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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概论》课程论文题目WTO中的绿色条款与我国的应对学生姓名学号院系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二O年月日1WTO中的绿色条款与我国的应对摘要:全球生态环境的恶化催生了环保浪潮的高涨,在这种背景下,WTO也出现了以保护环境为重点的绿色条款,其中这些条款包括了GATT、TBT、SPS、补贴与反补贴等条款中的内容,并对中国的进出口产生了重要影响,本文主要以农产品为例说明了绿色条款对我国的影响,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中国加强与环境有关的认证工作,积极完善环境标准体系和环境标志制度,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环境经济核算体系,充分利用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条款,并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族的环境保护意识。关键词:绿色条款;农产品;环境认证随着全球生态环境的恶化和环保浪潮的高涨,一直致力于消除或减少成员之间种种贸易壁垒、提倡全球贸易自由化的WTO大大提高了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这体现在《WTO协议》序言中规定了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目标和原则、“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的成立以及2001年11月多哈WTO部长会议上WTO第一次正式表明愿意讨论自由贸易对保持森林、渔业、湿地等其他宝贵的自然资源的影响等问题上。最主要的是体现在WTO中的绿色条款上。一、绿色条款的由来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工业化的不断推进和经济的持续增长,环境恶化对全球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构成越来越严重的威胁。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环境污染的外部性通过贸易等方式在国际间转移,成为国家或地区间贸易摩擦的重要原因。贸易与环境的关系日趋密切,贸易加大了环保的压力,而各国环境保护政策的推行也将对各国贸易竞争力和国际贸易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如何协调贸易自由化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绿色消费意识不断深入人心。成立于1995年的世界贸易组织,以促进可持续发展为宗旨,明确将保护环境作为其所追求的目标之一,从而揭开了在多边贸易体制内协调贸易与环境保护关系的新篇章。将环保措施纳入国际贸易的规则和目标,是环境保护发展的大趋势。WTO并没有一个专门的协议协调贸易与环境关系,其相关法律规则大体可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可用于协调环境贸易关系,对各国环境措施具有约束力的贸易规则,如GATT第三条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等;二是在各项具体贸易协议中所规定的环境条款,这些条款允许成员方出于环境与生态保护的目的而采取一些限制贸易的措施。这些措施称为“绿色”措施,与之有关的条款就称为“绿色条款”。二、绿色条款的内容2WTO协议中,“绿色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GATT第20条的规定GATT第20条是“一般例外”条款,其中的(b)款和(g)款直接与环境保护有关。有学者直接将这两项例外条款称为“环境例外”或“绿色条款”。GATT第20条规定:“如果下列措施的实施在条件相同各国间不会构成任意的或无端的歧视手段,或者不会形成伪装起来的对国际贸易的限制,不得将本协议说成是妨碍任何缔约方采取或实行这些措施:(b)为保护人类及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者;(g)与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相关的措施同限制国内生产与消费一道实施者。”(二)、TBT协议的规定在TBT协议的序言中规定:“认识到在下述措施符合以下要求的情况下,即这些措施不得作为对具有同样情况的国家的任意或不合理歧视,或作为对于国际贸易的隐蔽限制的一种手段的情况下,不得阻止任何国家采取必要的措施来确保其出口货物的质量,或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或阻止欺诈行为”。