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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概述•(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简称合作企业。(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征•1、合同是企业成立并发展的基本依据。•2、合作企业的法人资格有可选择性,法人型企业和合伙型企业。•3、企业的管理机构具有多样性。•4、外方可以先行回收投资,但在合作期满时将企业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5、权益由合同确定(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概念•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是指调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一)设立条件•1、产品出口的生产型合作企业•2、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二)设立的程序三、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一)、合作企业的注册•(二)、合作企业的出资•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和其它财产权利;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方投资比例不低于注册资本25%四、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机构•(一)、组织形式:1、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2、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是合伙关系类型组织形式合作各方责任方式法人型合作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非法人型合作企业合伙关系连带责任(二)、组织机构•1、合作企业管理形式有三种:董事会制、联合管理制、委托管理制•①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董事会。•②联合管理制: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制。•③委托管理制•2、权力机构: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董事长或管委会主任是法定代表人。管理形式适用范围具体内容董事会制法人型合作企业董事会是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决定或聘请总经理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联合管理制非法人型合作企业由合作各方委派代表组成联合管理委员会,联合管理机构是合作企业最高领导和决策机构。任命或选派总经理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委托管理制法人型合作企业、非法人型合作企业经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一致同意,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企业。或经合作企业的中外双方同意,委托合作一方进行管理,另一方不参加管理练习例1(多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管理形式有()。A.董事会负责制B.总经理负责制C.联合管理委员会制D.委托管理制五、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收益分配、亏损风险分担及投资回收•(一)合作企业的收益分配与亏损风险分担•合作企业按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分担风险与亏损。•在收益分配上,中外合作者可以采用分配利润、分配产品或合作各方共同商定的其他方式分配收益。(二)合作企业的投资回收•合作企业在合作企业合同中可约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其投资,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先行回收投资的方式•1、在按照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2、经财政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3、经财政税务机关和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其他回收投资方式。六、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1、由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确定;2、期限届满后,双方同意延长期限的,应当在距期满6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决定;3、在合作企业中,外方先行收回投资的,并且已经回收完毕的,不再延长合作期限,但外国合作者增加投资,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延长的,可向审批机关申请,经批准之后,企业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七、合营企业和合作企业的区别1、合营方式不同•合营企业属于股权式的合营;合作企业为契约式的合营。2、组织形式不同•合营企业必须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作企业可以具有中国法人资格,也可以不具备中国法人资格。•3、利润分配方式不同:合作企业的外国合作者可以在合作期满前先行回收其投资,合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则不能先行回收其投资,只能按各方的股权比例分配利润。•4、经营管理不同:合作企业设立董事会、联合管理机构或委托管理制,而合营企业的管理则必须采取董事制。•5、法律地位不同:合作企业可以取得法人资格,有的可以办成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联营企业。而合营企业都具有法人资格第四节外资企业法•一、外资企业的概念•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二、外资企业特征•①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是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并且是由外国投资者经营。•②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具有中国国籍。③外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及其分支机构;④外资企业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三、外资企业的设立•(一)设立的条件•①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②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③产品全部出口或者大部分出口•对某些行业则禁止或限制设立外资企业。例如,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对外贸易、邮电通讯等行业,目前禁止设立外资企业。(二)、外资企业的设立程序1、申请;2、审批;3、登记。练习•例1(单选)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通过()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A、企业所在地的乡级人民政府B.企业所在地的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C.企业主管部门D.外国投资者的驻华机构(三)、外资企业法的概念•外资企业法,是指调整外资企业在设立、变更、终止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出资方式•(一)、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外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要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有关规定。(二)外资企业的出资方式•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为出资的,不能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O%。(三)、外资企业的出资期限•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认缴出资的15%,并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后90天内缴清。四、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财务管理•(一)、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二)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由外国投资者自行决定设置。应根据其组织形式设立董事会,董事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须向中国政府申报备案。(三)、外资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1、外资企业应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和财政机关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报其所在地财政、税务机关备案。•2、外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五、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终止和清算•(一)、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报审批机关批准•(二)、外资企业的终止•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①经营期限届满;②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③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④破产清算;⑤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⑥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三)外资企业的清算•外资企业应在终止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思考题外资企业是()A外国企业B中国的企业C无中方出资的企业D经审批设立的企业E按中国法律设立的企业
本文标题:第三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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