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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一节标准工作时间第二节特殊工作时间第三节延长工作时间第四节休假制度第一节标准工作时间工作时间,又称法定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为履行劳动义务,在法定限度内应当从事劳动或工作的时间。工作时间的表现形式有:工作小时、工作日和工作周三种,其中工作日即在一昼夜内的工作时间,是工作时间的基本形式。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包括准备结束时间、作业时间、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和工艺中断时间,但不包括劳动者上下班的在途时间。(一)工作时间工作时间具有以下特点:1、工作时间是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履行劳动义务从事劳动或工作的时间;2、工作时间的长度由法律直接规定,或者由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依法约定。3、劳动者不遵守工作时间要承担法律责任。1、准备结束时间,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日(班),为完成生产任务或作业的准备和结束所消耗的时间。2、作业时间,是指劳动者直接用于完成规定的生产任务或作业所消耗的时间。3、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是指劳动者因自身的生理需要而必须中断正常工作的时间。4、工艺中断时间,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中,因工艺技术特点的需要使工作必须中断的时间。(二)休息时间休息时间,又称法定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得免于履行劳动给付义务而自行支配的时间。1、日常休息,即工作日不计入工作时间的间歇时间和计入工作时间的间歇时间(即法定非劳动消耗时间),以及相邻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和相邻两个工作周之间的休息时间(即周休日)。2、休假,即劳动者依法享受的各种假日。休息时间的范围包括日常休息和休假休息时间具有以下特点:1、劳动者在休息时间免于履行劳动者给付义务,即不必为人单位从事劳动或工作;2、休息时间由劳动者自行支配,是劳动者实现休息权的必要保证;3、劳动者在休息时间内的生活保障由用人单位提供;4、用人单位不得非法占用劳动者休息时间,如需依法占用的,应当给予特别补偿。二、最高工时标准。最高工时标准,又称法定最长工时,是指法律规定在一定自然时间(一日或一周)内工作时间的最长限度。最高工时的形式有法定日最长工时和周最长工时。根据我国现行立法规定,日最长工时为8小时,即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即劳动者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建国以来我国关于法定周最长工时规定的变化:1、共和国成立至1994年2月28日,法定周最长工时为48小时;2、1994年3月1日至1995年4月30日,法定周最长工时缩短为44小时;3、1995年5月1日至今,法定周最长工时进一步缩短为40小时。最高工时标准是法定强制性标准,其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1、在全国范围内应当普遍实行最高工时标准,除了具备法定特特殊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突破法定最长工时的限制;2、对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日或周最长工时,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劳动报酬;3、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按照法定日和周最长工时的要求实行作息办法而采用其他工时形式的,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且履行法定审批程序;4、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平均日(周)工时应当与法定日(周)最长工时基本相同;5、用人单位不遵守最高工时标准、违法延长工时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三、标准工作时间标准工作时间,是指法定的在正常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按照正常作息办法安排的工作日和工作周,即标准工作日和标准工作周。该工作时间按照正常的作息办法安排工时,属于均衡工作制度,它一般以法定最长工时作为其时间长度,我国规定为每周5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8小时。四、标准工作时间的折算问题根据劳社部发【2008】3号《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如下:(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1、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2、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3、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4、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1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1、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3、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案例呈现:黄某为深圳某商场的员工,黄某每天上班时间为6.5小时,每周上6天班。黄某与公司签订的《聘用合同》中约定每周工作40小时,同时,公司《劳动管理制度》关于工作时间规定:员工以完成工作任务为原则每周工作40小时,每天工作不足8小时,每周工作不足40小时的,周工作日调整为6天予以补足。2006年8月3日,黄某因不能胜任工作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黄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自入职以来至被公司解雇之日的周六加班费。该商场规定的工作时间制度是否违反法律的规定?商场应否支付黄某加班费?案例评析:在案例中,仲裁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以及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规定认为,黄某虽然每周工作时间为6天,但是每天工作仅6.5小时,一周共计工作才39小时,没有超过《聘用合同》所约定的工作小时,也未超过法定周工作小时,驳回了黄某要求支付加班费的要求。第二节特殊工作时间一、特殊工作时间的概念及形式特殊工作时间又称非标准工时制,是指法定只是用于特殊情形,并且工作时间长度和作息办法都不同于标准标准工作时间的工时形式。根据我国立法,特殊工作时间包括缩短工作制、不定时工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及非全日制用工。二、缩短工作制及其使用范围缩短工作制,是指法定在特殊条件下实行的工作时间少于标准工作日长度的工作日。目前在我国允许实行缩短工作制的情形限于一下几种:1、特定的岗位。(从事矿山井下作业、高山作业、严重有毒有害作业、特别繁重和过度紧张的体力劳动的职工,每个工作日的时间要少于8小时。)2、夜班。(实行三班制的企业,从事夜班工作的时间比白班减少1小时。