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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许可中的反限制竞争研究作者:盛婧学位授予单位:复旦大学参考文献(25条)1.JayDratlerJr.王春燕知识产权许可20032.张乃根美国专利法判例选析19953.吕薇抓紧制定和实施限制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措施20044.孔祥俊WTO知识产权协定及其国内适用20025.金春卿.刘宏伟略论国际技术转让中的限制性条款20056.尹新天专利权的保护20057.安丽围际技术转让法20038.叶京生国际技术转让教程20019.文学国滥用与规制一反垄断法对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行为之规制200310.谭启平专利制度研究200511.张平.马骁标准化与知识产权战略200512.张乃根论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垄断法2002(04)13.王先林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知以产权滥用的反垄断问题研究200114.李扬知识产权的合理性、危机及其末来模式200315.陈绍蓉国际技术转让法理论与实践199716.庾国庆国际技术转让法律与实务200017.李强.杨帆嘲际技术贸易法200318.李星翰怎样做国际技术贸易200119.胡继海专利许可贸易指南198920.杨明试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以产权的兜底保护200621.张伟君TRIPS协议对于我国知识产权许可反垄断立法的意义22.王先林日本关于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控制及其借鉴意义200623.张伟君知识产权许可反垄断法规制的不同模式和共同趋势24.linxiaoyu从知识产权滥用谈我国的反垄断立法25.张伟君欧共体竞争法对技术转让协议的规制--欧其体委员会第240/96号条例解析相似文献(6条)1.学位论文孙艳技术许可协议中的反垄断问题研究2008在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背景下,知识产权越来越成为市场竞争的有力工具。当前国外跨国公司十分重视运用知识产权战略与策略巩固和发展自身的优势,并以此为手段抢占世界市场的制高点。在科技进步日新月异和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的现代社会,充分尊重和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是一个基本的法律原则。知识产权原本作为一个合法的垄断,一般是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而存在的。但知识产权这种独占权往往会使得其拥有者在某一特定市场上形成垄断或者支配地位,限制了该市场的竞争,特别是在某些情况下拥有知识产权的人可能会滥用其依法获得的独占权,通过不正当地行使知识产权来非法限制竞争。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都是相对较新的法律部门,两者的法律性质有所不同,知识产权法属于私法的范畴,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反垄断法属于公法的范畴,立法目的在于保护竞争。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的垄断权,反垄断法的任务在于反对垄断,两者之间存在形式上的冲突,实质上则表现为制约与被制约的关系。目前美国、欧盟、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都建立了有效的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制度,尽管各国对知识产权滥用逐步形成的反垄断控制的立法时间及执行宽严管理方式不同,立法模式也有异,但其共同目的都在于确保本身合法的知识产权不被滥用,知识产权领域的正常竞争不被非法限制,值得我国借鉴。知识产权的滥用主要体现在知识产权的许可过程中,而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制度主要是竞争法制度。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中有很多典型的限制性条款,例如搭售、回授、价格限制、地域限制、竞争限制和效力质疑限制等。如何对这些典型的限制性条款进行规制,这是反垄断法的重要内容。本文主要研究技术许可协议中的反垄断问题,在研究知识产权滥用与反垄断法规制的大框架下探讨知识产权技术许可协议中的主要反垄断问题,并试图在结合前人研究成果、尤其是国外较成熟经验以及中国国情现状和需求等多方因素的基础上,找到一条切实有效的路径或方法,使我国的反垄断立法与知识产权保护结合能在今后的经济改革发展中发挥积极的效用。2.