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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需要价值论》的若干评论胡景北苗福生先生是一位业余的经济学爱好者和思考者。本网站2008年8月发表了他独立思考后写作的《需要价值论》。从该文引用的文献看,他读过不少价值论的经典著作,如斯密、李嘉图、马克思、庞巴维克、马歇尔的著作,也读过像曼昆、萨缪尔逊等人的入门书。在那里,他感觉到价值论的不足。同时,他不满足于中国官方钦定政治经济学中的价值论。他的好奇心和责任心促使他思考价值论,并得出了自己的“需要价值论”。对苗先生这样的勤奋好学尤其是独立思考,我是非常钦佩的。另一方面,我又没有为苗先生的“需要价值论”说服。因此我的这篇评论是批评性的。也许我的批评是下意识地出自一个“学院派”教授对来自学术界以外观点的过度贬低。所以,我希望自己尽可能客观地加以评论,并将虚心听取和发表苗先生和别人的批评(在苗先生和别人同意的前提下)。在这篇评论中,我把重点放在价值实体论上。价值实体论指的是物品的价值由内含或物化在物品中的某种东西决定。这一理论在古典经济学时期很盛行,但100年来已不多见。苗先生接受了古典经济学家的价值实体论。他说:“如果不同属性的物品彼此间可以互相交换,一定是‘不同属性的东西里面……存有等量的某种共通物’”,“‘这共通物,不能是商品之几何学的、物理学的、化学的、或任何他种自然的属性’(马克思,1954)。经济学家把这种使不同自然属性的物品能够实现‘等同’、‘通约’的‘共通物’称之为‘价值。”(见苗先生的《需要价值论》,以下引用该文不再标注)。苗先生在该文其它地方也多次提到价值实体或者表述了价值实体的概念,例如“价值就是物品内含的人的需要”,或者“价值是内含于商品内的人类劳动”等。这样一种价值实体概念,现在通行的(其含义是世界绝大多数国家作为大学或高中经济学基本知识而通过标准教科书讲授的)经济学理论并不认同。通行经济学认为两种物品互相交换就会形成一交换比率。价值、价格、均衡价格、市场价格等等都是这一交换比率的不同说法。商品交换比率和商品实体当然有关,但它决不意味着商品内“含有”任何可称之为“价值”的实体。苗先生引用的马克思的话“如果不同属性的物品彼此间可以互相交换,一定是‘不同属性的东西里面……存有等量的某种共通物’”,通行经济学并不同意。拿劳动交换计算机,拿化肥交换粮食,假设交换成功,双方满意,那么,劳动和计算机“里面”、化肥和粮食“里面”有什么共同的东西吗?学院经济学家认为没有,也不会有。苗先生认为它们里面“内含”有一个共同的东西,就是人的需要。可是,如果有的话,为什么一种药品对健康者没有价值?苗先生说这是因为价值的相对性,因个人年龄、性别、职业、时间、地点的不同而“人对物品的需要大不相同”。但相对性在这里更象一种遁词。因为物品真的“内含”着人的需要,它就不应当具有苗先生说的相对性,它的“内含”就不应当随便改变。无论对健康者还是病人,药品应当“内含”有共同的“人的需要”。通行经济学现在讲授的是交换价格论,并且是从消费者选择出发讲授的。这一出发点往往又可以理解为通行经济学讲授的是效用价值论,因为一个消费者之所以愿意参与交换是由于他认为对方的物品比自己的物品对自己更有“效用”。当然,学术史表明了通行经济学是善变的。如果新的更有说服力的价值论出现,它们是会进入通行经济学的。学术自由和学术竞争保证了更有说服力的新理论的胜利。但就这里的商品是否“内含”有某种价值实体而言,苗先生说“是”的理由并不能说服通行经济学放弃它的“否”。