这里所指的“夜班”一般是指在当日晚上10点至第二天早晨6点之间当班。)3、哺乳期女工。(哺乳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工作时间内可哺乳两次(含人工喂养),每次30分钟;多胞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一班内两次哺乳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哺乳往返时间算作工作时间。)4、未成年工和怀孕女工。(未成年工应当实行少于8小时工作日制度;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应安排一定休息时间。)三、不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又称无定时工作制,是指法定在特殊条件下实行的,没有固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劳动部1994年发布的《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审批办法》第4条明确指出,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二)不定时工作制工作时间的确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可以某一具体工作日或具体的一周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是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算加班。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职工,不受《劳动法》关于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但是用人单位应当采用其他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执行加班加点工资的规定。四、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或者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适用的,两个以上工作日连续使用,相邻工作日之间无离岗休息时间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概念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5条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制只适用于下列行业的部分职工: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时间的确定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动发【1997】271号)的解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周平均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五、弹性工作时间制度(一)弹性工作时间的概念弹性工作时间,又称灵活工时或部分就业工时,是20世纪70年代初,德国率先出现的一种在特特殊工时制度基础上,根据企业对劳动力的需求状况灵活安排职工工作时间的特殊工时制度创新。(二)非全日制用工在时间上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六、特殊工作时间的管理为了加强对特殊工作时间制度的管理,保障适用特殊工时制度劳动者的正当权益,我国颁布了一些法规规章对特殊工作时间制度从适用条件、适用限制等方面做了规定:1、特殊工时制度必须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进行。2、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必须履行的法定的审批程序。(1)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等特殊工时制度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审批;(2)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特殊工时制度的,按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制定并报请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的审批办法,报请批准;(3)实行缩短工作制的,经当地主管部门审核,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特殊工作时间制度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个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提出意见,报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批准。3、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必须保证职工的休息权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4、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职工其平均日工时和平均周工时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符合。第三节延长工作时间一、延长工作时间的概念和形式延长工作时间,是指工作时间超出法定正常界限在休息时间范围内的延申即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应当休息的时间内进行工作。延长工作时间有两种形式:1、加班—指职工在法定节假日或周休息日进行工作;2、加点—指职工在标准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进行工作,即提前上班或推迟下班。关于加班加点与特殊工作时间加班加点是对实行标准工作时间或缩短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才存在的问题;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存在加班加点;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特殊工作时间职工只有在其平均日(周)工时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情况下超出的部分视为加班加点。二、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根据《劳动法》第61条和第63条的规定的要求,我国禁止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工和哺乳未满周岁婴儿的女工参加加班加点工作。(一)延长工时的人员范围限制(二)1、延长工时的条件我国《劳动法》规定,延长工时应当以“生产经营需要”为条件。(二)2、延长工时的程序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与工会或劳动者协商。(二)3、延长工时的条件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二)4、延长工时不受程序、时长限制的特殊情况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延长工时不受上述限制的特殊情况有:
本文标题:第四章休息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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