在TBT协议第2条第1款规定:“各缔约方应确保制订、采纳和实施技术条例和标准,不应给国际贸易制造障碍,而且在技术条例和标准方面,给与来自任一缔约方国土的产品的优惠待遇不得低于本国生产的同类产品和其它国家同类产品的优惠待遇。他们同样应确保技术条例和技术标准本身或其实施不得成为国际贸易不必要的障碍”。在TBT协议第2条第2款规定:“关于各缔约方的中央政府机构,在需要技术条例或标准和存在有关国际标准或即将制订出这些标准时,各缔约方应使用这些标准或其有关部分,作为制订技术条例或标准的基础,除非由于下列原因(其它原因除外)这种在接到请求时而适当加以解释的国际标准或其有关部分不适用于有关缔约方:国家安全需要,防止欺诈行为;保证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保护环境;基木气候或其它地理因素;基本工艺问题”。(三)、《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SPS协议)的规定重申“不得阻止任何成员方采取或加强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但这些措施的实施不应该违反非歧视原则,也不应构成变相的贸易限制,各成员方采取的措施应以“科学原理为依据,如无充分的科学依据则不得实施”。但成员方在一时找不到足够的科学依据时,可在“可得到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临时性地采取卫生或动植物检疫措施”。3(四)、《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的规定在《补贴和反补贴税守则》第11条第6款中规定:“各缔约方认识到出口补贴以外的补贴被广泛用作推行社会和经济政策目标的重要工具,并不试图限制各缔约方运用此类补贴达到这些目标及他们认为可实现的其它重要政策目标的权利。各缔约方注意到这些目标包括工业的重新布局,以避免拥挤和环境问题”。(五)、《农产品协议》的规定其附件二对某些可以免除消减义务的国内支持做出了规定,即所谓“绿箱政策”。其中之一便是与环境规划项目有关的国内支持措施,包括政府对环境规划项目有关的研究和基础工程建设所给予的服务和支持,以及按照环境规划给予农业生产者的直接支付。(六)、《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总协定第14条明确提出各成员方对服务贸易的开展不得采取或实施限制性的措施,但是为了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或为了保护公共道德或维护公共秩序的需要,则可以例外,即可以为保护环境的目的而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七)、《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该协定强调每个成员方对涉及环境的发明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不授予专利权:(1)对人类或动物的医学诊断、治疗和外科方法;(2)生产植物和动物的生物学方法。同时该协议还明确指出,成员方为了保护国家的公共秩序或维护公共道德,包括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防止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可以拒绝授予发明权和专利权,以阻止其商业应用。三、绿色条款对我国的影响——以农产品重点分析WTO中的绿色条款对我国的农产品产生了很大的影响,通过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我国农产品的出口市场受到影响,对出口市场的巩固和扩大造成威胁我国农产品的出口市场主要集中在美国、日本、欧盟、韩国等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近年来随4着这些国家环保措施的强化,各国对进口农副产品及其加工品的管理和限制日益严格,我农产品出口因不符合有关进口国的环保规定,而屡遭限制和禁止。如1995年美国FDA因为我国的捕虾船只上没有安装海龟逃生装置,宣布对中国对虾类制品实行自动扣留,中国出口美国的冻龙虾由1995年的1204万美元减少到1997年的57万美元。中国向日本出口大米的检测指标由1993年的47项增加到1998年的104项,致使无锡大米由20世纪80年代每年10多万吨的出口量下降为零。再如2003年1月欧盟以我国出口的禽肉、龙虾制品中农药残留及微生物超标为由,全面禁止我国动物源食品输入。此举给外贸出口及相关产业的发展带来了重大损失。欧盟宣布停止进口后,不仅使畜牧动物源性食品的出口量大幅度下滑,而且引起了挪威、匈牙利等国的封杀,日本、韩国、沙特阿拉伯等国检验标准的提高等系列连锁反应。尽管欧盟封杀仅仅几个月时间,却造成了全国相关出口产品的大量积压,由于出口产品所针对的消费市场不同,退货商品在国内难以找到销路,使许多企业的生产经营陷入了困境。潍坊市是山东省禽肉出口的主要基地之一,2002年全市的出口总量达到8.5万吨,创汇1.7亿美元。然而,由于主要进口国加强了对我出口畜产品的技术封锁力度,导致2003年全市的禽肉外销量大幅下跌,特别是1-2月份只出口了9000吨,其中冻鸡出口只有2003吨,与去年同期相比减少了5000吨,创汇额也下降了760万美元。