就效用价值论而言,它的最初提倡者杰文斯就强调价值是一种交换比率。至于说效用,是因为愿意通过交换得到那种物品的人认为那种物品对自己更有用。就是说,物品之所以能够交换,是人从外部给予物品对自己有用的评价,而不是物品内部含有“人的需要”或者其它可称为价值的“共通物”。一个健康者可能交换得到以为对自己有用的药品但接着又发现对自己无用,可这并不影响当时的交换:药品本身没有任何变化,它含有的“人的需要”也没有任何变化,它照样对病人有用。可是,这个健康者对该药的评价变了。许多东西,像石油、煤炭,像计算机、花卉,是人随着自己的知识、兴趣而改变而改变了自己对它们的有用性与有用性程度的看法;就是说它们本身并不“内含”人的需要,而是人随着自己的发展变化改变了并且还在改变着对物品的评价。除了按照圣经意思说天主创造的一切都对人有用外,就经济学来说,物品本身并不天然地“内含”有对人的有用性。山芋作为日常食品在人还不会评价其有用性前对人是无用的,在人有更好食品后也是无用的。在我的记忆中,门格尔(效用价值论的另一位先驱者)比较详细地讨论了人对物品效用的认识途径。根据我的理解(当然可能是错误的),效用价值论认为,如果不考虑量与程度的问题,则若双方各自认为对方物品对自己有用而己方物品对自己无用,双方就能够实现交换。所谓交换中物品必须具有的共同性质,便是交换者双方对所交换的两种物品的这类感觉或评价。可这里,第一,这一性质是人从外部加给物品的;第二,对效用价值论者来说,谈论一种物品是否可交换是否具有价值是毫无意义的。后者是非实体价值论和实体价值论的一个重大区别。实体价值论者总是举一种物品为例,既然这种物品能够参与交换,它就必须具有某种“内在”性质或者“内含”有某种东西,使得它具有“价值”以便参与交换。但效用价值论者总是讨论两种或多种物品的情况。一种物品之所以能够交换,是因为有另一种物品在交换者眼中更有用;如果相同的情况发生在对方,交换就出现了;而价值,就是这两种物品的交换比率。没有交换,就没有交换比率,也就没有价值。苗先生在文章其它地方实际上应用了效用价值论的外部感觉观点。例如他谈到需求强度的不同决定交换价值量的不同。显然,这里他离开了价值实体论,因为他强调的是当事人对某物品的需求迫切程度。如果他坚持实体论,他应当说一个物品内含的人的需要的强度。在解释交换时,与难以捉摸的物品内含的某种东西相比,人从外部对物品的感觉优点更多。一个人往往迫切地需要某物品,但买到手了却发现对自己很少用处。所谓的“胜者诅咒”指的就是拍卖中的胜者拿到拍卖品后却后悔不迭,因为拍卖品并不像他拍到之前感觉的那么珍贵。他在拍卖中的需求迫切程度来自他对拍卖品当时的感觉,而非来自于拍卖品内含的“人的需要”的强度很大。外部感觉观点和内含观点相比的另一个优点是它承认个人的差异。张三对某物品感觉很好,愿意用比如自己的100斤米去换;李四则可能认为该物品用处不大而只愿意拿出20斤米交换。但价值实体论不允许这样的差异。不管张三和李四的感觉如何,一个物品内含的人类劳动都是相同的,一个物品内含的“人的需要”也应当是相同的。这是因为,所谓物品“内含”的东西,指的必须是在人没有看到物品之前,没有从外部对其加以评价之前就已经存在于物品之“内”。人从外部当然可以程度不同地承认或者不承认它,但人已经不可能改变它:在交换中,物品所内含的东西在质和量上是一定的,在交换之前已经确定了。这样一种实体论,在通行经济学看来,对于解释交换和交换比率的确定,至少是不必要的累赘。苗先生举了一个例子,远古的渔民和农民交换,不知道应当用什么比率交换(苗先生用了“公平合理的‘交换标准’”,但这个用法太模糊,而其上下文所隐含的准确用词应当是“交换比率”),于是各自让对方用自己的物品即食物饱餐一顿,从而找出1.2斤鱼=0.8斤米的交换比率。