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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第1页共2页2010-10-13XX律师事务所律师函(2010)律字第号XX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云岭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负责处理贵公司与我当事人之间关于XX三级水电站引水隧洞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事宜。XX律师事务所指派本所律师XX负责此项事务的处理。本所律师通过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并调取了相应的证据资料,对本次纠纷有了一个全面的了解。贵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贵公司项目部组织、管理等方面的原因,造成已施工洞段质量不合格,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由此导致开挖工作无法继续实施。现针对本案郑重提出如下交涉意见,希望能够引起贵公司的重视,并给予解决:1、更换主要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2、制订赶工措施或补救办法,并签订保证工期补充协议3、赔偿因质量不合格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影响工期的损失;4、贵公司应当在接到该律师函起七日之内,与我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并进行相关答复。若逾期不履行,我方将依法对你提起诉讼并且请法院对贵公司所属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和扣押;综上所述,贵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第十五条之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望贵公司能考虑到后果的严重性,三思而行。律师函第2页共2页2010-10-13特此函告XX律师事务所2010年10月13日附:杨萌律师联系电话:13708838686
本文标题:工程纠纷律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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