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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财经/贸易 > 资产评估/会计 > 营改增及建设项目各阶段造价管理2016.10.20
1营改增及建设项目各阶段造价管理贾宏俊山东科技大学中国建筑业协会理事中国建筑业协会专家办公室副主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战略发展专家委员中国统筹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常务理事泰安市建筑学会副理事长泰安市建筑业协会副会长电话:0538-6226341邮箱:hongjunjia@126.com2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及应对策略建设项目各阶段造价管理3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及应对策略4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及应对策略营改增的进程和要点解决对策对企业的影响及存在的问题营改增的目的和意义5目的规范税制,合理负担。在保证增值税规范运行的前提下,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业发展特点,合理设置税制要素,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2011.11.166意义这项改革不只是简单的税制转换更重要的是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工业转型、服务业发展和商业模式创新——李克强.《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若干问题》.《求是》2014年09期,2014.5.17建筑业营改增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促进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推广,促使建筑业企业由粗放型管理向精细化管理转变。82015年下半年,完成建筑业和不动产营改增。2012年1月1日,上海地区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始试点。2012年9月至12月,北京等十省市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也开始试点。2011年11月,国务院批准营改增试点方案(总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针对上海试点同时印发了一个办法和两个规定。2011年3月,《“十二五”计划纲要》明确提出:“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全部行业、全国推广2013年8月1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在全国范围展开试点。2014年1月1日,铁路运输业和邮政服务业在全国范围进行营改增试点。2014年6月1日,电信业开始营改增部分行业、全国试点部分地区、部分行业试点出台营改增总纲提出“营改增”《试点方案》“规范税制、合理负担”的原则: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业发展特点,合理设置税制要素,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9征税范围-营业税税目税率提供应税劳务一、交通运输业(已全部营改增)3%二、建筑业3%三、金融保险业5%四、邮电通信业(已全部营改增)3%五、文化体育业3%六、娱乐业5%~20%七、服务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已营改增)5%部分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等八、转让无形资产5%九、销售不动产5%10征税范围—增值税(一般方法)一般计税方法税率一销售或进口货物(一)销售或进口(二)以外的货物17%(二)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5.1农产品;5.2音像制品5.3电子出版物5.4二甲醚13%二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0三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7%营改增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服务、基础电信服务1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17%提供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以及增值电信服务6%11征税范围—增值税(简易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一小规模纳税人3%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简易方法(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项,财税〔2014〕57号修正)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5.自来水。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3%三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四)项,财税〔2014〕57号修正)3%12征税范围—增值税(免征建材)免征建筑材料一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财税〔2008〕156号第一条第四项)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二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财税〔2011〕115号第一条)生产原料中建(构)筑废物、煤矸石的比重不低于90%。其中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2010)和《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2010)的技术要求;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建筑用砂》(GB/T14684-2001)和《建筑用卵石碎石》(GB/T14685-2001)的技术要求。备注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和服务,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3工程造价人工费(含税)材料费(含税)施工机具费(含税)管理费(含税)规费(含税)利润税金税前造价应纳税额=税前造价×税率÷(1-税率)应纳税额=工程造价×税率工程造价-工程造价×税率=税前造价工程造价=税前造价÷(1-税率)计价规则14工程造价人工费×(1+税率÷(1-税率))材料费×(1+税率÷(1-税率))机具费×(1+税率÷(1-税率))管理费×(1+税率÷(1-税率))规费×(1+税率÷(1-税率))利润×(1+税率÷(1-税率))15按财税部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中实行既定建筑业11%的税率。