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管理学资料 > 论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1论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法学专业学生邢丹丹指导教师孙永军摘要:诚实信用原则是作为一个私法原则而引起人们关注的,现今在民法领域,其已上升至“帝王条款”的地位。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这就以法律的明文规定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法中的地位。但该原则在民事诉讼领域的适用在我国还存在一些争议。本文将从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内涵、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得以确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构想等方面,论述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是非常必要的。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诉讼法;自由裁量权ResearchonthecivilprocedurelawoftheprincipleofgoodfaithStudentmajoringinLawXINGDandanTutorSUNYongjunAbstract:Asaprivatelawprinciplecauseofconcern,theprincipleofgoodfaithhasrisentotheemperorclausestatuspresentintheareaofcivillaw.ThecontentofArticle4ofChina'sGeneralPrinciplesofCivilLawisthatcivilactivitiesshouldfollowtheprincipleofthevoluntary,fair,equivalentcompensation,andgoodfaith.ItisestablishedobviouslythattheprincipleofgoodfaithishighstatusinChina'scivillaw.However,therearestillsomecontroversieswhentheprinciplesappliedinthefieldofcivillitigationinourcountry.ThispaperwillbefortheopinionthatitisnecessarytoestablishtheprincipleofgoodfaithinChina'scivilprocedurelaw.Thecontentofthepaperisthattheprincipleofgoodfaithlegalconnotation,theprincipleofgoodfaithincivillawtoestablishthenecessityandfeasibilityofChina'sCivilProceduralLawandsoon.Keywords:Theprincipleofgoodfaith;Civilprocedurelaw;Discretionright作为道德规范概念的诚实信用,被引入法律领域始于罗马法。后来为了适应社会的急速变化及不断复杂化的需要,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从民法的合同领域扩展到所有民事法律部门,又从私法领域扩展到了公法领域。经过了长时间的完善和发展,在民事诉讼领域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已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承认。一、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确立2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领域已经处于“霸王条款”地位,它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地位虽然没有这么高,但是在现代各国,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成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诉讼理念,并且在理论和立法实践中都在不断的完善和发展。(一)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学说发展1、域外学者的主要学说正是民事诉讼法与实体法的分离,以及人们对诉讼法的忽视,诚实信用原则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指引与约束,是多数民法学者的研究对象,对民事诉讼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研究,在大陆法系主要是围绕真实义务来阐述的,而英美法系则以禁止反言原则的适用来体现。在大陆法系国家,诚实信用原则能否成为民事诉讼法中的基本原则的争议早已存在,主要表现为肯定说与否定说。[1]85否定说的出发点立足于民事诉讼的自由主义,以德国人费里特克、普兰克为代表的民事诉讼法学者认为诚实信用不能适用于包括诉讼法在内的公法范畴。另外卢森堡等国学者亦持否定说,认为诉讼人对法院和对方当事人不负诉讼上、公法上、私法上诚实信用的责任,当事人应守诚实,只是道德上的义务。[2]与此对立,仍有许多学者坚持肯定说,如被誉为德国诉讼法之父的赫尔维希认为:“法院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因欲达成诉讼目的,而命其一定作为或不作为,常可发生诉讼上义务。法律虽无明文规定,但从诉讼法的精神来看,应承认当事人的真实义务。”[3]20620世纪以来,自《德国民事诉讼法典》明确规定当事人的真实义务以来,韩国、日本等国也将诚实信用原则写入诉讼法典中。这些立法反映出民事诉讼法中规定诚实信用原则已成为主流,并且诚实信用原则不仅表现为具体的规则,也开始上升为法典中的基本条款。英美民事诉讼中并未采取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但确定了禁反言理论。[4]33其核心在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其所实施的诉讼行为必须前后一致,如果当事人变更其诉讼行为会招致对对方当事人不公正的结果时,对前后矛盾的行为应予禁止。”[5]114禁反言发端于证据法上的排除性规则,其后由于适用时往往产生实体法规则的效力,从而发展于实体法。但总的来说,禁反言在英美法中仍只是散见于各部门法的具体规则,尚未上升为一般性条款。2、我国学者的主要学说我国大陆学者从上世纪九十年代末也开始了对民事诉讼法中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研讨。以赞成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为主流,反对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声音比较弱。尽管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研究远没有民法中研究得精致,但也体现了如下特点:(1)民事诉讼法能否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原因论证是学者们研讨的基点。理由相当集中,主要包括:公法与私法的互补、扩大法官的审判裁量权、确保判决的效力、司法实践内中缺乏诚实信用行为需要立法的规制等。(2)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调整范围为论述重点,在论证中借鉴他国学说或立法的痕迹非常明显。调整客体即表现形态方面,主要包括下列观点:排出不正当形成的诉讼状态、诉讼上的禁止反言、诉讼上权利的失效、诉讼权利滥用的禁止等。