“KGN”改为“KGM”等。3、简化使用企业名称,构成对商品的产地、生产者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者虚假宣传。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如将米老鼠、李宁等的图形商标作为服装的装潢使用。四、经营管理•公司设立后股东要加强对公司的管理,尤其是对于各种“章”的管理,如: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的私章•在任何文件盖章,表示公司对该文件的认可。可能有些老板说,我没有签字呢,合同无效。对不起,只要盖的章是真实的,你的这种抗辩没有法律效力,作为公司还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案例:某砖瓦厂设立成立于1994年9月29日,是股份合作制企业。2003年7月,林某通过股权转让成为该厂股东,并担任该厂法定代表人。后该厂因故由第三人陆某实际负责经营。2007年2月8日,慈溪市横河镇湖塘下砖瓦厂委托人持加盖有该厂公章、法定代表人陆某签名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等申请材料向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慈溪分局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申请将该厂的法定代表人由原告林某变更为第三人陆某。工商登记部门经审查,认为慈溪市横河镇湖塘下砖瓦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受理并作出了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后林某诉慈溪市工商局,要求工商局撤销上述批准。•结果:法院认定,该案因由某砖瓦厂的盖章,构成表见代理,工商局已做到合理审查的义务,驳回林某的诉请。劳动•一、签订劳动合同•一定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要支付两倍工资,未签订的风险:序号用工时间情况用人单位措施经济补偿金劳动报酬1一个月以内劳动者不愿签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2一个月至一年单位未签补订书面合同自第二个月起支付2倍工资至签订劳动合同之日劳动者不签(需要有书面证据单位已尽通知义务)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不满6个月,半个月工资需支付满6个月,一个月工资3满一年以上的单位未签满一年之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补签书面合同自第二个月起支付2倍工资至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二、试用期①试用期的期限: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视为用人单位放弃对被录用的人员的试用的权利。关于试用期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期限而定)序号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备注1非全日制用工无1、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2、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3、仅约定试用期,不成立,约定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无3不满3个月无43个月至一年(不含)一个月5一年至三年(不含)二个月6三年以上六个月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③违法试用要支付赔偿金:试用期限如上表所示,若约定超过法定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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