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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号文件实施意见渝府办20141号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1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渝府办〔2014〕1号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大力推进煤矿安全治本攻坚,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决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一)明确关闭对象。重点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安全级别评定结果为D级、经停产整改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煤矿。加快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煤矿,不再增划资源,资源枯竭后自然淘汰关闭。坚决关闭9万吨/年以下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1年内发生3次一般事故的煤矿。关闭隐瞒事故不报或发生事故后业主或矿长逃逸,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煤矿;关闭瓦斯防治能力评估不合格、经停产整顿后再次评估仍不合格的煤矿企业和煤矿;关闭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有保护层可采而未采取保护层开采的煤矿;关闭没有保护层可采、又没有采取区域性防治措施的突出煤矿;关闭存在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关闭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小煤矿;关闭不能实现正规开采、停产整顿后逾期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关闭超层越界拒不退回和资源枯竭的煤矿;关闭没有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限期停产整顿后逾期仍不达标的煤矿。(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加大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市政府有关部门适时安排配套资金,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并向早关、多关的区县(自治县,含万盛经开区,下同)倾斜。研究制定信贷、财政优惠政策,落实全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方案。研究我市煤炭产业政策,严格煤矿准入标准。支持灾害重、数量多的区县(自治县)积极发展替代产业,优化煤炭调整产业结构,建立小煤矿退出机制。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联系,争取加快我市能源输送通道建设,优先保障我市铁路运力。(三)落实关闭目标和责任。2015年年底前,全市关闭100个煤矿。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万盛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制定煤矿关闭计划,明确煤矿关闭目标,并实施煤矿关闭工作,确保按期完成。二、严格煤矿安全准入(四)严格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和生产能力核定。“十二五”期间,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30万吨/年的高瓦斯和瓦斯煤矿、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对于三峡库区、边**区、****地区和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电煤、冶金煤、化工煤基地开采的新建瓦斯或高瓦斯煤矿,生产能力不得低于9万吨/年。符合机械化开采条件的新建、改扩建和资源整合的煤矿,不采用机械化开采的一律不得通过项目核准;不具备相应灾害防治能力的企业申请开采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冲击地压、煤层易自燃、水文地质情况和条件复杂等煤炭资源的,不得通过核准。现有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再扩大生产能力;2015年年底前,完成上述矿井的生产能力重新核定工作,核减不具备安全保障能力的生产能力。(五)严格煤矿生产工艺和技术设备准入。严格执行煤炭生产技术与装备、井下合理生产布局以及能力核定等方面的政策、规范和标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和工艺。加强煤矿设备安全性能的检测检验。煤矿使用的设备必须按规定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六)严格煤矿企业和管理人员准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和资源配置的程序。未通过项目核准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冲击地压、煤层易自燃、水文地质情况和条件极其复杂等煤炭资源的,必须具备相应灾害防治能力。未通过项目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兼并重组后的煤矿企业必须有相关专业和实践经历的管理团队,统一设置安全管理、生产技术、经营调度等工作机构,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完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煤矿企业应配齐采掘、通风、机电运输、地质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煤矿必须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配备相应专业的副总工程师。矿长必须具有主要负责人安全***,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必须具有安全管理人员安全***,且严禁在其他煤矿兼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科、队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必须具有安全管理人员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鼓励专业化的安全管理团队以入股等方式管理小煤矿,提高小煤矿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建立煤矿安全生产信用报告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承诺和安全生产信用分类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生产准入和退出信用评价机制。三、深化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七)加强瓦斯管理。认真落实国家关于促进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各项政策。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严格执行先抽后采、不抽不采、抽采达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规定落实区域防突措施,开采保护层或实施区域性预抽,消除突出危险性,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积极推广水力化措施等瓦斯治理新技术、新装备及新工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能力6万吨/年及以上高瓦斯矿井必须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发现瓦斯超限仍然作业的,一律按照事故查处,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人。(八)严格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评估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90日内,须重新申请评估。