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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防专业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通防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协助总工程师负责矿井“一通三防”管理、爆破及火工品管理、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人员定位系统运行管理工作,是通防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职责如下:1、参与制定、修订通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操作规程。2、参与制定矿井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负责制定通防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宣传、主持贯彻各级管理部门下发的安全生产类、“一通三防”类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管理制度、文件通知等。4按照规定参加各级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类安全生产、“一通三防”会议;及时传达、贯彻、落实会议精神。5、负责制定并实施通防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通防部职工参加各级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复训、考试,确保部门职工按规定持证上岗。6、协助总工程师保障矿井“一通三防”工作、爆破及火工品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安全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的正常运行。7、按照技术管理规定审批通防部各类技术资料;主持贯彻各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8、按照矿隐患排查制度参与、组织隐患排查活动;及时整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业务范围内的重大安全隐患。9、参与制定矿井“一通三防”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制定通防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主持贯彻各类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做好应急演练。10、参与矿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服从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为矿井“一通三防”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各项支持。11、熟悉、掌握各项规章制度、管理规定等,不违章指挥,坚决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拒绝接受任何人违章指挥。12、报矿井“一通三防”事故及通防部工伤、死亡事故。13、参与“一通三防”重点课题攻关,推广应用先进的“一通三防”技术和装备。14、参与制定部领导班子成员的安全业绩考核制度。15参与制定并落实部安全生产责任制问责制度。考核标准1、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考核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强制的,按照矿相关制度给予考核,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分管范围的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通防部长负管理责任。4、未及时组织通防部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的,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治理的,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重大“一通三防”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负有直接责任。按照矿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给以考核。5、通防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通防部部长负有领导管理责任。6、通防部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备,通防部部长负直接责任。7、设备检修计划不合理,或不按规定对业务范围内的设备进行检修的,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通防部部长负直接责任。8、未按规定组织考核通防部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各项管理制度,通防部部长负直接责任。9、未建立“一通三防”设备、设施技术档案或不完善,影响安全生产的,通防部部长负直接责任。10、通防部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或安排无上岗资格的人员作业的,通防部部长负管理责任。11、分管范围内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不符合规定要求,按照公司、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考核。12、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一通三防”事故时,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的,按照集团公司、矿相关制度给以处分。13、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一通三防”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按照公司、矿相关规章制度给以考核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4、工作管理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负直接责任。15、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有关措施的,负直接责任。通防部支部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原则,协助总工程师负责矿井“一通三防”工作,对通防党支部的党建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职责如下:1、参与制定、修订通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操作规程。2、参与制定通防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参与宣传贯彻各级管理部门下发的安全生产类、“一通三防”类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管理制度、文件通知等。4按照规定参加各级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类安全生产、“一通三防”会议;及时传达、贯彻、落实会议精神。5、参与制定并督促实施通防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协助通防部长组织通防部职工参加各级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复训、考试,确保部门职工按规定持证上岗。6、协助通防部长保障矿井“一通三防”工作、爆破及火工品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安全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的正常运行。7、参与贯彻各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8、按照矿隐患排查制度参与、组织隐患排查活动;协助通防部长整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业务范围内的重大安全隐患。9、参与制定通防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与贯彻各类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0、参与矿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服从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为矿井“一通三防”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各项支持。11、熟悉、掌握各项规章制度、管理规定等,不违章指挥,坚决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拒绝接受任何人违章指挥。12、参与“一通三防”重点课题攻关,推广应用先进的“一通三防”技术和装备。13、参与制定部领导班子成员的安全业绩考核制度。14、参与制定并落实部安全生产责任制问责制度。考核标准1、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考核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强制的,按照矿相关制度给予考核,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分管范围的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按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规定,支部书记负管理责任。4、未及时组织通防部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的,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治理的,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重大“一通三防”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按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规定,支部书记负直接责任。按照矿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给以考核。5、通防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规定,支部书记负有领导管理责任。6、通防部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备,按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规定,支部书记负直接责任。7、设备检修计划不合理,或不按规定对业务范围内的设备进行检修的,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按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规定,支部书记负直接责任。8、未按规定组织考核通防部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各项管理制度,按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规定,支部书记负直接责任。9、未建立“一通三防”设备、设施技术档案或不完善,影响安全生产的,按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规定,支部书记负直接责任。10、通防部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或安排无上岗资格的人员作业的,按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规定,支部书记负管理责任。11、分管范围内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不符合规定要求,按照公司、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考核。12、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一通三防”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按照公司、矿相关规章制度给以考核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3、工作管理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负直接责任。14、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有关措施的,负直接责任。通防部车间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责任制车间工会主席负责维护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合法权益,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民主监督。安全生产职责如下:1、参与制定、修订通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2、参与贯彻矿井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参与制定、审议通防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实。3、参与宣传、贯彻各级管理部门下发的各类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管理制度、文件通知等并督促落实;按照规定参加各级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类安全宣传教育类会议并传达落实会议精神。4、参与贯彻通防部施工措施,各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相关安全技术措施。5、定期组织召开车间工会会议,传达贯彻矿党委党和上级工会的决议、指示,汇总、分析、反馈职工对各项决议、指示的意见与建议。6、了解本单位职工的思想动态,在职工中广泛开展安全知识、安全方针教育,努力增强职工的自保、互保、联保意识。7、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8、参与通防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及贯彻工作;参与矿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服从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9、熟悉、掌握各项规章制度、管理规定等,不违章指挥,坚决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拒绝接受任何人违章指挥。10、参与“一通三防”重点课题攻关,推广应用先进的“一通三防”技术和装备。11、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情况,按照矿、单位规章管理制度进行考核。考核标准1、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考核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强制的,按照矿相关制度给予考核,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一通三防”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按照公司、矿相关规章制度给以考核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4、未及时组织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的,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治理的,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重大“一通三防”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负有直接责任。按照矿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给以考核。5、工作管理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负直接责任。6、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有关措施的,负直接责任。通防部副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协助部长做好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分管范围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职责如下:1、参与制定通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2、参与制定通防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3、参与宣传、贯彻各级管理机构下发的各安全生产类、“一通三防”类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管理制度、文件通知等,4。负责将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管理规定落实到位。5、参与制定通防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协助通防部长组织分管业务范围内的职工参加各级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复训、考试,确保分管业务范围内的职工按规定持证上岗。6协助通防部长保障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正常开展。7、按照矿隐患排查制度参与、组织隐患排查活动;负责整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8、参与制定通防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通防部长制定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做好应急演练。9、参与矿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服从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10、熟悉、掌握各项规章制度、管理规定等,不违章指挥,坚决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拒绝接受任何人违章指挥。11、参与“一通三防”重点课题攻关,协助通防部长推广应用先进的“一通三防”技术和装备。12、参与制定部领导班子成员的安全业绩考核制度。13、参与制定并落实部安全生产责任制问责制度。考核标准1、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考核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强制的,按照矿相关制度给予考核,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分管范围的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本文标题:2020年煤矿通防专业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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