1.在现有17%、13%税率基础上,增加6%、11%两档税率;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3.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4.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税率为6%;5.年应税服务销售额500万以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简易征收方式征收率为3%。16税负上升现金流趋紧利润下降维持现状?主动应对?对企业的影响及存在的问题17营改增的影响“营改增”会影响公司财务指标。更为重要的是,“营改增”将对公司组织架构、业务模式、上下游产业链、制度流程、资质管理、投资管理、合同管理、财务管理、税务管理等诸多方面带来冲击和挑战。因此,公司需要进行全方位的梳理和变革,最大程度消除营改增带来的不利影响,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维持现状有效改革181、受施工环境影响,以下材料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砖、瓦、砂、石等地方材料;(2)拆迀补偿费;(3)青苗补偿费;(4)业务协调费;(5)民房临时租赁费;(6)其他。192、受税收政策影响,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减少⑴商品混凝土等简易征收的材料进项税不能抵扣。根据财税[2009]9号及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①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20②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③自来水;④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以上材料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导致企业税负增加。21⑵建筑企业的存量资产(机械设备、设施料、原材料等)的进项税不能抵扣。⑶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高,减少了进项税抵扣范围。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的工程分包商、租赁商将被划入小规模纳税人行列,降低了建筑企业取得高税率进项税额的比例。223、建筑劳务费可能影响企业税负。建筑工程劳务费占工程总造价的20%-35%,劳务用工主要来源于成建制的建筑劳务公司。⑴根据“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建筑劳务,可以选择釆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假若一般纳税人劳务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增值税税率3%,其进项税就无法抵扣。23⑵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劳务公司,其劳务收入按3%征收率计征增值税,与原3%营业税相比,税负持平。假设小规模纳税人劳务公司都能在税务机关代开劳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建筑企业可抵扣的劳务进项税为3%,与销项税11%相比,增加8%的税负。244、企业自身问题及其他问题⑴“营改增”后,“联营挂靠”、“以包代管”等经营模式,会受到巨大的冲击,企业若不及时调整思路,转变经营方式,由此增加的税负可能会危及到企业的生存。25⑵一些经营管理者存在“水涨船高”、“羊毛出在羊身上”、“船到桥头自然直”的消极思想,对“营改增”工作重视程度参差示齐。“营改增”后由于对增值税新政策理解不透,应对不当,可能会在投标报价、商务谈判及生产、合同、发票管理等环节埋下较大的税收隐患。26⑶对分供方的纳税人资格重视程度不够,分供商中小规模纳税人偏多,尤其是砂石料的供应商、工程机械和设施料的租赁商及部分劳务分包方主要为个人。“营改增”后,可能增加企业税负,降低企业利润。⑷收入的确认与进项税发票的取得在金额、时间等方面不匹配,“营改增”后,可能导致进项和销项之间不匹配,对企业经营活动现金流产生不利影响。27(5)分供合同签订不规范,内容划分不细致,“营改增”后可能导致高税率的业务取得低税率的进项发票,如劳务扩大分包,将辅材、机具工具、周转材料等纳入劳务合同,还有强夯、桩基、土石方等工程中将机械租赁合同(17%税率)签订为工程分包合同(11%税率)。28(6)建筑行业存在二级单位借用集团公司资质、平级公司之间借用资质、分公司代管项目、与集团外单位共享资质等行为,导致合同主体与工程分包、釆购、租赁等业务脱节,出现合同流、发票流、货物流、资金流“四流”不一问题。“营改增”后,合同主体与施工主体不一致,从而造成增值税进销项不匹配,加大了增值税管理风险,直接影响到项目盈利水平。29(7)“营改增”后,账面大额欠税的清缴,给企业带来资金压力。(8)BT、PPP项目涉及投融资、建设、运营等不同税率业务,属混业经营行为。“营改增”后,BT、PPP项目的不同税率业务能否分别签合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项目收入如何确认等问题,都会影响到销项税的确认和进项税的抵扣。30应对策略1、企业层面(1)建立企业“营改增”工作机构,为“营改增”工作做好组织保障,并将“营改增”应对工作定位为“一把手”工程和全员工程。⑵设立税管部门,做好企业“营改增”的政策衔接和实施工作。31(3)成立劳务公司和租赁公司,解决劳务分包和机械、设施料租赁环节进项税发票问题。(4)加强学习和培训,让各级管理人员都能熟练掌握“营改增”政策、增值税基本知识和应对措施。(5)做好账面欠缴税款的清理(关注代扣代缴、己收款未开票,己交税未开票等)32(6)加强存货及固定资产的盘点和清理。(7)税企紧密配合,做好政策辅导。(8)规范内部管理,使每月生产报量、收款、收入的确认与进项发票的取得、销项发票的开具时间配比,减少涉税风险。33(9)加强合同管理,对材料釆购与劳务分包、设备租赁与专业分包、釆购与运费等不同税率的业务要合理筹划,分签合同,为取得最高税率的进项发票创造条件,努力降低企业税负。同时,修订合同条款(发票、付款等),降低涉税风险。34(10)及时转变经营理念,调整经营结构,规范挂靠项目人员、合同、资金、成本、税务等管理工作,对挂靠项目实行“自营化”管理,降低经营风险和涉税风险。(11)根据营改增政策,制定营改增应对方案,调整业务模式,优化组织架构,修订和完善企业的经营、生产、合同、资金、成本、发票、内控、资质等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适应政策的变化。35(12)加强对分供方纳税人资格进行梳理,推行集中釆购;根据成本比价原则,合理选择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供应
本文标题:营改增及建设项目各阶段造价管理2016.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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