学位论文汪倩国际技术许可贸易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2006本文通过研究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探讨了对限制竞争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主要方法,并对我国的相关立法提出了自己的设想。全文分为四章: 第一章主要是国际技术许可贸易的基本理论。通过对国际技术许可贸易和限制竞争行为的定义、分类、法律特征等内容的深入阐述,为全文奠定理论基础。 第二章主要介绍美国、日本和欧盟等国家的反垄断法或反托拉斯法是如何对国际技术许可中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最后介绍了有关的国际反垄断法在国际技术许可方面的有关规定。第三章通过对发达国家立法实践的比较研究,得出这样的结论:类选法已经成为对国际技术许可中的限制竞争行为规制的主要方法。本章详细的介绍了类选法的起源、主要的原则,以及各国如何应用类选法处理具体的限制性商业条款。第四章本章主要介绍了我国目前对国际技术许可贸易的法律规定的现状,并提出了一些利用现有法律规范维护我国利益的建议。并对建立新的专门规制国际技术许可贸易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体系提出设想,安排了具体的实现步骤,以期为我国在新的国际贸易环境中取得较为有利的地位尽微薄之力。3.学位论文汪洋国际技术许可合同之法律风险及对策2006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确立了“以市场换技术“的政策导向,以期通过出让市场换取跨国公司的先进技术。在这一政策目标下,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技术转让实行了一些强制性措施。2000年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同时,国家给予使用先进技术的外资企业设备进口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加入WTO后,根据入世的承诺,我国取消了对外资企业技术转让的硬性要求,相应放宽了专利保护期。此举一方面加强了知识产权的保护,为跨国公司技术投入营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另一方面也为跨国公司凭借经济、科技优势进一步巩固其市场垄断地位,进而取得更大的市场份额提供了政策空间。这一点体现在国际技术许可合同尤为明显。宏观层面,由于技术贸易存在引进、消化、吸收的过程,因此国际技术许可合同双方之间不仅仅是普通的买卖关系更有师徒关系。许可方在授权许可被许可方使用技术的同时也在无形中培育自己潜在的竞争对手。出于维护自身技术优势的考虑,许可方往往利用他们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比较优势,把知识产权作为垄断的手段来限制竞争对手。微观层面,由于技术转让市场供受双方谈判力量对比的先天性差距以及国内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迫切需要,技术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往往呈现“一边倒”的局面。主要的法律风险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限制性商业条款;限制性条款妨碍了公平竞争原则,对技术引进国家的经济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国际技术许可合同中的限制型商业条款历来是国际技术转让立法的重点。1978年联合国贸发会议拟订的《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第4章关于管制限制性条款的问题成为守则所有章节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也成为守则历届谈判的焦点。谈判各国代表在限制性条款的含义和评定标准上存在着严重的矛盾和分歧;Trips协议在有限的篇幅内着重指出各国政府“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防止不合理的限制贸易或反过来影响技术的国际性转让的实施行为”并明确列举了应当“制止与控制”的国际技术许可合同限制性商业条款。2、权利保证与侵权责任条款;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以及地域性的特点,国际技术许可合同被许可方与普通国际货物贸易方相比要承担更高的侵权风险。如何降低被许可方的侵权风险以及划分许可双方的侵权责任应为起草国际技术许可合同所应重点考虑的问题。3、技术许可使用费条款;尽管美国等发达国家对技术许可使用费条款的数额、支付时间或支付方式以及许可协议中的其他金钱对价很少有限制而倾向于将这些条款的决定权留给自由市场的自愿交易。但从目前国际知识产权市场发展形势来看,跨国公司与竞争对手往往在对知识产权和市场份额的风险作出精细安排的情况下实行强强联合,加快在重大技术上的突破,谋求对未来市场的持续垄断,这已经成为国际上普遍的一个现象。从2002年起一直绵延至今的DVD专利使用费问题就已经昭示:在我国面临发达国家知识产权竞争优势的巨大压力面前,立法绝不能对技术使用费问题采取漠视或放任的态度,尤其在与国外知识产权利益集团的技术许可定价问题上更应有所作为。