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咨询培训 >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复习提纲终极版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复习提纲终极版名词解释收养:指公民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收养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从而使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行为。法定夫妻财产制: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财产制是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相结合的形式。这两种制度分别从不同的角度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在夫妻对其财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约定无效时,适用法定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指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代位继承: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的直系血亲代替继承其应继承份额的法律制度。其中,被继承人的子女为被代位继承人,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是代位继承人。转继承: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承受的法律制度。《继承法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遗赠: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而于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单方民事行为。亲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特有的权利和义务。父母有共同行使或单独行使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权利。亲属: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有生物学上的亲属与法律上的亲属之分。生物上指以两性和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亲属;法律上的亲属是指法律承认并规定权利义务的亲属,即仅包括一定范围的生物学上的亲属以及法律拟制血亲。亲等:即亲属的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由于血缘关系是计算亲等的依据,所以亲等的计算是以血亲为基准,从而用于姻亲的。配偶之间不计亲等。遗产:指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依照继承法律规范移转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具有如下法律特点:①时间上的特定性;②内容上的概括性;③范围上的限定性;④性质上的合法性。继承:指因人的死亡而由与其有一定亲属关系的生存人概括继承其财产的法律制度,其中,死亡人为被继承人,生存人为继承人。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1.性质不同。转继承是两个本位继承的连续,首先是继承人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其次是由转继承人直接取得被转继承人的遗产。可见,转继承具有连续继承的性质。而代位继承与本位继承相对应,是由代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而非被代位继承人的遗产,代位继承具有替补的性质。2.发生的条件不同。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死亡的情形;而代位继承则发生在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3.主体不同。转继承情况下,享有转继承权的并不仅仅局限于被转继承的晚辈直系血亲,还包括被转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而代位继承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4.适用范围不同。转继承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婚姻无效和撤销的法律后果1.对当事人的后果。经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婚姻法》规定,有关无效和撤销的宣告均具有溯及力,不是自宣告之日起无效,而是自违法结合之日起便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由于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基于婚姻而发生的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均不适用法律有关夫妻关系的规定。2.对子女的后果。父母子女关系在性质上不同于婚姻关系。在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中出生的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不受父母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影响。就法理而言,由于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宣告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所生的子女应为非婚生子女。但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婚生子女、父母与非婚生子女的义务是完全相同的。如果子女出生后,父母已具有合法的配偶身份,该子女视同婚生子女。3.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法律后果的缓和。对于欠缺结婚有效要件的婚姻,在法律后果的处理上,涉及三种互相冲突的法律价值。一是尽可能否认违法婚姻的法律效力,以保障婚姻法的施行,树立法律的权威;二是要考虑违法婚姻的事实性,不能简单否认其效力;三是要保护善意当事人以及妇女、儿童的权益。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婚姻法》第46条是关于离婚时过错赔偿的规定。确立过错赔偿制度有利于制裁实施重婚、姘居、家庭暴力等行为有过错当事人,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维护家庭的稳定、和睦。收养人的条件(1)无子女。包括未婚者无子女,已婚者尚无子女以及因欠缺生育能力而不可能有子女等各种情形。(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经济以及思想道德方面。(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为保障养子女的身体健康,是收养人抚育养子女的前提条件。(4)年满三十周岁,是法律对收养人的最低年龄作出限制规定。(5)特殊规定:无配偶者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1)主体的范围不同。受遗赠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任何人,除自然人外还包括国家、集体和其他组织;而遗嘱继承人只能是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只限于自然人,但不受继承顺序的限制。(2)取得遗产的方式不同。遗嘱继承人对遗产享有的是支配性质的权利,所以通常遗嘱继承人可以直接参加遗产的分配;受遗赠人不能直接支配遗产,其享有的是请求遗嘱执行人或者继承给付遗产的请求权性质的权利。所以受遗赠人通常不能直接参加遗产的分配。(3)接受的意思表示不同。在继承开始后,同样的沉默会带来不同的法律后果:对遗嘱继承人来说,在遗产处理前没有作出接受或放弃意思表示,推定接受继承;对于受遗赠人来说,在继承开始后的两个月内没有做出接受或放弃的意思表示的,推定放弃受遗赠。丧失继承权的情形(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直接危害到被继承人的人身安全,本身就是一种最严重的犯罪行为。(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必须具有争夺遗产的主观目的。被杀害的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包括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遗弃被继承人对没有劳动能力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被继承人负有法定的抚养,抚养和赡养的义务,但该继承人却拒绝履行其义务。虐待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经常对其进行肉体折磨或是精神摧残,情节严重,才丧失继承权。(4)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伪造遗嘱是指被继承人生前未有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继承人却以被继承人的名义制作虚假的遗嘱;篡改遗嘱是指继承人擅自改变或歪曲原遗嘱的内容;销毁遗嘱是指继承人所立的遗嘱完全破坏、毁灭的行为。适用法定继承的情形根据遗赠扶养协议优先和遗嘱优先的原则,在被继承人生前未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又没有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无效或不能执行,被继承人的遗嘱又全部无效时,就适用法定继承。除此之外,《继承法》1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有关部分也按法定继承办理:⑴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⑵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⑶遗嘱继承人,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⑷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⑸遗嘱未处分的遗产。继承法的基本原则⑴保护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继承法》第1条明确指出了立法宗旨:“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可见,保护私有财产继承权既是继承法的目的和任务,也是继承法的首要原则。⑵继承权平等原则。①继承权男女平等;②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③养子女,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与亲生子女继承权平等。⑶养老育幼、照顾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者的原则。原因:①尊老爱幼照顾弱者是中华民族长期形成的传统美德;②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和社会无力负担老人、未成年人和无劳动能力者的生活供给,扶养这些人的职责还需要由家庭来承担。⑷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①在继承人范围以及继承顺序上体现了这一原则;②在遗产数额的确定上也体现了这一原则;③无义务而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分得遗产以及遗赠扶养协议;④接受异常的继承人需要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与履行遗赠负担义务,也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婚姻登记的条件⒈必备条件。⑴须有结婚合意。当事人双方对于确立夫妻关系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⑵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⑶符合一夫一妻制⒉禁止条件⑴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①直系血亲,包括拟制血亲;②三代以内旁系血亲。⑵禁止结婚的疾病。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严重遗传性疾病的,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离婚的法律后果离婚的法律后果含义: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而且也终止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离婚在夫妻财产关系方面的效力包括以下方面:(1)夫妻相互抚养的权利义务的终止(2)夫妻继承权丧失(3)夫妻财产关系终止,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债务清偿和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等。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离婚后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哺乳期内原则上由哺乳的母亲抚养。哺乳期后的,双方协商。父母双方离婚后仍负有平等支付子女抚育费的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①婚姻自由原则②一夫一妻原则③男女平等原则④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⑤计划生育原则⑥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原则性规定⑴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⑵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相互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本文标题: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复习提纲终极版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630563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