(3)诉讼目的和价值观的转变促使学者开始从宏观意义上思考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价值。如有学者探讨了公平诉讼观对诚实信用的影响和要求[6]、还有学者从诉讼保障视角探讨诚实信用原则应为司法公正和效率服务[7]等。(二)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发展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并非以一般条款的方式进入立法者的视线,与民法中诚实信用产生于罗马法中“一般恶意抗辩”,而后逐步扩张一样,最初在大陆法系以真实义务的形式出现,而后发展成为某些国际的基本原则;英美法系则以禁反言规则的确立与发展为特征。所谓真实义务,是指当事人及诉讼关系人在民事诉讼上应负陈述真实之义务。[8]963如1895年《奥地利民事诉讼法》第178条、1911年《匈牙利民事诉讼法》第222条第2款、1924年《意大利民事诉讼法》第88条、1933年修改的《德国民事诉讼法》第138条均是对当事人真实义务的规定。就东方国家和地区而言,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了善意原则。日本在《新民事诉讼法》第2条中明确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而韩国则将诚实信用原则放置在法典开篇第1条的位置上。这些法典的立法实例表明了一个趋势,即诚实信用以具体规则的形式进入民事诉讼立法领域,并逐步发展成为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原则。英美法系以禁反言规则体现出诚实信用的实质。美国民事诉讼中禁反言主要包括两种形态:其一,判决遮断意义上的禁反言,即对裁判对象有利害关系的非当事人,如果其行为已引起了判决的信赖,此后不得主张该判决无效。其二,裁判意义上的禁反言,即禁止当事人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中主张与先前的诉讼程序相矛盾的事实,排除当事人先后具有矛盾性的主张。另外,在大陆法系发展得较为成熟的“真实义务”亦被英美法系国家诉讼法所吸收。如《美国联邦诉讼规则》第11条规定了当事人真实陈述的义务;而英国通过上世纪末的民事司法改革,也对当事人的陈述真实进行了规定。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制定于1991年,尽管有一些诚实性质的具体规则条款,但尚未上升为基本原则。随着法学和哲学的发展、学术研究的深入以及司法实践的需求的变化,在借鉴他国立法的基础上,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7条,首次以明文的方式将诚实信用表述为原则,这使我们感受到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域的发展。二、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内涵诚实信用,就语义而言,指诚实不欺,恪守信用,在中国的史籍中并不陌生,但作为一种法律术语的诚实信用,却是一个外来语。[9]102明确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内涵,应当成为对这一原则进行研究的基础。而循着私法中诚实信用原则较为成熟的发展进路可以为民事诉讼法中诚实信用的研究提供借鉴。(一)现代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诚实信用概念源于罗马法。意味着法律关系主体应当信守诺言、不得欺骗他人和欺诈得利以及遵守基于平等所应承担的默示义务。主要表现在与严法诉讼相关的程式诉讼中,在被告的要求下,作为被引入的特殊标准条款即“善意抗辩”而产生的。这种诚信诉讼赋予了法官衡平裁量权,使其能够根据自己心中的公平和合理标准来裁决手中的案件。就英美法系国家而言,英美学者对诚实信用原则给出的定义较大陆法系更为直白:“英国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来自契约必须信守和其他明显直接关系到诚实、公平和合理的法律规则的基本原则。它补充或在必要时取代正常适用的规则,以确保在共同体中居于优越地位的诚实、公平和合理标准在英国法中也居于优越地位。”在我国民法法域,同样体现出诚实信用原则是基本原则条款与开放性规则体系的结合。我国学者先后形成了“语义说”、“一般条款说”、“主客观诚实信用统一说”等等。徐国栋教授的主客观诚实信用统一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的立法意识。[10]该理论总结较为全面,囊括了前两种学说的内容,并彰显出诚实信用原则对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愿的贯彻。通过对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法律内涵的研究,我们能够得到这样的启示:诚实信用原则从对法律关系主体应当信守诺言、不得欺骗他人和欺诈得利的一般含义出发,在司法实践的推动下,发展成为众多国家或组织的法律文本中的一般条款,并构建出一4个不断发展的规则体系。(二)民事诉讼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内涵在研究了民法上诚实信用原则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发展之后,笔者认为现代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内涵亦应体现为两点:首先,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法律的基本原则,以道德原则为内核,有着最基本性的质疑与语义的表述,能够随着历史和社会条件的变化而改变。它虽然是模糊的,但给人们提供了价值判断的基准,并以其模糊性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为成文法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价值观作出贡献;其次,在法律体系构建时,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引领法律渊源中的一个开放性的规则体系,以实现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和规范的适用,实现法律的稳定性与程序的安定性。就民事诉讼法中诚实信用原则一般条款的基本语义而言,张卫平教授的定义可以借鉴:“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时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11]116从概念层面,诚实信用包括两方面的因素:一是“诚实信用要求”,即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在进行民事诉讼时均应具有尊重他人权利观念,诚实守信,并据此进行相应的审判行为或诉讼行为;二是“自由裁量权的授予”,立法者规定诚实信用原则旨在是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方式,实现民事诉讼活动中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诉讼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为了更好的理解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我们可以从两大法律部门的差异入手进行进一步研究。民事诉讼法区别于民法的显著之处是,民法作为私法,旨在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以平等性和意思自治为显著特征;而民事诉讼法往往被理解为公法范畴,调整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行为和诉讼关系,以程序法定性
本文标题:论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607615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