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立即停产整顿,或与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经停产整顿仍不合格或未实现兼并重组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应依法实施关闭。加强评估机构建设,充实评估人员,落实评估责任,对评估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禁止从事相关业务或暂扣相关资质证书,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四、全面普查煤矿隐蔽致灾因素(九)强制查明隐蔽致灾因素。加强煤炭地质勘查管理,勘查程度达不到规范要求的,不得为其划定矿区范围。煤矿企业要加强建设、生产期间的地质勘查,查明井田范围内的瓦斯、水、火等隐蔽致灾因素,并报区县(自治县)煤炭****部门或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备案;未查明的必须综合运用物探、钻探等勘查技术进行补充勘查;否则,一律不得继续建设和生产。(十)建立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机制。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在2014年年底前负责组织开展区域性水害普查治理,对每个煤矿的老空区积水划定警戒线和禁采线,落实和完善预防性保障措施。市级财政从有关专项资金中予以支持。五、大力推进煤矿“四化”建设(十一)加快推进煤矿机械化建设。鼓励和扶持煤矿机械化改造,对机械化改造提升符合有关规定的产能,按生产能力核定办法予以认可。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制定进一步推进煤矿机械化工作的意见,积极引导煤矿开展机械化升级改造,“十二五”末使我市小煤矿机械化生产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各产煤区县(自治县)要将煤矿机械化工作纳入本地区煤炭产业发展规划,坚决推进煤矿机械化生产。(十二)大力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和自动化、信息化建设。深入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强化动态达标和岗位达标,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按年度进行分级动态检查考核,市级煤矿****部门每半年抽查考核一次,区县(自治县)煤矿****部门每季度检查考核一次,煤矿每月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对被评为一级、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煤矿给予激励政策,对被取消和未取得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的煤矿,责令其停产整顿。煤矿必须确保安全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系统正常运转,并大力推进信息化、物联网技术应用,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的生产调度、监测监控、办公自动化等信息化系统资源,推进信息一体化建设,鼓励推广红模技术等视频监视,做到实时监测、远程控制。区县(自治县)煤矿****部门要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综合调度信息平台实现联网,对煤矿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实行实时动态集中监督管理。各级煤矿安全监察监管部门要积极培育区域性煤矿技术服务机构,充分发挥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作用,加强业务指导和管理,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技术服务质量。六、强化煤矿矿长责任和劳动用工管理(十三)严格落实煤矿矿长责任制度。煤矿矿长要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确保煤矿必须证照齐全有效,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和建设,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必须做到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达不到要求的煤矿,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十四)规范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加强煤矿企业招工信息服务,建立从业人员矿籍管理系统,统一组织**和资格审查、统一考核、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和**用工备案、统一参加社会保险、统一依法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并加强监管。严格实施工伤保险实名制;严厉打击无证上岗、持假证上岗。(十五)保护煤矿从业人员权益。推行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研究确定煤矿工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下井从业人员入井补贴标准。严格执行国家法定工时制度。停产整顿煤矿必须按期发放工人工资。煤矿企业要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大力开展从业人员知识普及;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必须依法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积极组织职业病病人进行康复治疗;建设标准化的食堂、澡堂和宿舍。(十六)提高煤矿工人素质。加强煤矿班组安全建设,加快变“招工”为“招生”,强化矿工实际操作技能培训与考核,大力推进矿工职业技能等级培训鉴定工作。所有煤矿从业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严格教考分离、建立统一题库、制定考核办法、对考核合格人员免费颁发上岗证书。市级煤矿安全监察监管部门负责煤矿“三项岗位人员”(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区县(自治县)煤矿****部门或市属国有煤矿企业负责除煤矿“三项岗位人员”以外人员的***的考核发证工作。健全考务管理体系,建立考试**,切实做到考试不合格不发证。将煤矿农民工培训纳入各地促进就业规划和职业培训扶持政策范围。七、加强煤矿****监察(十七)落实地方政府分级属地监管责任。各产煤区县(自治县)要切实履行分级属地监管责任,强化“一岗双责”,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强化责任追究,对不履行或履行监管职责不力的,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由区县(自治县)煤矿****部门负责属地监管的市属国有煤矿,不得交由乡镇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负责。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按管理权限落实停产整顿煤矿的监管责任人和验收部门,停产整顿煤矿的****按照分级属地监管职责实施监管,停产整顿煤矿复产验收按照“谁停产、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由实施停产整顿的部门(机构)牵头组织验收。严格执行国办发〔2013〕99号文件要求,市属国有煤矿由市煤矿****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区县(自治县)所属煤矿由区县(自治县)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字,方可恢复生产。(十八)明确部门****职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基层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部门能力建设。创新监管监察方式方法,开展突击暗查、交叉执法、联合执法,提高监督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煤矿安全监察监管部门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煤矿,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违规建设的,要责令停止施工
本文标题:号文件实施意见渝府办20141号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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