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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一、建设工程质量的概念建设工程质量(狭义):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建设工程质量(广义):除上述以外,还包括工程建设参与者的服务质量和工作质量。二、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体系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纵向管理和横向管理两个方面。纵向管理是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所进行的监督管理,它具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机构实施,这种管理贯穿在建筑活动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之中。横向管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工程承包单位对自己所承担的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包括设立专门质检机构,建立相应的质量保证制度;二是建设单位对所建工程质量的管理,通常委托专门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进行监理。第一节概述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行政法规,2000.1生效2.《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部门规章,2000.6生效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部门规章,2005.11生效三、建设工程质量法规的立法现状第一节概述第二节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一、建设工程主体的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工程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构配件生产单位、施工单位等。政府对建设工程主体的监督管理主要有:⑴对建设单位的能力进行审查。(技术、管理、编制招标文件等)⑵对勘察设计单位、施工、监理、构配件生产单位资质等级认证、生产许可证和业务范围的监督管理。⑶实行执业工程师注册制。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交通、民用、市政公用工程及建筑构件,均应接受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部各级人民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第二节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铁路、交通、水利部监督实施机构:市、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国务院各工业、交通部门设立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站的主要职责:检查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和建设构建厂是否严格执行技术标准,检查产品质量;检查工程的质量等级和建筑构件质量,参与评定本地区、本部门的优质工程;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总结质量监督工作经验,掌握工程质量状况,定期向主管部门汇报。第二节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程序⑴建设单位在开工前一个月,到监督站办理监理手续,提交勘察设计资料等有关文件。监督站在接到文件、资料后两周内,应确定该工程的监督员,并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同时提出监督计划。⑵工程开工前,监督员将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及营业范围进行核查,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许开工;监督员还要对施工图中的建筑结构、安全、防火和卫生等方面进行审查,使之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⑶工程施工中,监督员将按监督计划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⑷工程完工后,监督站在施工单位验收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验。第二节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3.监督站的权限与责任权限⑴对不按技术标准和有关文件要求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可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⑵对发生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单位可令其及时妥善处理,对情节严重的,可按有关规定进行罚款,如在施工工程,则应令停工整顿;⑶对于检验不合格的工程,可作出返修加固的决定,直至达到合格方准交付使用;⑷对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单位,可参加有关部门组成的调查组,提出调查处理意见;⑸对工程质量优良的单位,可提请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给予奖励。第二节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责任因监督人员失误、失职、渎职而使建设工程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在核验中弄虚作假的,主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对其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触及刑律的将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节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小结主要目的:工程使用安全、环境质量;依据: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主要内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质量行为;主要手段:施工许可制度、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一、重点掌握质量监督站的组织性质(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工作内容、权限。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目的:防止不合格工程流入社会)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15天内备案。工程报建日期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施工许可证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施工图审查意见质量保修书质量合格文件规划消防环保批文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其他文件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商品住宅:《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1.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管理。A.可以B.必须C.不必要D.不需要2.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以()为主要手段。A.行政审批B.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C.竣工验收D.质量考核与抽查3.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在()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A.2小时B.12小时C.24小时D.48小时4.以下属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监站)基本职责的是()。A.根据委托,受理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报监手续;B.对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进行质量检查;C.对相关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商品混凝土进行抽查;D.发现质量问题时,采取局部停工等强制性措施或作出行政处罚;E.工程竣工后,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例题:5.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程序实施的监督包括()。A.验收程序是否合法B.施工单位质量行为是否合法C.竣工验收资料是否齐全D.实体质量是否存有严重缺陷E.竣工结算是否完成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制度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概念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性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须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建筑工程质量的检测任务。它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具有法定效力。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在国内为最终裁定;在国外具有代表国家的性质。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任务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承担重大建设工程质量的检测和试验任务;负责建设工程所用的构件、制品及有关材料、设备的质量认证和仲裁检测工作;负责对结构安全、建筑功能的鉴定,参加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和仲裁检测工作。本地区的建设工程和建筑构件、制品以及建设现场所用材料质量的检测公测和参加本地区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和仲裁检测工作。第二节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四、建设工程质量的验评及奖励制度1.建设工程质量验评制度验评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验评程序:施工单位自评,再由监督站进行核验验评结果:优良、合格、不合格2.建设工程质量奖励制度⑴优秀工程勘察奖评选程序:地区、部门评选和全国评选两步进行。第二节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⑵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程序:地区、部门评选和全国评选两步进行。全国优秀设计奖设金质奖、银质奖、铜质奖三种。每两年评选一次。全国优秀勘察奖设金质奖、银质奖、铜质奖三种。每两年评选一次。⑶建设工程鲁班奖评选程序:申报、初审、复查、审议投票第二节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五、建材使用许可制度1.建材生产许可证制生产这些建材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技术装备、技术人员和质量保证体系,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并获得生产许可证后,才能生产这些建材产品。2.建材产品质量认证制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对重要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包装上使用质量认证标志。(CE欧盟)第二节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3.建材产品推荐使用制建设部规定,对尚未经过产品质量认证的建筑材料,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推荐使用。为此,省级相关部门颁行一些地方规章,对建筑产品质量认证和推荐做了相应规定。4.建材材料进场检验制为保证建筑的结构安全及其质量,建设部还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加强对进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质量检查、检测。各类建筑材料、构配件等都必须按规定进行检查或复试。第二节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三节建设行为主体的质量责任与义务一、建设单位(业主)的质量责任与义务1.依法发包工程的责任。通过工程发包,选取技术和经济实力、享有良好信誉的承包商来承包工程建设,是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同时,对于应当招标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招标。发包单位不得在、发包中,收受贿赂,回扣或索取其他好处。2.委托监理的责任。对于国家规定强制实行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3.依法报批、接受政府监督的责任。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完成后,应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进行开工报告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三节建设行为主体的质量责任与义务4.遵守国家规定及技术标准的责任。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时,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在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法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设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单位自己提供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也必须保证其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第三节建设行为主体的质量责任与义务5.提供资料、组织验收的责任。在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建设单位都负有向有关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工程有关原始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准确、齐全的责任。在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应按国家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在工程验收后,负责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第三节建设行为主体的质量责任与义务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1.遵守执业等级制度的责任2.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的责任3.遵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责任4.施工验槽、技术交底和事故处理责任第三节建设行为主体的质量责任与义务三、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1.遵守执业资质等级制度的责任2.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的责任《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3.遵守技术标准、严格按图施工的责任《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施工图纸和施工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第三节建设行为主体的质量责任与义务四、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1.遵守执业资质等级制度的责任2.回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3.坚持质量标准、依法进行现场监理的责任第三节建设行为主体的质量责任与义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3.坚持质量标准、依法进行现场监理的责任第三节建设行为主体的质量责任与义务五、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技术装备和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必要的检测人员和设备,并应把好产品看样、订货、存储、运输和核验的质量关,其供应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合格标准和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以其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第三节建设行为主体的质量责任与义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小结各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一、注意《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的质量责任主体共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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