本文将在全面审视我国技术许可立法现状的基础上,针对国际技术许可合同中主要存在的法律风险,通过与发达国家立法例的比较研究并结合国外技术许可合同实务操作的成熟做法,就入世之后我国如何应对国际技术许可合同法律风险提出建设性的意见。4.学位论文陈少青技术标准中专利许可的权利滥用研究2008在知识经济时代,技术标准正展现其在技术创新等方面的诸多功能。技术标准在发挥其经济影响过程中常与知识产权许可相互作用,知识产权人在利用技术标准实现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可能滥用技术标准。由于我国的标准化工作及其法制建设滞后,技术力量薄弱,已制约了经济技术发展,从我国现行的有关规制知识产权滥用法律规范来看,它们虽然对涉及技术标准许可权利的滥用行为作了一些直接或间接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极为零散、不完整、不明确,可以说,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未来知识经济时代需要的,有关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制度、尤其是反垄断法律制度在我国还处于萌芽状态,从严格、完整的意义上来说,甚至还近乎空白。因此,我国在这方面还面临着艰巨的任务。标准是一个经过协商一致制定并经公认的机构批准的文件。这些文件是对一种有规律性东西的描述,其目的是为了以后能共同反复地使用。在高科技产品的竞争中,标准竞争已经超越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竞争而成为市场竞争的主流。但是我国目前尚未行为完整的法律标准体系,由于缺乏相关的立法,无法对技术标准中专利许可权利的滥用进行有效的限制。中国加入WTO,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积多年努力形成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和专利技术贸易限制相继对华启动,中国亟有必要利用主权立法,解决企业在世界知识产权大战中的法律问题,特别是对外国企业和跨国巨头的技术标准许可权利滥用,作出不违背TRIPS协议的有力回击。中国反垄断法刚刚出台,内容主要是以纲领性的条款为主,实施细则仍在酝酿当中,目前规制技术许可权利滥用,寄望于国务院制定限制相关权利滥用条例或暂行规则,及知识产权执法部门制定知识产权滥用的管理办法或行动指南。包括阐述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的关系,衡平知识产权交易各方的利益,明确运用权利穷竭原则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自由公平竞争秩序,以及借鉴欧盟做法,将滥用的具体行为分为白色条款、黑色条款、灰色条款等等。中国限制知识产权滥用,不能仅仅照搬欧、美、日的相关立法与措施,而必须根据国情需要立法,注意立法的前瞻性和针对性。因此,我国在这方面还面临着艰巨的任务。我国完善标准化法律制度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在标准化法制建设中要急需兼容WTO协议的相关规则,二是要进一步完善对标准制定过程和技术标准许可使用中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法规制,对可施加的法律管制进行探讨。5.期刊论文韩立余欧盟反托拉斯法的现代化-法学家2004,(5)欧盟反托拉斯法包括限制竞争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两个部分.自1962年以来,其规则基本没有发生变化.但在新旧世纪交替之时,欧盟反托拉斯法开始了现代化的进程.欧盟制定了新的反托拉斯执法制度,并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新制度赋予欧共体条约第81条第1款和第3款直接适用的效力,废除了对限制竞争协议的通知要求,确立了欧盟委员会主导、欧盟委员会与各国竞争当局、法院密切合作、共同执法、欧盟法院监督的新体制.欧盟委员会制定了与之配套的相关条例、准则,同时还对技术许可协议的规范制定了新规则.6.学位论文徐光陆技术标准中专利权的滥用及其法律规制2007在新技术革命特别是信息技术、数字技术革命以及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垄断化”已成为知识经济时代国际市场竞争游戏的新规则。标准按照设定机构和设定程序的不同,分为法定标准和事实标准。无论是法定标准还是事实标准,特别是涉及到高科技领域的技术标准,都包含一定的必要专利(essentialpatent)。由于必要专利的不可或缺性,其往往成为技术许可尤其是技术标准许可反垄断审查的重要一环。关于技术标准与专利权的关系,一方面,技术标准与专利权有统一性的一面。从鼓励技术创新角度看,两者都给予相关权利人一定的独占权(当然在技术标准中,专利权人有专利
本文标题:技术许可中的反限制竞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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