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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搞)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华中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结合华中电力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华中区域网、省(市)电力调度机构直调电厂(含并网自备发电厂,不含电网公司所属电厂,以下简称并网发电厂)。其中,进入商业化运营机组参加运行考核。地(市)、县(市)电力调度机构直调电厂的并网运行管理可参照执行。第三条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网、省(市)电力调度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并网发电厂的运行考核工作。省电监办负责对所在省电网的并网发电厂运行考核工作实施监管,华中电监局负责监管区域电网和其他省(市)电网的并网发电厂运行考核工作。第二章运行管理(一)安全管理第五条电力调度机构应按其调度管辖范围负责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网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及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第七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否则不允许机组并网运行。第八条电力调度机构针对电力系统运行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及时制定反事故措施,报电力监管机构审备;并网发电厂应落实电力调度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施,对并网发电厂一、二次设备中存在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问题,并网发电厂应与电力调度机构共同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并确保计划按期完成。对于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并网发电厂,每逾期一天,按2万千瓦时记为考核电量,并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第九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制定防止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预案,合理设置黑启动电源,制定黑启动方案并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还应针对电网方式变化和特点组织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和实施必要的黑启动试验。并网发电厂要按照所在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事故预案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落实事故处理预案;要制定可靠完善的保厂用电措施、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和内部黑启动方案,报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并根据电力调度机构的要求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对于未按期制定事故处理预案的并网发电厂,每逾期一天,按2万千瓦时记为考核电量,月累计考核电量不超过并网发电厂全厂当月上网电量的1%,并由电力监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对于无故不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的并网发电厂,由电力调度机构给予通报批评。电力调度机构确定为黑启动的发电厂,因电厂原因不能提供黑启动时(不含计划检修),电厂应及时向电力调度机构汇报,无法提供黑启动服务期间,按每小时0.1万千瓦时记为考核电量,最大考核费用不超过该厂年度黑启动辅助服务补偿费用。电力调度机构检查发现电厂不具备黑启动能力,而电厂隐瞒不报的,当月不予以补偿,并按每小时0.2万千瓦时记为考核电量,最大考核费用不超过该厂年度黑启动辅助服务补偿费用。电力监管机构委托电力调度机构对提供黑启动的并网发电机组每年做一次黑启动测试试验。指定提供黑启动的机组在被调用时(含测试试验),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当月不予以补偿,并按前六个月收取的辅助服务补偿费用的两倍予以考核。第十条电力生产事故管理和调查工作应按照《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监会4号主席令)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网发电厂发生事故后,由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和分析,并网发电厂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所需的故障录波数据、事故时运行状态和有关数据资料。并网发电厂拒绝配合的,由电力监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的,按全厂容量(机组之间通过母线和联变实现电气连接为一个电厂)×1小时记为考核电量。第十一条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按照《华中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规定执行。(二)调度管理第十二条并网发电厂应在机组并网前,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不得无协议并网运行。并网调度协议由并网发电厂和电网企业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原则,参照国家电监会和国家工商总局印发的《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签订,协议签订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在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双方达不成协议的,由电力监管机构协调或裁决。第十三条电力调度机构、电网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应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国家电监会13号令)及《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国家电监会14号令)的要求及时报送和披露调度运行信息。