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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产权证明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岳麓分局:兹有座落于长沙市岳麓区街道为自有住宅房屋,面积平米,该房屋因政策原因无产权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已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一致同意该住宅用房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出租给作为作为长沙市岳麓区经营场所使用,(长沙市商事主体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的经营项目除外)特此证明长沙市岳麓区街道社区(村)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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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无产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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