(二)、对农产品出口增长速度、规模的影响近年来,我国农产品出口所遭遇的绿色壁垒已经严重阻碍我国农产品出口量的增长。据有关部门调查统计,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农产品出口大约每年增长5%左右,增长的速度非常快。但随着绿色壁垒的扩大和强化,我国农产品出口呈下降趋势。1997~1999年,我国农产品出口由144.22亿元下降到128.51亿元,下降了10.9%。农产品出口下降除受金融危机冲击外,主要是绿色壁垒的影响。例如欧盟对我国禽肉实施进口限制,使我国每年损失近亿美元。如果某些大国在多边或双边谈判中肆意推行绿色保护主义,那么我国农产品出口增长速度、规模将减缓,势必对实现我国加快出口战略的目标产生影响。(三)、对农产品出口成本和效益的影响国际绿色贸易保护措施的贯彻与实施,使农产品质量标准越来越高,产品往往因难以满足要求,屡遭禁止出口、退货和索赔。为了克服绿色壁垒的不利影响,达到进口国的标准,企业不得不对农产品的生产、加工、贮藏、运输、贸易进行全程无公害化管理,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接受各种检验、测试和认证,并且在包装、标签、广告等方面做出更大的适应性调整。这样,生产费用、期间费用和附加费用大幅度上升,出口成本进一步提高,使我国农产品原有的价格优势受到很大削弱,降低了农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影响出口企业的经营效益。5四、我国对于绿色条款应采取的措施(一)、加强与环境有关的认证工作,积极完善环境标准体系和环境标志制度加强与环境有关的认证工作,逐步修订各种产品的标准,包括环境标准,使我国产品标准和相关环境标准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与环境有关的认证工作主要有国际环境管理体系系列标准(ISO14000)认证和绿色标志认证等。积极采用国际环境标准,开展IS014000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和环境标志的国际认证,是打破绿色贸易壁垒的一个重要途径。欧美许多国家对国际标准的采标率已经达到了80%,日本新制定的国家标准有90%采用了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电工组织(IEC)标准。现在我国国家标准只有40%左右采用了国际标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除了IS014000系列标准的认证外,发达国家还有各国的实施认证以及某个行业的认证,对我国出口商品的压力越来越大。因此,我们在加快本国标准建设的进程同时,也要注意和国际标准特别是ISO系列标准的接轨,防止因标准差异而导致商品出口受阻,丧失我国贸易的比较优势。如我国海尔集团的冰箱,1990年以前由于未获得德国等国的环境标志,基本上没能进入他们的国家市场,但当该公司采用新型制冷剂,于1990年11月获得德国的“蓝天使”证书后,次年就向德国出口4万台冰箱,创汇800万美元。显然,从企业的角度来说,突破绿色贸易壁垒,保护环境,就必须要加强技术革新,增强企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二)、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环境经济核算体系,实现贸易与环境的均衡发展长期以来,我国产品的价格未将环境成本计入在内,资源也成了可以廉价出口的商品,这不仅导致出口贸易容易受到环境贸易壁垒的羁绊,而且也损害了国家的长远发展利益,造成生态环境的严重失调。因此,要借鉴国外经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经济分析方法和政策体系,把不可再生资源的损耗可更新再生资源的消长、环境的破坏与修复改善、污染的治理作为社会成本列入核算体系,逐步做到资源与环境的商品化、价格的合理化和消耗资源与破坏环境的有偿化,实现资源的集约使用和有效管理,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值得注意的是,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虽是贸易大国,但远非贸易强国。原料和初级产品的出口仍占相当比重,由于环境成本内部化将使出口产品的价格上升,有使出口竞争力下降的危险。因此,在中国实现环境成本内部化只能是分阶段逐步进行而不能一步到位。(三)、充分利用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条款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在技术标准方面享有差别待遇,对于向其他国家出口的商品,特别是发达国家,6应该要求其考虑我国工业化水平低的实际情况,不能一概而论地要求符合严格的合格评定标准,特别是食品方面的卫生标准、机电
本文标题:世界贸易组织概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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