第十四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指挥,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接受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对于无故延缓执行调度指令、违背和拒不执行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由电力监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并每次按100万千瓦时记为考核电量。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法律和经济责任。第十五条火电机组允许强迫停运次数、允许等效非计划停运时间如下表:(由于煤电企业经营形势所迫,存在大多数电厂电量集中在某一、二台效率较高(即经济性最好)的机组上的问题,那么按运行时间来推算其非计划停运的可能性最高,建议改为同类型机组全厂机组台数×2次来规定允许强迫停运次数,其允许等效非计划停运时间也应按同类型机组全厂机组停运时间合算。)表1火电机组非计划停运的允许次数、时间额定容量允许强迫停运次数(次/年)允许等效非计划停运时间(小时/年)200MW以下2144200MW(含)~300MW2168300MW(含)~600MW2180600MW及以上2220水电机组非计划停运次数和时间以全厂为单位进行统计和考核,允许强迫停运次数为0.5台次/年、允许等效非计划停运时间为30小时/台。电力调度机构对并网发电厂非计划停运实施如下考核:1、非电厂原因导致的非计划停运和经电力调度机构同意的并网发电厂消缺时段免于考核。但消缺工期超出调度机构批准的计划工期时,超出计划时间仍计入非计划停运时间。2、机组发生非计划停运时,并网发电厂应立即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电力调度机构核查清楚原因后,纳入非计划停运考核;3、机组未在调度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网的,导致偏离发电计划曲线,按照曲线偏差考核。机组无法开出的,电力调度机构核查清楚原因后,纳入非计划停运考核;4、非计划停运次数按年度考核,以允许强迫停运次数为基数,每超过允许次数1次,按机组容量×1小时记为考核电量;5、非计划停运时间按年度考核,非计划停运考核电量=机组额定容量×[等效非计划停运时间-允许等效非计划停运时间](小时)(最大等效非计划停运时间等于允许等效非计划停运时间的1.2倍)。(已取消2倍考核,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巨量考核)第十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日发电计划曲线(含修正),电力调度机构修改发电调度计划曲线应提前30分钟通知并网发电厂(紧急情况除外)。电力调度机构对日发电计划偏差实施如下考核:1、电网频率正常,实际出力偏离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2%及以上,记偏差部分电量为考核电量;2、当频率在49.90赫兹以下时,低于有功计划曲线而少发电量按2倍记为考核电量;当频率在50.10赫兹以上时,超过有功计划曲线而多发电量按2倍记为考核电量;3、机组没有按照调度指令时间停运,将其后过程中发生的曲线偏差电量记为考核电量。下列情况免于考核:1、调度机构调整负荷曲线后,火电30分钟(水电15分钟)内免除发电计划曲线考核;2、火电机组并网后出力不足额定容量的50%;(建议加入机组正常停运时间段的免考;另外为保证机组启停过程中安全性需要,应增加机组出力达到额定容量的50%后增加60分钟延时免考。)3、AGC投入运行期间出现的偏差(严格跟踪负荷曲线模式除外);4、机组发生非计划停运导致偏离发电计划曲线时,已经纳入非计划停运考核后,不再进行曲线偏差考核;5、当出现系统事故,机组按照调度指令紧急调整出力时。第十七条并网发电厂单机1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和单机容量40MW及以上非贯流式水电机组(经调度机构认可不需参与AGC调整的机组除外)应具有AGC功能。并网发电机组AGC的投运率和调节精度、调节范围、响应速度等应满足要求。加装AGC设备的并网发电厂应保证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退出并网机组的AGC功能。对并网发电机组提供AGC服务的考核内容,包括:AGC的可用率、调节容量、调节速率、调节精度等。1、AGC的月投运率必须达到90%以上。每低于1个百分点(含不足一个百分点),每台次记考核电量5万千瓦时。经调度机构同意退出的时间段,不纳入考核范围。2、具备AGC功能的机组,应按调度指令要求投入AGC,无法投入AGC功能或AGC调节性能不满足表2、表3中任一项基本要求,每日按0.5万千瓦时记为考核电量。每月由电力调度机构对所有机组AGC控制单元的调节性能进行测试,测试结果及时在“三公”调度网站上公布,并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表2火电机组AGC调节性能要求额定容量调节范围下限(额定容量的百分数)调节范围上限(额定容量的百分数)调节速度(每分钟额定容量的百分数)调节精度100MW(含)~200MW75%100%2.0%/Min±3%200MW(含)~300MW66%100%2.0%/Min(直吹式制粉系统机组为1%/Min)±3%300MW(含)~600MW60%100%2.0%/Min(直吹式制粉系统机组为1%/Min)±3%600MW及以上55%100%2.0%/Min(直吹式制粉系统机组为1%/Min)±3%表3水电机组AGC调节性能要求调节形式调节范围下限(额定容量的百分数)调节范围上限(额定容量的百分数)调节速度(每分钟额定容量的百分数)调节精度全厂方式最低振动区上限100%最大机组的80%±3%/Min单机方式最低振动区上限100%80%/Min±3%3、在电网出现异常或由于安全约束限制电厂出力,导致机组AGC功能达不到投入条件时,不考核该机组AGC服务。4、对于非传统类型机组(如循环硫化床机组、灯泡贯流式机组)的AGC性能考核指标,以具备技术检验资质的单位出具的AGC调节实验报告数据为准。5、具备全厂AGC控制模式的调度机构和电厂应按全厂AGC方式运行、考核。第十八条并网发电机组必须具备一次调频功能,否则不允许并网运行。并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的人工死区、调速系统的速度变化率和一次调频投入的最大调整负荷限幅、调速系统的迟缓率、响应速度等应满足《华中电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技术管理规定(试行)》(华中电监市场〔2006〕32号)的技术要求。并网运行机组应投入一次调频功能,不得擅自退出机组的一次调频功能。对并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的考核内容,包括:一次调频投运率;机组一次调频人工死区;机组调速系统的速度变动率;调速系统的迟缓率;机组一次调频负荷调节幅度;机组一次调频响应行为。1、并网运行机组一次调频月投运率应达到100%(经调度同意退出期间,不纳入考核)。每低于1个百分点(含不足一个百分点)每台次记考核电量5万千瓦时。机组一次调频月投运率(%)=一次调频月投运时间(小时)×100%/机组月并网运行时间(小时)2、机组一次调频的人工死区(1)电液型汽轮机调节控制系统的火电机组一次调频的人工死区控制在±0.033Hz(±2r/min)内;(2)机械液压调节控制系统的火电机组一次调频的人工死区控制在±0.10Hz(±6r/min)内;(3)直流锅炉机组一次调频的人工死区控制在±0.033Hz(±2r/min)内;(4)水电机组一次调频的人工死区控制在±0.05Hz内。3、机组调速系统的速度变动率(或水电机
本文标题: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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