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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年度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解读永州久华会计学校唐壮志2013年12月知识改变命运学习成就工作2目录第三章“营改增”会计科目设置及会计处理第一章增值税原理“营改增”改革试点概述第二章“营改增”政策业务第四章“营改增”文化事业费征收业务3增值税原理“营改增”改革试点概述第一章4前言(一)增值税原理增值税是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应交税金=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税原理1、只对货物、劳务、服务中新增价值征税2、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对前一环节已纳税款进行扣除3、税款逐环节转移,最终消费者是全部税款的承担者51954年法国成功推行增值税。目前,全世界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了增值税。我国1979年引入增值税在个别城市部分货物中试行。1984年国务院发布增值税条例(草案),对机器机械、汽车、钢材等12类货物征收增值税。1994年税制改革,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到所有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对其他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征收营业税。2009年,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将机器设备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前言(一)增值原理-营改增在我国发展6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2012年1月1日开始,在上海市、深圳市、陕西省等地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2012年8月1日起,将试点地区扩大到北京、天津、江苏、安徽、浙江(含宁波)、福建(含厦门)、湖北、广东等8个省(直辖市)2013年4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前言(一)增值原理-营改增在我国发展7“营改增”是1994年分税制后最大最复杂的税制改革十二五规划:第47章:“积极构建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财税体制”“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政府工作报告:“继续实行结构性减税”“在一些生产性服务业领域推行增值税改革试点”“三是大力发展服务业。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积极发展生活性服务业”。2012年1月1日起,上海市试点,试点范围为1+6。十二五期间,营改增全面推行到位,即现营业税全部改征增值税。国务院温家宝总理2012年7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部分地区扩大营改增试点范围。试点地区扩大为8省11市,即北京、江苏、安徽、福建(含厦门)、广东(含深圳)、天津、浙江、湖北2013年4月10日国务院第四次常务会议决定自8月1日起在全国扩大推广营改增试点,试点范围为:1+7。前言(一)增值原理-营改增在我国发展8前言(一)增值原理-营改增在我国发展9前言(二)“营改增”意义我国现行营业税是价内税,按营业收入全额征税,存在着“全额征收、重复征税”的缺陷,而“营改增”后,增值税是价外税,具有“层层抵扣”的特点,将消除重复征税的制度性障碍,完整和延伸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有利于促进行业更好更快发展。对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10前言二营改增改革试点概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是指将部分应税服务由原来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并相应改变征税方式的俗称。11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二)基本原则1、统筹设计、分步实施。2、规范税制、合理负担。3、全面协调、平稳过渡。12(一)改革试点的范围1、区域范围。2012年1月1日起先期选择经济辐射效应明显、改革示范作用较强的9个省、市开展试点;根据国务院决定,从2013年8月1日起,将改革试点扩大到全国范围。2、行业范围。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并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试点范围,条件成熟时,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在增值税立法前,将营业税征税范围全部改为增值税,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13(二)改革试点的相关政策安排1、纳税人分类。按照现行增值税要求,将提供应税服务纳税人,按规定标准划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143、计税方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4、计税依据。原则上为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差额扣除销售额)。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155、抵扣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合法抵扣凭证,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购买税控专用设备和支付的技术维护服务费,可抵减应缴增值税。6、税收优惠。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7、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16(三)税收征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四)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地方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地方。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17“营改增”政策业务第二章18营改增试点执行时间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自从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扩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191、行业范围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部分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营改增试点具体范围20营改增试点具体范围包括:---“七加一”符合上述应税范围的纳税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营改增试点具体范围21营改增试点具体范围(一)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二)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和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三)信息技术服务: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22营改增试点具体范围(四)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五)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六)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23(七)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八)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放映)服务。营改增试点具体范围24营改增试点具体范围广告服务方式1、广告设计:由设计者按“设计服务”缴税。2、委托发布广告:由发布者按“广告服务”缴税。3、代理广告:由制作、代理广告公司和广告发布者按“广告服务”缴税。4、租赁广告:租用动产、不动产或者场地发布广告。其中在有形动产上发布的广告,由出租广告位者按“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缴税;在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上发布的广告,如果出租广告位者收取广告费,则由其按“广告服务”缴税。25广播影视服务方式1、电视台制作节目交网络传输公司(包括宽带、有线、无线、数字电视)传输播放,并直接向用户收取收视费、点播费等收入,由传输播放单位按广播影视服务缴税;对合作单位分得的收入,由其自行缴税。2、电视台分时段播放广告,由其按取得的广告服务收入缴税;广告时段被买断或者承包的,由买断或者承包并取得广告收入的单位,按“广告服务”缴税;合作单位分得的收入,由其自行缴税。营改增试点具体范围26广播影视服务方式3、电视转播台等单位有偿转播中央电视台或其他电视台播放的电视节目,由其按广播影视服务,以直接向用户收取的收视费收入计税;合作单位分得的收入,由其自行缴税。营改增试点具体范围27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营改增的增值税纳税人基本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自2013年8月1日起提供应税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28属人原则将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都纳入了境内应税服务的范围,即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无论是否发生在境内、境外都属于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来源地原则只要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无论提供方是否在境内提供,都属于境内应税服务,即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应税服务,包括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应税服务(含境内单位和个人在境内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提供的应税服务)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应税服务。判断境内外收入的2个原则营改增试点纳税人29营改增的增值税纳税人基本规定这里所称:(1)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2)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即自然人)。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试点纳税人30(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确认前提:确认纳税人从事的业务是否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的应税服务范围。原则:凡是从事《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的应税服务(“1+7”)的单位和个人均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营改增试点纳税人31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的纳税人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营改增试点纳税人32试点纳税人的分类及一般纳税人认定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纳税人的分类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二、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划分标准。以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及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为主要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在计税方法、凭证管理等方面都有所不同33三、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取得的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试点纳税人的分类及一般纳税人认定34四、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换算公式: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实际含税收入515万本公式中的“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根据省局34号公告为:经营期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2013年1月1日以后开业的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的确定时间为开业之日起的12个月内。试点纳税人的分类及一般纳税人认定35五、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达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2、未超标认定的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试点纳税人的分类及一般纳税人认定363、特殊情形:不属于一般纳税人的情形: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可选择不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情形: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4、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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