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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筹划、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对外报送相关信息及外部使用人使用本公司信息的相关行为,依据《证券法》、《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第三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未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及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第四条公司各部门或相关人员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对外报送程序。第二章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及流程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网站、公司内部刊物、业绩座谈会、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第六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第七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具体流程如下:1、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附件一),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对外报送信息经办人、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对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的合法性负责。2、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供保密提示函件(附件二),并要求对方接收人员签署回执(附件三),回执中应列明使用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3、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回执》原件留本部门存档,复印件交由证券投资部存档备查,证券投资部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第三章责任追究及处罚第八条如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公司应在获得信息后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第九条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同时督促外部单位和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如公司内部单位或人员违反本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如相关单位或人员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的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相关单位或人员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四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如公司相关制度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遵照新的法律法规执行。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二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附件一: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报送信息部门(单位)接收信息单位对外报送信息内容经办人:年月日部门主管意见年月日分管领导审批年月日董事会秘书审批年月日附件二:保密提示函_____________:我国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将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界定为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的报送与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公司此次报送的相关材料属未披露之内幕信息,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重点提示如下:1、贵单位应严格控制本公司报送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范围。2、贵单位接收本公司材料报送及使用的相关人员为内幕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未披露前,不得泄露材料涉及的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3、贵单位获得本公司信息的人员,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披露信息,除非与本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4、贵公司获得本公司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所报送的重大信息泄露,应立即通知本公司。5、本公司会将贵单位获得本公司信息的相关人员登记备案,以备发生信息泄露时调查之用。特此提示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本文标题:潮宏基: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XXXX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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