接着苗先生讨论为什么鱼与米能够交换,它们之间存在着什么“质的同一性”,它们各自“内含着”的“共通物”即价值是什么。马克思认为是人的劳动,鱼或米在交换之前已经“内含”有人的劳动;苗先生认为是人的需要,鱼或米在交换前已经“内含”着人的需要。就苗先生的说法而言,通行经济学认为,鱼或米并不内含着人的需要,而是渔民认为米比鱼好吃,农民认为鱼比米好吃,于是交换。如果到第二天,尽管渔民仍然认为米比鱼好吃,但只要农民不再认为鱼比米好吃,交换就不再出现。可如果鱼或米“内含”的劳动或者“人的需要”隔天就会有天壤之别,这种“内含”也太不稳定、太难以胜任交换的原因或者基础了。而效用价值论认为人从物品外部对物品的感觉变了,或者说人通过品尝鱼与米而获得了鱼与米哪一种更好吃的知识后,人对这两种物品的相对有用性认识改变了,交换就不再出现或者必须通过另一个交换比率量出现。在我看来,效用价值论的解释更有说服力。苗先生的文章中似乎还有一个误解,就是把价值和价格视为不同的两回事,并且把价格仅仅视为货币交换中的交换比率。例如苗先生置疑道:“在价格交换出现之前,人类曾经经历了相当漫长的物物交换过程(即便货币交换高度发达的今天,在某些场合还可以看到不同程度的物物交换)。在这个物物交换过程中,人们依据什么进行物物交换的比较,原始的物物交换与现代的货币价格交换之间有没有联系?有什么样的联系?这是经济学无法回避的问题;也是均衡价格理论不能回答和解释的问题。”同时,苗先生也把经济学研究价格看成经济学不再研究价值了。然而,通行经济学里,价值、价格都是交换比率。它们之间没有区别。经济学研究的是交换比率,至于把它称为价值还是价格,那由各人自便。交换发生在货币经济或者实物经济并不影响交换比率本身。价格概念绝对不仅仅等同于货币价格甚至纸币价格概念。经济学研究和经济活动中,价值、价格常常混用。被通行经济学视为战后最重要的均衡价格研究著作的书名是“价值理论”(Thetheoryofvalue),而且这不是歪曲作者Debreu本人的意思。Debreu就把价值和价格同样视为交换比率,并且首先视为物物交换中的交换比率。平时人们说的股票价值、公司价值等等,其实也是价格或者交换比率。当然,在语义学上,价值似乎与价格不同:前者是物品应当取得的交换比率,后者是物品实际取得的交换比率;前者是“好的”、“公平合理的”,“应当的”,后者则不一定是“好的”、“公平合理的”,“应当的”。通行经济学实际上接受了这一语义学差别,所以它研究交换比率在何种意义上可称为“好的”、“公平合理的”,“应当的”。这样的研究在今天被称为均衡价格研究,并且形成了一个重要的经济学研究分支。Debreu把这样的研究既称之为均衡价格研究也称为价值研究。这里我想提醒的是,尽管Debreu和许多其它经济学家花费毕生精力研究“好的”、“公平合理的”,“应当的”均衡价格,但他们都强调,这样的均衡价格不是人尤其某个个人专制者能够发现或者按照“科学规律”能够确定的。均衡价格只是我们日常所见的不一定“好的”、“公平合理的”,“应当的”交换比率(但也不一定是“不好的”、“不公平合理的”、“不应当的”)的一种趋势或者波动中心;而这中心本身又是随着人的知识、兴趣,随着技术、自然环境的变化而变化的。一种人们自由参与交换的市场经济是保证实际出现的交换比率不过分偏离均衡价格的唯一方式。胡景北2008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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