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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657008116乡村党员干部问责暂行规定201X/X/XX乡村党员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促进基层干部和工作人员认真履职、依法办事、廉洁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乡机关工作人员、乡辖行政村党员干部、乡直各单位工作人员,依照本办法问责。问责实行权责相统一,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乡、村干部问责是指乡机关工作人员、乡所辖村“两委”正职及其成员、乡直各单位工作人员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依照本办法对其进行责任追究的活动。不履行职责主要包括拒绝、抵触、放弃、推诿等情形;不完全履行职责主要是指部分不履行职责的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主要指无合法依据以及没有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对问责事项的追究,直接责任人负直接责任,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分别负直接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第四条本办法的问责主体为乡党委、政府、纪委。乡成立问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问责对象为乡机关工作人员、乡所辖行政村“两委”正职及其成员、乡直各单位工作人员。第二章问责事项第五条在干部作风方面,有下列情形的:1、有不作为[标签:介绍]
本文标题:乡村党员干部问责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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